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担保物权的实体性条件

第四章 行使担保物权的实体性条件

行使担保物权的前提条件可分为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实体性条件更为基础,应该首先考察。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担保物权第二层次效力的发挥,即担保物权人通过行使变卖权以获得的价金优先受偿,这是担保物权的本质效力,体现了担保物权的物权性,也体现了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的制度价值。担保物权的实现,即行使变卖权,需要具备实体上和程序上的条件:首先,需要确定的是行使变卖权的前提条件,即担保物权人在什么情况下才可行使其变卖权以变卖和处分该物。其次,需要确定行使变卖权的主体,债权人(担保物权人)可行使其变卖权这毋庸置疑,但债权人是否可以被强制行使变卖权?另外也需要思考的问题是债务人作为该物的所有权人是否有权行使变卖权?再次,被担保债权范围的确定也是行使变卖权的前提,这划定了担保范围,哪些债权在变卖担保物之后可以获得的价金优先清偿?最后,需要确定担保物范围,即哪些财产被认定为担保财产,同时也是行使变卖权的对象。这些问题都是行使变卖权的实体性问题,作为前提性要件应首先确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