签订和约
对日本帝国提出的条件,两国特使逐项进行了讨论。对日本帝国提出的赔款、交出被扣留在中国港口及美国港口的俄罗斯帝国军舰及割让库页岛这几项要求,俄罗斯帝国特使全部拒绝。不管在其他有争议的问题上是否有让俄罗斯帝国妥协的希望,但要签署和约,俄罗斯帝国就必须在赔款问题上做出让步。西奥多·罗斯福总统努力以赔款以外的其他名义促使俄罗斯帝国做出让步,提议俄罗斯帝国将赔款看作赎回被日本帝国占领的库页岛和铁路权的价格。但沙皇尼古拉二世不愿妥协,谢尔盖·尤利耶维奇·维特的回答是“一分钱都不会赔”。因此,他们根本不可能让步。谢尔盖·尤利耶维奇·维特通过精明的外交手段使日本帝国特使陷入了很尴尬的境地:如果战争继续,责任就在日本帝国,因为日本帝国坚持要钱。经过长时间的讨论,东京政府决定采取“宽宏大量”的做法。在每个有争议的问题上,日本帝国都做了让步,不但放弃了赔款,还放弃了半个库页岛和被扣留在中立港的俄罗斯帝国军舰。在日俄战争中,日本帝国虽然取得了节节胜利,但它还是接受了俄罗斯人主导的和谈条款。表面上看是俄罗斯人赢了,但历史学家会将真正的胜利归于日本帝国。这是一场对日本帝国具有广泛意义的胜利。
两国的特使就所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将立即起草一份和约。这个好消息在1905年8月29日传遍了全世界。根据两国特使达成的协议,起草和约的任务交给了国际法方面的著名专家马尔滕斯教授和长期在日本帝国外务省担任顾问的美国人丹尼森先生。他们很快完成了这项工作,《朴次茅斯条约》就此出炉。这场损失了数十万生命及数十亿美元军费,改变了远东政局的战争也到此结束。
1905年9月5日,在新罕布什尔州的朴次茅斯,双方终于签署了和约。谢尔盖·尤利耶维奇·维特和罗曼·罗森代表俄罗斯帝国,小村寿太郎和高平小五郎代表日本帝国,在和约上签了字。1905年10月16日,沙皇尼古拉二世与明治天皇也在和约上签了字,并向外界公布。条约的具体内容如下:
《朴次茅斯条约》
日本帝国天皇及俄罗斯帝国沙皇欲使两国及两国人民恢复和平、幸福,决定订立和约。日本帝国天皇特派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及驻美公使高平小五郎为全权代表;俄罗斯帝国沙皇特派内阁总理大臣谢尔盖·尤利耶维奇·维特及御前大臣、俄罗斯帝国驻美大使罗曼·罗森为全权代表。经双方校阅,认明均属妥善无阙,双方代表会同订立各条款如下:
第一条
日本帝国天皇与俄罗斯帝国沙皇之间,两国及两国臣民之间,应当和平亲睦。
第二条
俄罗斯帝国政府承认日本帝国在大韩帝国的政治上、军事上、经济上的利益。日本帝国政府在大韩帝国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指导、保护、监理等,俄罗斯帝国政府不得阻碍、干涉。在大韩帝国的俄罗斯帝国臣民,日本帝国均应按最惠国臣民平等看待。为避免一切误解,两缔约国同意在俄罗斯帝国与大韩帝国交界处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威胁俄罗斯帝国与大韩帝国领土安全的军事措施。
第三条
两国互相约定:
一、除了辽东半岛租借权所及地域,两国在中国东北地区的军队,当按本条约附约第一条所定,同时全数撤出;
二、除了辽东半岛租借权所及地域,现被日本帝国军队与俄罗斯帝国军队占领及管理的中国东北各地,全部交还中国,由中国独立管辖。俄罗斯帝国政府声明,在中国东北地区无任何领土上的利益,在侵害中国主权方面也无任何优先或专属特权,凡有违机会均等原则的权益,一概无效。
第四条
两国彼此约定,凡中国为发展工商业在中国东北地区采取的对所有国家通用的一般措施,两国不得阻碍。
第五条
经中国政府允准,俄罗斯帝国政府将旅顺口、大连及其附近领土、领海的租借权,以及与此租借权相关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日本帝国政府。俄罗斯帝国政府在该租界区的一切公共营造物及财产也全部转让给日本帝国政府。
两国互相约定,前条所定者,须商请中国政府允准。
日本帝国政府承诺,将完全尊重居住在该租界区各处的俄罗斯帝国臣民的财产权。
第六条
经中国政府允准,俄罗斯帝国政府将长春(宽城子)至旅顺口的铁路及一切支线、该地区附属的一切权利和财产,以及该地区附属铁路或为铁路利益经营的一切煤矿,全部无偿转让给日本帝国政府。
两国互相约定,前条所定者,须商请中国政府允准。
第七条
两国约定,在中国东北地区各自经营的铁路专用于工商业目的,而绝不用于军事目的。但辽东半岛租借权效力所及地域的铁路不在此限。
第八条
为促进来往运输之便捷,日本帝国政府及俄罗斯帝国政府要尽快另订公约,以规范中国东北地区接续铁路营运章程。
第九条
俄罗斯帝国政府将库页岛南部和附近所有岛屿及其上面的一切公共营造物、财产的全部主权,永远割让给日本帝国政府。两国以北纬五十度划界,确切界线以本条约附约第二条所载为准。
两国彼此约定,在库页岛及附近岛屿的各自所属领地内,不得筑造堡垒及其他类似军事设施。两国还约定,双方均不得采取任何有碍于宗谷海峡及鞑靼海峡航行自由的军事措施。
第十条
居住在割让给日本帝国领土内的俄罗斯帝国臣民,可卖掉他们的房产,返回俄罗斯帝国;若仍欲留在割让土地内,当服从日本帝国的法律及管理,其经营产业及行使财产权的权利当受到保护。
在政治上或管理上有任何不守本分者,日本帝国具有撤销其居住权或驱逐其出境的权利,但该住民的财产权当受到尊重。
第十一条
俄罗斯帝国当与日本帝国协定,允准日本帝国臣民在日本海、鄂霍次克海、白令海的俄罗斯帝国属地沿岸一带经营渔业。
双方同意,该约不得影响这些地区的俄罗斯帝国臣民或他国臣民享有的权利。
第十二条
日本帝国与俄罗斯帝国通商航海条约,因此次战争作废。日本帝国政府及俄罗斯帝国政府允诺其贸易往来参照开战前施行的条约。所有进出口关税,海关手续,过境税和船舶吨税,两国代表、臣民和船舶互入彼境时的许可及待遇,均按最惠国待遇制度办理,直至另订通商航海新约。
第十三条
本条约一生效,两国应速将一切战俘交还。两国政府各派一名特派员专门负责交接战俘之事。
交犯国将所有战俘分批次在该国比较方便的口岸交还给收犯国,由收犯国的特派员或该特派员正式授权的代表接收。交犯国就交犯人数及口岸应提前知会收犯国的特派员。
交还战俘事宜一完毕,就战俘自被俘或投降之日起至死亡或交还之日止,因照管及留养产生的一切费用细账,两国政府应尽快交换。日本帝国的实际耗费数额减去俄罗斯帝国的实际耗费数额的差额部分,俄罗斯帝国当从速偿还日本帝国。
第十四条
本条约当由日本帝国天皇及俄罗斯帝国沙皇批准,并从速在华盛顿正式互换。自签字之日起,无论如何当于五十日内,由驻日本帝国的法国公使及驻俄罗斯帝国的美国大使,各自通知驻在国政府。本条约一宣布,即全面生效。
第十五条
本条约使用英语与法语,一式两份。两国在两份条约上均须签字。本条约英语版与法语版本完全一致,若解释上有不同之处,以法语版为准。
附约
按照两国所订和约第三条及第九条所载,两国全权代表另立如下附约:
第一条
此条应附于正约第三条。两国政府彼此约定,该和约一实行,两国立刻同时开始从中国东北地区撤军;自和约施行之日起,以十八个月为限,除了辽东半岛租借地,两国在中国东北地区的军队一律全部撤出。
两国占领前线阵地的军队当先行撤退。
两缔约国可留置守备兵保护各自在中国东北地区的铁路,但守备兵人数每公里不得超过十五人。在此数内,两军的司令官可按实际需要,通过共同协议,将守备兵人数降至最低。
中国东北地区的日本帝国军队司令官及俄罗斯帝国军队司令官,可以遵照以上约定,协商撤兵事项,并通过共同协议,采取必要措施快速撤兵,无论如何不得逾十八个月之限。
第二条
此条应附于正约第九条。本条约一生效,两缔约国迅速派数目相等的划界委员,现场将两国在库页岛的确切属界划清。
划界委员应该就地形以北纬五十度为边界线。如遇不能直划而必须偏出纬度以外时,偏出纬度部分当另在他处偏入纬度,作为相应补偿。
关于割让界附近的岛屿,划界委员会应备表及详细书,绘出显示割让领土界线的地图,并在地图上签名。划界委员会的决定须经两缔约国批准。
以上附约,当在正约批准之时同时批准。
两国全权代表在本和约上签字盖章,以资证明。
明治三十八年九月五日
俄历一九〇五年八月二十三日(公历1905年9月5日)
于美国新罕布什尔州朴次茅斯
【注释】
[1]1875年,根据《桦太千岛交换条约》,俄罗斯帝国取得了库页岛的主权。—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