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担保物权的程序

第五章 行使担保物权的程序

担保物权的实现指,债务到期没有获得清偿时,债权人可行使变卖权,变卖该担保物并就获得价金优先受偿。优先权是优先于其他没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获得满足。可以说担保物权实现是通过变卖权行使这一程序所达成的结果。变卖权的行使程序是指变卖该担保物给第三购买人,使其获得该物所有权的法律制度,第三购买人通过担保权人的变卖获得了该物的所有权。[1]变卖该物的程序,实际影响实体权利的实现,在此有必要探讨债权人如何行使变卖权。担保物权具有处分性,权利人可直接处分该担保物,不需要其他人协助,这是担保物权的性质与债权的不同之处。[2]也有学者认为,优先权(变卖权)作为程序性权利,只能请求执行机关才能执行。[3]在此涉及两种不同行使变卖权、实现担保物权模式,即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模式。(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