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上对担保物权性质的认定

第二节 罗马法上对担保物权性质的认定

罗马法上的实物担保制度,在与债权人信托随着要式买卖和拟诉弃权的消失而消失后,主要是质押和抵押两种实物担保方式。罗马法上抵押权被认为是物权不存在疑问。但自1世纪以来就存在有关质押是否是物权的争论。罗马法上,担保物权没有现代法上这么多类型,只有抵押可以称为物权,而需要交付的质押只能看作是占有。[3]对于质押的性质理论上的争论由来已久,传统理论认为,将质押看作是物权,是对该物价值上设立的物权,获得了变卖该质物处分物的权利。[4]我们赞成罗马法上对质押和抵押制度性质或者说将担保物权性质认定为物权的观点。一般认为物权具有以下特征:支配处分性、追及性、排他性和优先受偿性。[5]我们将以物权的基本特征为基础,逐个分析质押和抵押所表现出的物权特性。(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