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说
2026年03月11日
一、债权说
第一种观点是债权说,认为担保物权实际是一种债权。[2]理由是:首先,担保物权不独立存在,而附属于主债权,不能单独转让,只作为一种优先权,不可离开主债权而直接处分该权利。其次,担保物权也不具有排他性,因为在一个物之上可设立多个担保物权。最后,对于担保物权中重要的担保方式质押而言,质押不具有追及性,如果丧失质物的占有,则丧失质权。
债权说的观点认为担保物权仅赋予债权以优先清偿的权利,实际是债权性的,它随主债权产生而产生、消灭而消灭,附随于主债权关系,不独立存在。且从物权让与性角度出发,担保物权不能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让与,物权性的认定大打折扣。从物权排他性的本质属性看,担保物权不具有排他性,一物之上可设立多个性质相同的担保物权。从物权支配性角度看,债权人对抵押财产并未获得自身的执行权,担保物权的实现必须借助国家强制力介入,属于公法上的获取力,不具有直接支配性。追及性作为物权的本质,从这一角度出发,除了抵押权,在质权和留置权等实物担保中均因对质物或留置物丧失占有而消灭担保物权,并不能追及物之所在。故而需对担保物权的物权性进行反思,担保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只作为债权平等原则的例外,实际上应被看作是一种受到优待的债权而不是物权,本质上不具有物权的本质特性。(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