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制裁规则
制裁规则也可在总则与分则两个部分进行观察与分析。总则部分规定了适用刑罚的原则,规定了主刑、附加刑和非刑罚处罚等各种刑事责任方法,确立了各种刑罚制度,以及各种技术性和规范性的具体规则。这些原则、制度与规则同样是为解决分则中的具体犯罪服务的。在总则与分则的关系上,制裁规则与行为规则是一样的。
所不同的是,行为规则解决罪的调整,产生行为模式。制裁规则是对刑的调整,产生制裁模式。相对行为规则,制裁规则是作为犯罪的法律后果出现的,也会因行为模式的变化发生相应的变化。总体上,两者是按照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建立对应的法律关系。需要强调的是,规则层面的制裁规则与行为规则一样是模式化的。在具体适用时,需要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衡平”地处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此外,如果将刑法看作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两种规则分别调整犯罪和刑事责任,那么,整体上两类规则都可以理解为广义的行为模式,也就是传统理论上所谓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统一,是既约束社会又约束适用者的行为模式。但由于两者结构上和功能上的差别,两类规则还是具有一些不同的特点。概述如下:
从规则的生成方式上观察,行为规则特别是基本规则许多属于调整性规则(其中的自然犯领域更是典型),是对业已存在的罪行进行规范调整。立法确定的行为规则其实是这类行为的标准化、定型化。而制裁规则一般却是典型的构成性规则,是一种“从无到有”的建构。需要依赖规则本身确定规则内容,并依赖规则本身适用。两类规则因此会产生解释立场与方法上的差别。
从规则的内容确定性观察,行为规则的内容一般是确定的,简单罪状与叙明罪状是确定性的立法表现,但行为规则允许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2],特别是准用性规则,相当数量地存在于分则条文之中,是当代刑法规制的重点领域,空白罪状是这种立法的典型表现。但制裁规则内容是确定性的,一般不允许刑法规定之外的其他法律规则进入刑罚。换言之,在行为规则领域,允许其他法律调整的行为依法进入刑法领域,变成刑法规则(即传来规则,或二次法)。但其他法律的制裁规则不允许进入刑法。由于刑法(刑罚)的特殊性质,在刑事责任上,“无法无刑”。甚至不定刑或者不定期刑,都会受到罪刑法定主义的坚决否定。
从规则的价值关系观察,行为规则在罪的评价上可分为禁止性规则与容忍性规则。违反禁止性规则行为导向犯罪,符合容忍性规则行为导向无罪(或者至少减轻罪责)。两类规则作为行为模式存在价值冲突,并需要在司法层面平衡冲突后决定罪的取舍。而制裁规则的模式本身不存在类似的价值冲突。刑事责任虽然也会因罪的变化产生的对应调整,但这是一种“因应”的反映。规则本身并不存在价值冲突[3],而是因罪产生的调适。或者说,制裁规则是犯罪后,国家开出的责任清单。对犯罪者而言,这份模式化的罪与刑的清单,可以对行为人犯罪时权衡利弊产生一般预防作用。在犯罪后,行为人与制裁规则的关系是承受法律后果,这时,制裁规则其实是对国家法律适用者的要求。此时对犯罪者适用刑罚,除了一般预防的追求外,需要更多地考虑特殊预防。做到罪、责、刑的统一,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统一。通过制裁规则得以实现,而制裁规则本身具有强行法的性质[4]。
从规则的功能观察,行为规则既可以表现为授权性规则,形成“可为模式”,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制度属于这类规则。但入罪方面全部属于义务性规则,形成“当为”模式。无论禁止、命令还是组合规则都是典型的当为模式。当为不为或者不当为为之都是刑法禁止的,实施这种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而制裁规则相对于行为人,可以说是一种义务性规则,行为人必须承担因犯罪产生的刑事责任。相对于法律适用者,这类规则更接近权义复合规则。司法人员既有权力,又有义务适用这类规则,不作为或者滥用职权将产生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严厉后果。尽管在行为规则的意义上也是如此,但因为制裁规则是在满足行为规则的条件后适用的,逻辑上,重点不在于对社会行为的法律规定,而在于如何处置这种行为。因而更多体现的是国家职权职责的活动,其权义复合性更加突出与明显。(https://www.daowen.com)
总之,制裁规则与行为规则组成了完整的法律逻辑结构,构成解决刑法两大范畴——罪与刑的模式化规则。但由于两者调整的对象和逻辑结构不同,两类规则各有特点,需要注意区分。两者的关系图示如下:

【注释】
[1]我国《刑法》第114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就是适例。
[2]委任性规则的内容需要通过一定的立法和程序才能形成具体的规则内容,我国《刑法》第90条虽然允许委任性立法,但并没有实践。理论上,这种立法可以规定变通的罪与刑规则。但一旦形成刑罚,其内容也必须是确定的。
[3]制裁规则其实也存在或轻或重的价值排序,但这种排序是因应罪行的一种变化与调整,规则本身不存在禁止与容忍相对的价值性质冲突。
[4]尽管制裁规则中包含任意性规定,但总体上,性质上仍然属于强行规则,要求司法人员按规则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