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命令规则

第三节 命令规则

命令规则是基本规则中禁止性规则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不过,它与禁止规则风格相反。如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与禁止规则比较,它们都是严格意义上的强行法,要求社会必须遵守。但行为模式的风格正好相反。禁止规则的行为模式从义务(规则形式)观察是违反禁止要求,从行为角度观察是要求不作为,它赋予公民“消极义务”。而命令规则的行为模式则是违反命令和当作为而不作为,如该条的规定那样——命令行为人履行判决、裁定。要求公民按命令作为,赋予公民的是“积极义务”。如果公民不履行这一积极义务(不作为)就直接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与要求。同样,其行为模式基于刑法义务的一面,可以称为违令犯,基于构成要件则称为不作为犯。这种规则的行为模式与行为的实践结构上也是相反的。规则要求遵守命令、要求作为,行为人却不遵守命令、不作为。两类规则的差别如图所示:

图示(https://www.daowen.com)

这两类规则组成了罪刑规则最基本的内容,是研究犯罪构成的基本面。“无行为则无犯罪”的格言,首先和基本在于理解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违反这两种规则的行为。它实质性地决定了行为人是否涉嫌犯罪,至于罪的轻重、形态、变异、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等刑法问题,需要依赖这两类规则并在它们的基础上进行进行一步的分析与评价。总之,其他刑法规则或多或少、或这样或那样地服务于这对规则,并最终依赖这对规则的逻辑发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