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代序)
Preface
题记:
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之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
在《规范犯罪论》写作的过程中,我已经萌生了专门写作刑法规则这一部分的想法。在我提出的一元论二阶层四要件的规范犯罪论体系中,犯罪构成的逻辑是由两个审查阶段完成。一是刑法规则违反性,二是刑法规范违反性,分别适用于类型化与非类型化两个阶段[1]。刑法规则源于刑法文本,所塑造的是模式化的行为。违反刑法规则指的是行为(或者说个案行为),犯罪是违反刑法规则的行为。违反刑法规则是建构犯罪论的基础。书中虽然专章节讨论了刑法规则,但并不全面,更不深入,有些非常重要的问题甚至没有涉及。现在,有机会回过头来专门探讨这个方面的问题。一则是因为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二则是弥补《规范犯罪论》成书后留下的遗憾。更重要的是,需要修正《规范犯罪论》的某些观点。
另一个比较主观的感觉是,我国目前鲜有专门研究刑法规则的学者与著作。有关刑法规则的讨论大多散见于各种刑法学的著作中,没有形成系统化的知识。弄清楚刑法规则是刑法学建立理论体系的基础。不把这个基础打牢,整个刑法理论都会处于风雨飘摇之中。依靠这样的理论指导实践会存在诸多问题。我想,是时候解决这个问题,回归常识了。(https://www.daowen.com)
有人曾指出,现代性带来问题是,凡是简单的都是错误的,凡是复杂的都没有用。我们是这个时代的一员,身在其中,想走出这种困境恐怕只能依靠理论研究了。
本书是一次回归常识的探索。在笔者提出的规范犯罪论体系下,从刑法规则的角度力求对该理论作出更清晰的解释。并尽可能地将涉及刑法规则的种种问题分门别类地梳理出一个相对完整的谱系,为日后有兴趣的同仁开辟一条通道。如此,本书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陈孝平
2019年12月12日
【注释】
[1]表里结构仍然是一种规则与规范的双重结构。这里主要指前后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