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卖权的重要性

一、变卖权的重要性

用益物权是享有使用和收益他人之物的权利。担保物权就该物的交换价值设立,担保物权的权能非常强大,会限制所有权人处分该物的权利,甚至可消灭所有权人所有权,在债务到期未获得清偿时,担保权人可处分该担保物用于清偿受到担保的债。[41]实现担保物权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解除约款,即在债务没有按时清偿时,债权人获得该物所有权,是最早出现的担保物权实现方式;二是后产生的更为公平的变卖权制度,变卖该物以获得价金优先清偿,允许在该物价值和被担保的债权总额间做出比较,将多余价金返还给所有权人。[42]

担保物权是他物权,预先规定了实现权能,在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实现其债权,通过对该担保物直接强制执行,并相对于其他债权人享有优先权,以保障其债权实现。[43]罗马法上自公元320年君士坦丁禁止解除约款开始,变卖权成为罗马法上实现担保物权的主要方式。担保物权制度中债权人寻求物的担保一般并非想要获得该担保物所有权,而是想在不能按时获得满足时行使变卖权,并以获得的价金优先满足其债权。[44]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效力的获得是通过变卖权这一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而实现的。如果担保权人不能变卖该质物并以获得的价金清偿的话,其主要利益不能获得。[45](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