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状保护的局限性

二、令状保护的局限性

无论是给付质押中的维护占有令状,还是抵押中的获得占有令状(禁止搬离令状和萨尔维令状都是获得占有令状)。[108]在卡托内与盖尤斯时代,担保权人行使一样的权利,即通过占有该物以实现担保。禁止搬离令状和萨尔维令状对担保权人的保护具有很大局限性,因为这两类令状只针对承租人及其继承人。[109]在该质物被转移给第三人时,令状不能突破此局限性而加以保护。但在当时农耕经济时代,土地所有权人面临的风险是承租人将已带入土地的随带物又带出转让给了第三人,此时仅获得占有令状的保护是不足的,其不对已搬走的物享有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110]无法解决实践中的这一问题。此时,令状保护仍局限于对事实的保护,没有上升到权利层面,担保权人没有获得完全的物权保障。土地所有权人无法突破令状保护中债的关系相对性,若债务人将质物转让于他人,质权人没有追及权,令状保护对随带物并没有追及性。(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