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行使担保物权的主体
解决了担保物权行使的前提条件,对于变卖权的具体行使,应确定行使该权利的主体,即谁可以行使变卖权。从以上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债权人享有行使变卖权的权利毫无疑问,其作为担保物权人,是就该物上的交换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在其债权没有按时获得满足,或是发生当事人所约定的情况时,其可行使变卖权当是实物担保制度的题中之义和其制度价值之体现。但需要考虑的问题是:是否可以强制担保物权人行使其变卖权以维护该担保物所有权人的利益?并且物的担保关系中的另一位主体,即债务人,其作为该物的所有权人,在变卖权行使、担保物变卖中是否享有利益?是否应该赋予其对该担保物的变卖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