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文本转换到规则

第二节 从文本转换到规则

刑法文本的世界是由语言文字和逻辑符号组成的。国家通过制定、公布和实施刑法,将国家在这个领域的国家意志以法典化的形式表达出来,建立了刑法体系。以刑法典为代表的刑法文本构成最权威的刑法渊源。

经由刑法文本传达出来的国家意志,由于文字符号本身的局限性是不能直接运用的。必须有一种工具帮助我们清除文本中与生俱来的不确定性、模糊性、开放性、不周沿性。尽管当今的刑法典日益精致和准确,逻辑更加严谨,但对于解决犯罪与刑事责任如此重大的问题来说,仍然是不可靠、不充分的[5]。刑法在适用的过程中必须经历更“严苛”的审查,必须寻找一种更可靠的途径,必须将语言文字和符号逻辑转换成某种更确定、更清晰、更可操作的东西。首先这种东西就是我们所说的刑法规则。

在规范犯罪论的理论体系中,法条、规则与规范是三个观察与分析刑法由表入里、由浅入深的概念。法条是刑法的渊源,以文本形式呈现。规则是法条的转化形态,有着各种不同的面相,但刑法规则的终极形式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罪刑规则。这些规则通常以禁止、命令、许可等方式出现。规范则是规则的内核,由实体上的权利义务以及决定这些权利义务的价值观组成。三者之间既有同质性,又有非常重大的差别。其同质性在于它们都是关于犯罪与刑事责任的规范形式,其内在逻辑上是一致的。它们差别在于,上述规范的表达形式与技术方案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各不相同。由语言文字符号组成的刑法法条只能完成“文以载道”的工作,但要把这个“道”说清楚,必须深入到法条的身后,从法条的语言文字逻辑中去分析、发现、发掘、整理和归纳出一些更可靠东西。借助这些深层次的东西才可以看到刑法文本的真相,可以探讨解决刑事法域种种问题的内在规律,建构严谨的技术方案,并以此解决刑法在实施的过程中面临的种种问题与挑战。这就是刑法学的价值所在。

按照规范犯罪论的理论逻辑,法条文本尽管作为法律渊源具有崇高的权威性,但并不适合当作刑法理论体系建构的逻辑基础,只能作为研究对象并在对象的意义上提供各种素材。刑法理论是在这个基础上的观察与分析,是运用各种知识对刑法的研究,需要系统性地整理和回答涉及犯罪与刑事责任的一系列规律性的问题,并提供解决这些问题的技术方案。当我们从文本开始转入其背后的规则时,法律的逻辑思维、刑法的逻辑思维在文本的同构下才得以展开,刑法的理论建构才真正开始。借助理论术语、概念与范畴,通过整理与分析相关的逻辑条件、逻辑结构与关系,我们便有可能把刑法的真相与真理揭示出来。从法条到规则的转换,这是至关重要的一步。这种转换是必然的,也是必需的。这是因为:第一,只有将语言文字和逻辑符号转换成法律逻辑,专业上的思考与论证才有条件展开,相应的理论才能构建。这是语言文字学、逻辑学与法学的重要区别。第二,只有通过转换,法条的不周沿性、模糊性、不确定性和开放性才能被严谨的法律逻辑结构限制与消除。建立逻辑模型,梳理逻辑框架,分析逻辑单元,处理逻辑关系,消除逻辑矛盾等,经由语言文字到规则的转换,逻辑上再造了法律,使文本的条文体系被规则的体系取代,从而为进一步观察与分析刑法创造条件。第三,转换成规则后,法律的规范性要求才被能清晰地传达、识别与适用。国家禁止什么、命令什么、许可什么等规范性要求才能清晰地呈现出来。法律在清晰的规则面前才有可能成为调整社会的工具。(https://www.daowen.com)

这项工作,与其说是法律文本“给定的”,不如说是由法律人职业共同体通过对法律的分析与研究,在长期的法律实践过程中归纳和提练出来的。规则的析出,对刑法的适用和刑法理论的建立,意义巨大。从这里开始,犯罪与刑事责任的理论才有条件建立在坚实的法律逻辑基础之上。

从文本到规则的转换过程,反映了刑法从大众化走向专业化的进程,是刑法的一次凤凰涅槃,是一次新生。此后的刑法适用与研究将穿过法条,走向规则。从对各种刑法规则的研究和分析中发现和归纳犯罪构成的规律,解决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则的形成,为刑法的准确实施创造了最基础和最关键的条件。

因此,规范犯罪论将法条、规则和规范看成是理解刑法的三个层次。将刑法规则作为理论建构的基础,并从这个基础出发,将法条、规则和规范逻辑一致地整合在规范犯罪论的体系之中。这样,从违反刑法法条到违反刑法规则再到违反刑法规范,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内在逻辑可以一以贯之地建构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