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性质在中国法上的争议

第一节 担保物权的性质在中国法上的争议

在解除约款(流质契约)被禁止后,变卖权成为实现担保物权的主要手段,而在我国变卖权或说担保物权实现制度并未引起足够重视。明晰变卖权的性质具有积极意义,关系到是否需要在担保协议中明确约定变卖权,也关系到变卖权行使方式、变卖担保物中的权利义务、变卖权行使期限等。这些问题实际并不只关涉债权人的利益,也影响到交易安全。实际上,有关变卖权性质的讨论,不可回避的前提是担保物权性质。它作为变卖权性质的基础,是具有对世性的物权还是对人性的债权性权利。对担保物权和变卖权性质的讨论实际也影响了担保权人行使其权利的程序:是否可行使物权直接处分该担保物,还是需借助他人配合才能实现其权利?在第三人侵犯权利时是否享有绝对诉权以保护其权利?

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实物担保权是物权还是债权存在争议,实物担保在各国立法上所处位置也存在差异,有的将担保物权与人的担保规定在民法典的债编,有的规定在物权编。实物担保权性质在我国学者间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