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的担保概述

一、人的担保概述

在罗马法上,人的担保大多是由第三人提供[7],被称为债务承保(Intercessione)。其分为:其一,第三人完全取代债务人地位的免除性债务承保,相当于缔结新契约,这需债权人同意,本质上是债的移转;其二,第三人与债务人一起负债的合并性债务承保。而罗马法上的实物担保虽早在远古时代就存在,但在前古典时期和古典时期缓慢发展。在担保制度发展前期,古罗马人认为人的担保更为有用,即通行连保(Satisdatio)制度,由数个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各负代为履行的责任。其实,这是由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所决定的。当时,少数贵族家庭因占用公地而致富,其余农民或放牧人因受经济剥削和战争蹂躏而鲜有财产,遇急便需借贷,但是其没有可以提供实物担保的财物,故只能恳求较为富有的亲友代为提供人的担保,[8]所以,在罗马法上,人的担保制度率先发展起来。人的担保增加了可请求清偿主体,但仍保持着对人的相对效力,相对其他债权人并无优先受偿权。这在一定意义上并未实质增强债权人获得清偿的能力。[9](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