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罪刑规则

第三节 罪刑规则

罪刑规则是目的性规则,具有完整的法律逻辑结构,是解剖刑法规则最典型的样本。在罪的意义上,罪刑规则是行为规则。在刑的意义上,罪刑规则是制裁规则,分别由犯罪论和刑事责任论对其进行研究。

在行为规则的意义上,罪刑规则是关于犯罪的模式,集成了犯罪构成的法律标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的轻重,以及“这个罪”的质与量的逻辑条件都集中在这个模式化的行为规则里。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需要用这个标准进行衡量,如果满足这个标准,行为极有可能构成犯罪。

在制裁规则的意义上,罪刑规则是关于刑罚(广义上也包含保安处分和其他非刑罚处罚[6])的模式。因应罪质与罪量的不同,分别配置不同的法定刑,为追究刑事责任提供制度安排。需要强调的是,行为规则与制裁规则都是模式化的,需要用模式化的逻辑进行分析与研究。

从罪刑规则内部观察,除了行为规则与制裁规则这种结构性的差别外,这些规则本身,微观上也是一个系统,由不同的子系统组成。以我国《刑法》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例,该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里的4款规定虽然都是罪刑规则,但彼此之间存在器质性或功能性的差别。其中,第1款下划线部分是基本规则,同款字体加粗部分是基于“数额巨大”形成的派生规则;第2款是与第1款性质接近,但在罪名与犯罪构成上是有区别的附生规则;第3款是单位犯前两款犯罪的附生规则;第4款是前3款的鼓励(奖励)性附生规则。可见,罪刑规则内部本身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需要作进一步的分类。即使在单一罪名和只有基本规则没有派生规则的情况下,也可能形成相对基本规则的亚结构的形式。比如我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该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https://www.daowen.com)

这里,危险驾驶罪的共同基本条件是下划线部分的规定,其他构成要素,有五种亚结构的行为类型,各自在犯罪构成上并不相同,但又全都构成危险驾驶罪。其中,第2款的构成与第1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行为有关,而第3款的处理,与前两款的行为有关。这里既牵涉行为类型上的差别,也涉及罪的转化,作为一个模式化的行为规则,法条确定的具体规则本身需要个别分析与判断,并将这些分析和判断统一在危险驾驶罪的构成逻辑之中。如果不了解这些子系统的特点,盲目地用形式犯与实质犯、实害犯与危险犯、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等概念去套用危险驾驶罪的构成特征,将出现重大的错误。

因此,需要在了解罪刑规则的横向结构之外,进一步观察与分析罪刑规则的纵向结构,为更全面与更深入地揭示刑法规则的真相创造条件。

为此,本书将以行为规则为重点,力图全景式地分析与解剖刑法规则。在罪刑规则中,则以纵向分析为主轴,结合其他规则要素,对犯罪成立的逻辑条件进行论证。

罪刑规则的结构如图所示:

图示

【注释】

[1]有关原则与规则的讨论,可参考哈特与德沃金之间的争论。一般说来,原则涉及价值观,规则涉及规范效力。前者涉及理由,后者涉及救济。前者具有非判断性,后者涉及判断性,通常以“全有全无”的方式适用。

[2]这在规范犯罪论中,是指用于双层结构中的前后结构,在另一种结构即表里结构上,刑法规范又是刑法规则的深层结构,用于说明刑法规则的理由与目的。

[3]规范犯罪论对我国大陆流行的四要件论,特别是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阶层理论有系统的批评,读者可参阅有关文献资料,这里不展开了。

[4]深层结构是法益侵害性与罪责性,此时这两性是类型化的,与前后结构的非类型化相对,只是类型化与非类型化的不同,为了行文的方便,此处没有涉及深层结构的表达。

[5]这里的“法律效用”一词是指具有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与要素,体现实体上权利义务的法条部分。

[6]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保安处分,但有一些非刑罚处罚的制度安排,这些安排主要集中规定的总则部分,分则条文中,都是刑罚的规定。这种概括主要是关照整体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