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罗马法上担保物权的实现
实物担保中担保权人对物处分权的行使是我们将要讨论的担保物权的实现制度。在罗马法上,虽然与债权人信托、质押和抵押制度,在历史发展中是相对独立不同的制度,但在有关担保物权的行使和实现以满足债权层面,制度间差异减小。[2]都作为担保物权,在有关物权实现制度层面上存在很大共性。因此以下行文有时将信托和质押、抵押结合起来考察,它们在整个古典法时期具有不可分性。那么,在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时,债权人如何利用担保物权制度,行使其担保物权以满足自己被担保的债权呢?考察罗马法上无论是在与债权人信托还是质押或抵押中,主要有两种担保物权实现方式,即解除约款(lex commissoria)和变卖简约(pactum vendendi)。[3]虽然在各个不同的实物担保制度中,它们的产生和适用有些许不同。(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