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物被追夺责任的承担

二、出卖物被追夺责任的承担

买卖的缔结是为了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因此出卖人的主要义务就是交付该物给买受人,但如果交付了他人的物或该物之上有第三人权利,那么这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这没有达到使得买受人获得不受负担的物的目的。[3]因此,出卖人的另一个义务就是担保买受人不受到第三人对该标的物行使权利的干扰,出卖人应该担保买受人的物不被追夺。如果该出卖物被第三人追夺了,则出卖人将要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否则违反了应承担物被追夺责任的原则。

如果出卖人提供其他的物的担保,担保该出卖物不会被第三人追夺,随后该物被追夺了,则购买人可请求债务人给付这一作为担保物的物。“购买人针对该物的被追夺的担保,其可以请求出卖人返还该物”。或是该出卖人随后获得了该物的所有权,则购买人可以请求返还该物,并可请求赔偿该物被追夺时所遭受的损失。

罗马法上的片断D.21.2.67.[4]中明确出卖人要赔偿购买人因为物被追夺而受到的损失。在这一片断中,帕比尼安认为如果出卖的物被其所有权人追夺了,则出卖人不能抗辩购买人所提出的要求出卖人在随后获得该物的时候返还该物,且应该返还购买人因为该追夺所造成的相关利息的损失。

在此,购买人作为债权人有权利行使强制的特殊形式,只有在不可能的情况下,出卖人才应该赔偿损失。[5]且在罗马法上如果是以要式买卖的方式缔结买卖的话,则出卖人承担双倍返还价金的义务。[6]优士丁尼法中也这样规定,为了加强买卖协议的效力,物被追夺时,在公元5世纪的文献中,购买人可以选择要求双倍返还价金或赔偿损失和利益,这一计算从物被追夺时起算。[7]

出卖人对物的追夺承担责任实际是买卖协议中内含的,出卖人承担物被追夺的责任是为了保证其转移该物的所有权,是买卖协议中内含作为出卖人的本质义务。因此,如果物被追夺了则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出卖了他人的物,出卖人随后成为所有权人,这也不能否认其所承担的物被追夺的责任,结果是购买人可以要求出卖人转移该物的所有权,也应该赔偿损害和利息。[8]事实上,毫无疑问的是,在乌尔比安的片断D.21.2.17.中确定了买受人可以行使欺诈之诉以对抗出卖人要求返还物的要求。[9](https://www.daowen.com)

D.21.2.17.[10]Ulpiano,nel libro ventinovesimo A Sabino.Per nessunoèdubbio che,rivendicando il venditore la cosa che egli stesso vendette,puòessere respinto con l'eccezione di dolo,anche se abbia acquistato la proprietàa diverso titolo:nonè,infatti,da approvare che egli tenti di evincere la cosa da lui alienata.Il compratore,poi,può scegliere se preferisce trattenere la cosa annulando la prestesa per mezzo dell'eccezione,o piuttosto,spogliato della cosa,conseguire il doppio del prezzo in virtùdella stipulazione.

毫无疑问的是,如果出卖人一物二卖则将会受到欺诈责任的追溯,即使其是以其他的原因获得了该物的所有权,事实上,也不允许该被追夺的物回到其手上之后其再出卖该物。购买人实际可以选择是以抗辩获得该物所有权,或是请求双倍返还价金。在学说汇纂学派中,事实上也承认了对买受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在物被追夺时,出卖人不能拒绝赔偿损害和利息,不仅仅是简单的返还该物以满足债权的问题。[11]

出卖人给付标的物和承担担保物被追夺的责任是两个独立的义务。[12]基于以上所分析的担保物权变卖中的特殊性,担保物权人作为变卖人并不是按照一般变卖人规则承担义务,但是一般的买卖协议的历史发展不能说对担保物的变卖没有产生影响,[13]

质权人只是承受买卖行为中不违法的一般义务,这一义务规范着整个关系,担保物权人应该承受一般买卖中的义务,[14]特别是有关交付该物占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但对于追夺责任的承担,因为担保物权人虽然作为变卖人,但是其不是该物的所有权人,且其变卖该物获得价金的目的是为了担保自己债权获得满足,实际是受债务人委托而行使变卖权以获得价金优先受偿,所以在物的追夺责任的承担上存在特殊性,我们随后会深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