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体系与刑法规则的体系
体系一词,泛指一定范围内或同类的事物按照一定的秩序和内部联系组合而成的整体。社会体系往往是一个目的性的系统。法律体系就是这样的一个系统,刑法是其中的一个子系统。这个系统的宗旨——比如我国《刑法》就体现在第1条和第2条之中,其核心的价值观体现在第3条到第6条的规定之中,这些规定从宏观上决定了我国刑法的目的性追求。但如前所述,这些体现我国刑法宗旨与原理原则内容的法条,并不适合纳入刑法规则,不适合作为解决罪刑关系的技术方案。
成文刑法都是一种体系化的存在。由语文符号组成一个文字、符号的系统。同时,也是体现刑法逻辑与价值观的系统。刑法文本就是由法条组成的法条体系,一般由编、章、节、条、款、项的逻辑结构与属种关系组成。刑法典是体系化的典型形式。这是一个语言符号系统,也是一个逻辑系统,由于所处理的是关于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实体法律关系,这样的体系在法律的分类中,就是刑法体系[1]。
文本化的刑法体系,因为文本的关系,必须转换成刑法规则才能产生“法律效用”,由概念、制度、罪刑规则等模式化形成的刑法规则,以转换、再造的形式成为实体刑法的真正内核。法条只是刑法的载体与渊源,真正的规范性内容是通过刑法规则来表达和实践的。由此,需要从法条体系中,梳理出规则的体系。这种体系不是立法,也不是对法条的否定,而是更精确和更专业地解决刑法问题。
由于法条与规则之间存在如此紧密而又大异其趣的关系,因此如何建构刑法规则的体系是一个非常具有挑战性的任务。大体上,可以从刑法与刑法学两个角度进行处理:(https://www.daowen.com)
从刑法的角度,可以根据实证刑法的具体条文,按编、章、节、条、款、项的编纂逻辑逐一梳理刑法规则的内容。这样做的好处是与刑法文本的条文高度一致,便于一般化地理解和适用刑法,比较适合诸如刑法图解和条文读本这样一类图书的编排体例。但这会冲淡条文转化为规则的价值,淡化规则之间的有机联系。而且,刑法中有些条文并不具有规则性,一一对应在处理上也很困难与别扭。
另一种处理方法是,按总则与分则的编排体例,将刑法规则分为总则性规则与分则性规则。这样,可以将概念范畴与制度范畴放在总则部分进行归类分析,将罪刑规则放在分则部分进行研究探讨。这样处理的好处是与刑法文本的体例保持一致,又回避了前一方案的死板与尴尬,不足之处是这种两分法不能对刑法规则进行深入的解剖与研究,过于粗糙。但比较适合简易教科书类图书的编排体例。
从刑法学的角度,由于学术自由,不同的研究者可以相对超脱地面对法条,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甚至偏好进行探讨。这些探讨的学术价值会深化我们对刑法规则的认识,更好地提升刑法的品质,促进刑法学的发展。
本书探讨的体系就是一种学术体系,根据不同的主题与分类标准对刑法规则体系进行探讨,尽可能多角度地概括刑法规则的全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