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则的完整逻辑结构
在刑法规则体系中,各种层次、地位、功用不同的规则按各自的品类发挥作用,共同配合完成刑法的任务。从刑法本身的结构上,可以将刑法规则分为总则性规则、分则性规则和附则性规则。其中,附则性规则主要处理与刑法的效力有关的技术问题,不直接涉及罪与刑的关系。总则性规则与分则性规则却以不同的方式涉及罪与刑的实体和部分程序问题,是刑法学研究的重点。
由于刑法的终极问题是对某种行为“罪与刑”的法律调整。国家通过刑法的制定、适用和执行调整这种行为,对守法者提供保护,对违法者实施制裁。因此,厘清“罪与刑”的调整模式就是刑法学研究的重中之重。调整模式是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的组合。一切与犯罪和刑事责任有关的法律规定都是调整模式的组成部分。但行为规则与制裁规则是调整模式的两个主要版块,是调整模式的核心领域。相对调整模式它们是下位概念,分别构成调整模式的子模式,但它们自身又构成相对其他规则的上位概念,并根据规则之间的关系发挥各自的作用。(https://www.daowen.com)
如前所述,总则性规则大多属于概念、制度规则,在功用上,往往是手段性、构成性、结构性等具有辅助功能的一类规则。它们最终都需要结合罪刑规则发挥作用。从调整模式上讲,它们也是调整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并不具有法律完整的逻辑结构,而是为解决刑法中的相对共性或特殊性的全局或局部问题进行刑法规制。在法律逻辑结构上,有些处理罪的方面(如共同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有些处理刑的方面(如主刑、附加刑、减刑、缓刑等),在涉及罪与刑的处理时,往往也是规定一些原则、概要(如量刑原则,防卫过当、自首、累犯等),并不涉及具体的罪与刑的配置。总之,其法律的逻辑结构并不完整。虽然它们也是广义上行为模式与制裁模式的组成部分,但不宜作为分析行为模式与制裁模式的典型样本。
罪刑规则因为具备完整的法律逻辑结构,是解决刑法终极问题的最后归属。在这种刑法规则中,法律的完整逻辑结构、罪刑配置、罪与刑自身的逻辑要素都有明晰而具体的规定,因而适合作为分析行为模式与制裁模式的典型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