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物权说

二、物权说

担保物权是否是物权?从法律逻辑层面而言,如果担保物权作为物权的一种类型,按照种属概念,其应满足物权特性。因此,学者们从物权特性的角度来探讨担保物权是否满足物权的支配处分性、排他性、追及性和优先受偿性,也以此反对债权说的观点。

赞成担保物权是物权的学者认为,从支配处分性角度出发,担保物权从其支配客体、支配方式和支配效力等方面仍然表现出物权特性。担保物权是价值权,以支配该物的价值为手段,虽然不直接占有、使用该物,但在债权到期未获满足时,债权人所享有的这一权利无需所有权人同意,可直接处分该物并就该物上的价值获得优先清偿。对该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也是其支配权特殊性的表现,物权支配性并不一定必须通过对实体支配来实现。

就物权排他性而言,正确的理解是不允许在一物之上设立若干性质不相融的物权,但一物上设立多个担保权恰恰是性质相互融合的权利,且各个竞合的权利间有先后受偿顺序。同一物上存在先后设立的多个抵押权,这一合理安排恰恰是物权重复抵押制度能够很好地促进物尽其用达到资产利用最大化的制度价值所在。(https://www.daowen.com)

就追及性而言,毫无疑问抵押具有追及性,抵押权人可请求非法占有该抵押物的第三人返还抵押物。而质押和留置制度也同样具有追及性,丧失物的占有的权利人并不是完全不享有请求非法占有的第三人返还该物的权利。

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正是其物权特性的最好表达,各国立法上都将优先受偿性作为担保物权的固有属性。这一担保物权的绝对性还表现在对于所有有害于担保物权担保力的行为可以请求排除。担保物权在受到侵害时,不仅可获得债权救济方式,也可获得物权救济方式。担保物权的实现也无需借助对方当事人的给付行为。虽然与债权一样都以对方的财产价值为目标,但债权需要对方配合给付,物权可直接请求就该物拍卖或变卖。《物权法》中担保权人不需要请求法院对债权关系或对担保关系再做判断,可直接对物变卖或请求拍卖,这更加加强了担保物权的物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