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规则的构成要件
2026年03月13日
第三节 修正规则的构成要件
在规范犯罪论的术语中,构成要件是形式结构上刑法义务的指标化,在深层结构上是法益与罪责的指标化。通过构成要件这个概念,可以产生抽象的犯罪类型。当修正规则参与到基本规则后形成了新的犯罪类型,基本规则规定的构成要件是所谓基本的构成要件,修正规则规定的构成要件是所谓修正的构成要件。两种要件的组合,产生新的犯罪类型。满足这个新类型的指标,就是该当所谓修正的构成要件。换句话说,该当性是运用两组构成要件并在其新形式下就涉案行为作出的判断,该当修正的构成要件其实是指该当修正的犯罪类型。(https://www.daowen.com)
在修正规则与基本规则简单结合而产生修正类型时,A+B=C的公式可以处理修正类型的一般问题。但在某些复杂的情况下,比如,基本规则本身包含不同的罪行(结合犯、包容犯)或者派生规则或者附生规则参与(结果加重犯,及其他要素加重犯),再或者纵向(未完成)与横向(共同犯罪)双重修正的情况下,修正规则的该当性问题就异常复杂。传统刑法理论在这些领域有着大量的研究,深入地研究这些问题远远超出了本书的主题。规范犯罪论基于自身的理论逻辑,择其要者,对下述问题简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