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和给付价金
买卖的缔结是为了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因此出卖人的主要义务就是交付该物给买受人,公元前1世纪出现的买卖协议,出卖人承担转移该物的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受到买物之诉(l'actio empti)的保护。但如果交付了他人的物或是该物之上有第三人的权利,那么这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这没有达到使得买受人获得不受负担的物的目的。[2]
购买人和出卖人的权利义务实际是相对的,这是一个问题的两面,购买人获得标的物的权利实际就是出卖人给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出卖人的获得价金的权利实际就是买受人给付价金的义务,购买人的主要的义务是给付价金。(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