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上担保物变卖中物被追夺责任的规定

第一节 中国法上担保物变卖中物被追夺责任的规定

我国法上并没有涉及在变卖担保物之后,如果购买人获得的物被追夺,应该如何承担物被追夺责任的问题。该问题在立法和学术界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本质上,中国法上对于担保物权的实现问题只有简单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缺乏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理安排和规范,没有具体规定担保权人应该如何行使其变卖权,是否承担通知债务人的义务。对变卖之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也仅是粗略原则性的规定,更是缺乏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相关诉权的规定。对担保物权实现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理安排和规范,合理程序的安排能更好地促使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且能更好地实现实物担保制度的价值。

在我国法有关变卖担保物实现担保物权的规定中,并没有涉及物被追夺责任的承担问题,没有表明应该是债权人或是债务人对购买人承担该物被追夺的责任。我国法上与担保物被追夺责任的承担唯一相关的是有关拍卖的规定,即在担保物权执行中,如果是以拍卖形式行使担保物权,则该购买人借助于拍卖获得的是没有任何负担的原始所有权,所以不存在物被追夺责任的承担问题。因为拍卖作为原始取得方式,该物之上的所有负担都消除。购买人确定的获得该物的所有权。该物的真正所有权人应通过对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来获得保护。[3](https://www.daowen.com)

罗马法上,不但对担保物权人如何行使其变卖权,变卖程序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有明确规范,对变卖该担保物后,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安排也有详细规范。如果该物被追夺,出卖人-债权人、债务人间应如何对购买人承担物被追夺责任,罗马法上的规定很好地平衡了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这样不但有利于担保物权的实现,也有利于实物担保制度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