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导向的体系

第三节 结构导向的体系

刑法规则本身是一个系统。不同的规则之间具有不同的功用与价值,从结构上观察刑法规则,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与适用刑法。从文本上观察,欧陆法传统的国家一般将刑法分为总则与分则两编。在总则部分处理涉及犯罪与刑罚的全局性、一般性和部分局部性事项。在分则部分则依据类法益的分类将某一类犯罪和特定犯罪与刑罚规定下来,由此形成了刑法规则的体系。从犯罪论的角度,我们可以根据理论建构的需要重新梳理这些结构关系,形成理论上的分类。如果把罪刑规则视为具有完整法律逻辑结构,并且是体现刑法实体归属的目的性规则,且如果可以把刑法规则比喻为一座大厦,那么可以把罪刑规则比喻为这个大厦的基础,根据结构关系搭建刑法规则的体系。这样,就可以将刑法规则分为基础性规则与结构性规则。

基础性规则是具有完整的罪与刑的逻辑结构,支撑其他刑法规则的规则。在建筑学上,基础(foundation)是指将结构所承受的各种作用传递到地基上的结构部分,是支撑整个上层建筑的基石。借用这个概念观察刑法规则,会发现仍然离不开对刑法终极问题的思考,而这些终极问题最终都会汇集到法律对具体的罪行与刑事责任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在结构上是全面而完整的,相对其他刑法规则它是一种基础性的结构,是典型的罪与刑的模式化标准。从观念的角度看,这是一种“理想类型”。在给定条件下,可以形成具体罪行与刑事责任的逻辑标准。因而,可以作为基础性的规则进行分类。在本书的语境下,这样的基础性规则就是罪刑规则。它提供了犯罪与刑事责任的行为模式与制裁模式,而且是全面和完整地提供了这种模式。依据这样的模式,我们不仅可以抽象地判断犯罪,而且可以具体地判断罪名,解决该罪名下行为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结构性规则是指基础性规则之上的上层建筑,它本身不承担基础作用,不是所有犯罪的逻辑条件,只是某些(比如未遂)、某类(比如缓刑)罪刑关系的逻辑条件。这些条件从制度上看具有某种独立性,可以作为刑法规则的一个主题进行研究,但这些规则都离不开罪刑规则的基础与支撑。在刑法的终极意义上,特别是对于定罪而言,并不具有独立的意义,最终需要罪刑规则来落实,并服务于罪刑规则的适用。也许,将它们称为辅助性规则更加合适,因为它们是配合罪刑规则的规则,是在罪刑规则的基础上运行的。

在罪刑规则行为模式的意义上,传统刑法理论从构成要件的角度,区分了基本的构成要件与修正的构成要件。前者是指刑法分则各条的基本条款以及根据这种条款归纳形成的构成要件,后者指基本条款之上因为某些构成要素的变化形成的修正形态,比如未遂与共犯。这种分类在规则意义上就是一种基础性规则与结构性规则的反映。从规则的角度看,基本的构成要件所指涉的规则就是罪刑规则[3],修正的构成要件所指涉的规则就是结构性规则。结构性规则不能单独地适用,必须依靠基础性规则,并以两类规则结合的形式才能对犯罪形态作出区分与判断。换言之,两类规则分别从基础与结构上合力塑造了“给定”罪名的犯罪类型,产生新的罪刑模式。以我国《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为例,该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一条基础性规则,规定了强奸罪的罪刑模式。张三在强奸李四的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时,两类规则的结合形成强奸中止犯的新结构、新类型。它既不是完整的强奸罪,也不是没有内容与指向的中止犯,而是强奸罪的中止犯。在类型上,是一种“A+B=C”的结构,所产生的是一种新的罪刑类型。在解决张三案件的过程中,两类规则共同发挥了制度规范和制度约束的作用,形成了新的类型。正是这种新的模式,构成了解决张三案件的法律依据。在这种新的模式下,《刑法》第236条所确定的规则,在经过第24条的修正与变通后得以更妥帖地实施。(https://www.daowen.com)

基础性与结构性规则的划分,以及两类规则的组合对于解剖刑法规则,正确地理解和适用刑法极其重要,是刑法学研究的重点领域。

基础性规则与结构性规则图示如下: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