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变卖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六章 担保物变卖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担保物权实现是指债务到期没有清偿,担保物权人行使其变卖权变卖担保物,并就所获价金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这是担保物权的本质特性。但就担保物的变卖这一关系而言,其本质上是物的买卖关系,即转移物的所有权以获得价金。转移该物所有权的人为出卖人,给付价金以获得物所有权的人为购买人。该担保物的买卖关系从形式上而言与一般的买卖关系并无多大差别,是出卖人与购买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本质上,担保物变卖中的出卖人实际是特殊出卖人,正如我们已经说到的,在担保物变卖中,可由担保权人行使变卖权作为出卖人,但其不是该物的所有权人,却无需承担无权处分的责任,该出卖人是否承担一般买卖中出卖人的责任?担保物的买卖是否与一般买卖关系中出卖人和购买人的权利义务一样?

担保物权实现中担保物的变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关系,在担保物的变卖中双方主体是作为出卖人的债权人和购买人,但这一变卖担保物的关系总还存在一个特殊主体,其与这一买卖关系密切相关,即担保关系中的债务人,其同时也是该担保物的所有权人,该债务人在担保物的变卖中扮演怎样的角色,应承担怎样义务?这些特征是否可以突破一般买卖关系中的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分配?我们首先来考察一般买卖关系中出卖人和购买人的主要权利义务关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