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上的争议

五、中国法上的争议

如前所述,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抵押权人只能请求法院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民法典》并没有规定抵押权人享有如质权人一样的直接变卖该抵押物的权利,直接请求法院变卖和拍卖抵押物仍然需要借助于公权力的介入,并不能较好地保障抵押权人权利,不利于抵押作为“担保之王”之制度价值的发挥。对抵押权人是否可以直接处分变卖该抵押物学界存在一些有争议的观点。

一些学者认为应该承认抵押权人也享有这一直接变卖抵押物的权利,因为质押和抵押本质上都是一样的,都是作为民法中的担保物权,都作为对物权,具有直接处分该物的价值的权利,不需要第三人协助,这是担保物权对世性和处分性体现。因为是否占有该担保物的区分,将质权人和抵押权人行使其变卖权的程序规定得存在如此大的差异缺乏合理的法理基础。(https://www.daowen.com)

另一些学者认为,由于抵押权人没有占有该抵押物,事实上如果赋予抵押权人可直接行使变卖权变卖该抵押物,则很可能会在实践中与第三占有人产生纠纷。且因为抵押权人并不占有该抵押物,在这样的情况下,也较难找到买家。罗马法上,担保权人如何行使变卖权,在质押和抵押中是否存在区别,抵押权人是否可以直接变卖该抵押物,对这一系列问题的解决途径或许会对我国质押权人和抵押权人行使其变卖权的合理程序的设计产生积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