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法上的规定
无论是《担保法》《物权法》,还是如今的《民法典》,都只规定了债权人有权利变卖担保物,但是没有规定这一权利的性质和来源,也没有就担保物变卖这一买卖关系中的特殊性作出规定。
有关变卖担保物中,谁是出卖人的问题在我国的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很难想象某人处分了其不享有所有权的物,这一规定在《民法典》中本身是作为无权处分行为,是无效的。如前所述,我国法上没有很好地解决债权人作为变卖人的权源问题。实际应该如罗马法上所述,债权人作为出卖人变卖该物是获得了该物的所有权人即债务人的授权,在缔结物的担保协议的时候实际就包含了这一作为自然因素的变卖权,实际也就完成了授权变卖。(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