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上的实物担保制度

第三节 罗马法上的实物担保制度

每一种实物担保方式的出现都是由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等历史原因决定的,原因在于原有制度安排已无法适应实践需要,无法解决现实难题,更无法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当然,新制度的产生也应适应着促进对物的利用、回应经济的历史发展需求。罗马法上的实物担保制度经历了非常丰富的发展历程:从公法上对纳税地(Praedia tributaria)[23]征税中的扣押(Pignoris capio)制度,发展到罗马私法上转移担保物所有权的“与债权人信托”(Fiducia cum creditore)制度,私法上的实物担保首先是通过转让要式物所有权给债权人的信托制度来实现的。[24]再发展到只转移担保物占有的“给付质押(Pignus datum)”,最后才发展到既不转移所有权也不转移占有的“协议质押(Pignus conventum)”,即抵押(Hypotheca)制度。总体上来看,罗马私法中的担保物权制度是从在要式物上设立担保发展为在要式物、非要式物上都可设立担保,从转移物的所有权的担保发展为转移占有再发展为不转移占有而设立实物担保。[25](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