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物”[13]作为担保物之前,罗马法上曾经存在过以债务人自身作担保物的“人质”担保阶段,即将人身作为财产,以债务人自身作为担保物,承担主要债务责任。“人质”担保涉及债务口约,即以债务人的人身作为担保物对象。[14](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