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物担保概述

二、实物担保概述

实物担保是债权人为使自身债权得到满足,而在特定物上设立担保的制度,债权人对该物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人保方式提供的担保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实物担保则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10]实物担保具有“对世性”,直接产生对物的效力,债务人若不按期清偿债务,则该物便可被债权人占有、变卖以优先受偿。

实物担保较之人的担保,所表现出来的特点是更为稳固、可靠,若保证人不愿或不能代为清偿,则人的担保并不能让债权人获得任何对财产的控制权和处分权,其清偿请求仍然不针对任何的具体财产,故罗马人慢慢发现了人的担保所存在的弊端。[11]相较而言,在实物担保中,只要该物存在,债权人便对该担保物有追及权、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而不论该物辗转于何人之手。因此,到了罗马共和国晚期,一方面是因为法律制度逐渐减轻保证人的责任,使人的担保方式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不像过去那样可靠,另一方面也由于实物担保法律制度经历了多次改革,不断得以发展,渐臻完善,[12]所以,共和国晚期之后在罗马法上,实物担保方式逐步成为主要的担保债务清偿的方式。(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