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范畴与制度范畴

第二节 概念范畴与制度范畴

在规范犯罪论的理论逻辑中,纳入刑法规则的首先是用于定义或解释事物内涵与外延的概念范畴。它们广泛地存在于刑法法条之中,根据主体的不同而分别发挥作用。概念是反映事物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以语文和符号为载体,是进行逻辑思考以及所有逻辑活动的基础条件。比如犯罪的概念可以将一切犯罪现象进行抽象的归纳,刑事责任的概念可以对所有的刑事责任现象进行抽象概括。刑法法条的条文基本上都有概念的使用与运用,是我们进行法律逻辑分析的基本素材。

刑法概念区别于一般逻辑概念的特点是,这些概念多少和罪与刑这对刑法问题有关,服务和服从于刑法上处理涉及罪刑关系上有关的法律权利与义务,整体具有高度规范性,即使以纯粹技术性、解释性的方式来表达。比如我国《刑法》第91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这里的“公共财产”,涉及“国有”“群众集体所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专项基金”“财产”“私人财产”等概念,这些概念的背后都涉及高度规范性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明确国有财产的概念与范围,对于解决涉及以国有财产为犯罪对象的不法行为又创造了条件。(https://www.daowen.com)

因此,概念范畴构成了刑法规则最基础的逻辑单元,并根据定义事项的功能,单独地或者组合地发挥逻辑作用。

从某种意义上讲,刑法(文本)就是一个由各种概念以及处理这些概念关系的信息和逻辑组成的系统,因服务于罪与刑的法律关系而具有刑法学上的特殊意义。在终极意义上,这些关系是要解决罪与刑这对刑法问题的。概念组成的刑法体系,是解析刑法规则的第一个层次。

刑法规则的第二个层次,是由各种概念及其相互关系组成的制度范畴。在通常意义上,制度是指在一个社会(组织或团体)中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并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是一个涉及实体标准与程序标准的规范性体系。在刑事法的视野中,刑法以及刑法学以实体问题为研究对象,而以刑事诉讼法(学)为代表的其他部门法(或学科)则专门研究程序或其他问题。因而,刑法规则制度化的基本面是以实体上的罪刑关系为主轴,集中处理实体上刑事法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通过建构各种制度,系统性地解决涉及犯罪与刑罚的各种规则。从点与面的关系看,制度规则有些解决全局问题,比如前述我国《刑法》第6条到第12条关于效力范围的规定,第33条、第34条关于主刑与附加刑的规定等。有些解决局部问题,比如我国《刑法》总则中大量涉及诸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预备、未遂、中止、共同犯罪、数罪并罚、自首、立功、累犯、缓刑,等等。这些领域构成刑法总则和刑法总论的基本和主要内容。有些则是特定的犯罪与刑罚的制度配置,如刑法分则各本条的规定。从层次的关系上看,概念是第一个层次,为理解和解释刑法奠定逻辑基础。制度范畴是实体刑法的内核,由此搭建起了刑法的各项制度。因为总则与分则的关系,制度范畴可以而且有必要作进一步的分类。将处理全局或局部问题的制度范畴,作为总则性的制度范畴(以下简称制度或刑法制度),而将处理个别犯罪与刑罚的制度范畴,作为相对总则的分则性制度范畴(以下简称罪刑规则)。两者的逻辑关系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关系。从目的与手段的关系看,制度是为罪刑规则服务的。所有的制度规则都是手段性的,是辅助罪刑规则的手段。这些手段的不同组合与运用,最终服务于罪刑规则。比如,在A、B、C参与杀害D的刑事案件中。共同犯罪制度可以帮助我们判断他们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如果犯罪未完成,有关预备、未遂、中止的制度可以帮助我们形成犯罪形态上的判断;D在反击中杀死了A或者损害了无关第三人E的财产,有可能满足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的要求;作为累犯的C可能面临更严重的刑事责任;自首的B可能从轻处罚等。但所有这一切,在A、B、C的意义上都是为最终适用《刑法》第232条关于杀人罪的罪刑规则服务的。D在反击的意义上如果行为过当有可能构成犯罪,但也是以某个罪刑规则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因此,从制度与罪刑规则的关系中,我们可以断言,制度规则是手段性的,罪刑规则才是创制和适用刑法的目的性规则。由此,刑法规则可以解剖为三个层次,即概念范畴、制度范畴与罪刑规则。三者的基本关系是,概念服务于制度,制度服务于罪刑规则。在实践的意义上所有的刑法规则都是为解决刑事案件的罪与刑——这对刑法的永恒主题服务的。

刑法规则的三个层次及关系图示如下: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