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卖权的行使期限
2026年03月11日
第四节 变卖权的行使期限
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限,或者说变卖权行使期限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其义务,担保权人可行使变卖权,并就获得价值优先受偿。是否应该为这一变卖权的行使确定期限,以促使担保物权人积极而毫不迟延的行使其权利,以便于相关法律关系确定,有助于经济发展和担保中财产价值发挥。或者认为作为附随性关系的担保,应附随于主债权债务关系,主债权消灭则担保关系消灭,变卖权不能行使,不需要特别规定担保物权和变卖权行使期间。当事人是否可约定变卖权行使期限,如何确定变卖权行使期限,在质押和抵押中变卖权行使期限是否存在区别等问题,我国法律规定未给出明确答复,在学界也存在很多争议,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从我国有关变卖权、担保物权行使期限的规定和相关争议入手,着眼于罗马法上对这一系列问题的相关规范,以历史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考察罗马法对完善我国相关制度的借鉴意义。(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