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间权利说

三、中间权利说

也有学者认为担保物权并非完全是物权也非完全是债权,其既表现出物权特性又表现出债权特性,因而被称为中间权利,不能简单地归为债权或物权,具有债权和物权的双重属性。该观点认为就担保物权附随性而言,其附随于主债权,随着主债权消灭而消灭,是打破债权平等,使主债权获得优先受偿的例外,体现出债权性质。而在支配处分性、追及性等方面而言,该权利又体现出物权特性,例如可处分该物就获得的价值优先受偿,且在他人侵犯该物时可排除妨害。所以无法生硬地将该权利归为债权或物权,而应作为中间权利,具有物权和债权的双重性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