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博爱特里亚法(Lex poetelia)
债务口约制度程序繁琐、执行困难且极为不人道,因此,伴随着对自由人主体法律地位、人道主义精神的不断认识和逐步重视[17],这一将自由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债务口约制度受到了城邦法律的批判、惩罚。债务口约制度在公元前326年被博爱特里亚法废除。[18]博爱特里亚法规定只能以物而不能以人身作为担保物,不再将自由人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19]
在更为近代的法律制度中,随着实物担保不断发展,只有债务人的实物财产才能作为担保物,同时不再允许将人身作为财产,人身只能作为精神,只能作为法律主体而存在。[20]至此,罗马法上的实物担保制度从“人质”的不文明、不人道阶段迈进了“以物为质”的文明和人道阶段。自由人不再作为担保物,这一法律传统一直得以保留至今。[21]这表明:人道主义精神在当时社会已经得到普遍重视和不断发展。[22]需指出的是,在罗马法实物担保制度中奴隶属于要式物,奴隶不是“人”,因此奴隶没有人格,是法律关系客体。(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