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干预机制
法西斯体制的特点之一,就是法西斯领袖通过政党和政府等载体,对包括经济生活在内的整个国家实行独裁统治。实施“统制经济”是法西斯国家的共性所在。在法西斯意大利,当局通过实行“国家参与制”,占有了75%的所有权,能够以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身份直接控制经济。法西斯日本则通过“民有国营”的手段,利用所有权同经营权分离的客观趋势,通过占有经营权淡化了所有权。纳粹德国在其他领域的集权程度很高,根据一般规律,对所有权的侵犯应该比其他两国更为强烈。然而希特勒从社会达尔文主义出发,认为资本家拥有生产资料是优胜劣汰、自然选择的结果,强调纳粹党绝对维护经济私有制度。因而,纳粹时期德国的国家干预机制另有特色。
1933年7月15日,纳粹当局颁布一项专门法令,成立隶属于经济部的“德国经济总会”(Generalrat der deutschen Wirtschaft,亦译“德国经济总委员会”或“德国经济协会”),作为经济决策机构,负责指导国家经济政策,制订经济法令。其成员为蒂森等12名大工商业主和银行家,以及5名纳粹党高官。1934年2月27日,该总会颁布了《德国经济有机结构条例》(Gesetzüber die Vorbereitung der organischen Aufbaus der deutschen Wirtschaft)。条例赋予经济部长很大的权力,包括:认定某个经济团体作为相关领域的唯一代表;建立、解散或合并经济团体;修改经济团体的章程,尤其是为之引入领袖原则;任免经济团体的领导人;强迫企业和雇主加入经济团体。[55]同年11月27日,当局又颁布由经济部长沙赫特奉命起草的《德国经济有机结构条例》第一个执行条例。根据两个文件的规定,全国按不同经济部门划分成6大经济组合(der Reichswirtschaftsrat,又译经济集团),即工业、商业、动力、银行、保险和手工业,后来加上旅游业成为7大经济组合,下分44个经济组,再下为350个专业组和640个专业小组。其中最大的是由德国工业联合会演变而来的德国工业经济组合,它下属31个经济组,131个专业组和137个专业小组。执行条例规定,各级经济组织是由企业主组成的协会性组织(第5条),全体企业主和所有企业都是其义务成员(第3条),原有的各经济协会均改组成相应的经济组合和经济组,其债权与债务关系不变,活动经费来自成员所交纳的会费(第6条)。执行条例还规定,同一地区的各种经济组织,联合成一个地区性的经济公会(Wirtschaftskammer) ;全国经济公会(die Reichswirtschaftskammer,又译“全德经济院”)由各个全国性经济组合、各主要的工业经济组和地区性的经济公会的代表组成(第7条) ;根据领袖原则,各经济组合和主要经济组的领导人,均由内阁经济部长任命,其他组织的领导人可由经济部长任命,也可由上级经济组织的领导人任命(第11条)。事实上,这些经济组织的领导人都是该行业最大的企业主。[56]
然而,纳粹时期这一套纵横交错的经济组织,并不是国家自上而下全面控制全国经济的权力机构。《德国经济有机结构条例》第16条规定,这些经济组织的职能,主要是在“考虑工业一般利益和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给它们的成员(企业和企业主)“提供建议和保护”。这些经济组织的领导人,有权向其成员发出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指示,对拒不服从者可以处以1000马克的罚款,但政府机构和官员一般并不插手。该条例还规定,不允许经济社团组织插手物价和市场管理事宜,这方面的管理由卡特尔独自负责。1936年11月12日,经济部长沙赫特发布一项政令,进一步明确规定,各经济组合和经济公会的任务在于提高各自成员(企业和企业主)对建立经济组织的优点和尽可能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性的认识,在技术和统计等方面开展标准化和合理化的工作。在经营方面,各经济组合应提出统一会计制度的各项原则,以便使一个企业不仅能了解其自身的成本结构,而且还能与其他企业的成本,至少是与其所在部门的平均成本进行比较,使之朝着降低成本的方向不断努力。在加强标准化方面,1939年7月25日,根据汽车工业经济组的建议,当局决定减少车辆的型号。由此,重型卡车的型号从113种减为29种,轻型卡车的型号从30种减少为3种,旅游车的型号从52种减至30种,摩托车的型号从150种减为30种。与此相应的零部件型号,由5381种减为739种。另一例子是,1941年由有关的铁、锌、锡、铝、木材、纸张、天然织物等经济专业组联合,建立包装材料研究所,研制推广以代用材料替代金属容器,并强制回收旧包装箱,减少使用一次性的纸质包装箱,以节约原材料。德国发动对外侵略战争后,在一些并入德国的地区(如波兰等东部地区),这些经济组织曾受命创建各种东部复兴公司,其任务只是为德国垄断资本在东部地区开厂办店铺垫道路。[57]
显而易见,这一系统尽管由按部门的“条条”和按地区的“块块”交织而成,似乎对各企业构成了网络状覆盖,但是难以对德国经济实施严密的控制。
那么,强力的国家干预是怎么实现的呢?
进一步的研究表明,看似神秘的纳粹德国国家干预机制,其实并不复杂。它是由国家政府机关,通过颁布和实施法律法令,对经济生活实施宏观控制。对于基层企业,尽管在内部管理方面引进了“领袖原则”,纳粹政府还是强调发挥“私人企业的创造性”,实行“经济自治管理责任制”。
纳粹政府实行宏观控制的内容涉及以下七个方面。
第一,控制利润率。1934年3月,纳粹当局颁布《企业资本投资法令》,规定企业当年利润超过上年的部分,或者利润率高于6%的部分,要用于购买政府债券。随后又公布《企业利润分配方法》,规定企业利润超过6%的部分,要存入国家银行所属的金汇兑银行,作为专门的“投资贷款储备金”,私人不得随意使用,4年后归还。正如当时德国一家金融杂志所评论:“由于企业的恢复靠的是公共开支的就业计划,政府感到暂时处理企业创造的一小部分利润是正当的。”这意味着企业积累下来的一部分利润,已由一般的自由资本变为具有一定方向的、资本所有权与资本使用权分离的“社会性资本”。[58]
第二,控制投资方向。为了限制私人资本投入政府所不希望的领域,纳粹当局规定,凡新办企业和扩大原有企业的生产能力,均需得到国家批准;同时,通过管制原料分配和劳动力予以干预。政府从扩军备战的需要出发,推动资本流入与军事工业有直接关系的重工业部门,即制造生产资料的部门。参见表4-11。
表4-11 1933—1939年德国工业投资情况


其结果,从1932年到1939年,德国消费品生产仅增加50%,如果考虑到在此期间人口增加5.5%,则所增幅度就更小。重工业生产却增加近2倍,军火生产更猛增11.5倍。1939年德国直接从事军工生产的工人达240万人,约占整个工业部门就业人数的20%;军工生产在整个工业生产中所占比重更高达25%。
第三,控制劳动力就业方向。随着德国经济逐年好转,其失业人数也逐渐降低,在大规模扩军备战活动的推动下,甚至出现了劳动力不足的现象。为了保证政府规划中的重点部门,当局限制劳动力流出农业、冶金工业、矿业、化学工业、建筑业和军火工业。1935年2月,德国根据《关于引入劳动手册法》的规定,开始实行“劳动手册”(Arbeitsbuch,一译“工作簿”)制度,规定每个工人必须领取一本劳动手册,上面记载其种族、技能和职业经历,作为受雇就业的依据。这样,雇主或政府就可以通过扣押劳动手册阻止工人离职,取消一般西方国家都存在的自由就业和劳动力市场,把工人强制固定在某一企业之内。[59] 1938年6月22日,当局颁布《特别任务劳动力需要法令》,规定劳动部拥有对企业和行政部门“劳动力分配”的垄断权,完全将劳动力的分配控制起来。此后,当局禁止军工企业的工人离职。1939年2月13日,当局出台《确保具有特殊国家政治意义任务所需劳动力条例》[60],规定在重要行业从业的职工更换工作必须征得劳动局的同意。1939年9月1日又出台《限制工作岗位调换条例》,将2月份所颁条例的应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业,即在全国实行强制劳动服役制,对劳动力市场进行全面控制,规定工人必须到官方就业处所指定的岗位去工作,职工因此无法通过跳槽改善自己的收入。[61]
第四,控制工资水平。纳粹党对魏玛体制下的工资制度一直持批评态度,认为“由于劳动力在经济发展中没有占到任何份额,导致了广大劳工长时期的贫困,生活得如此恶劣,这是资本主义的不公正”[62]。而纳粹党提出的解决方案,则是“纳粹国家在这个问题上必须对劳工与企业主表示出一种原则:排除任何带有马克思主义或者是阶级斗争的因素”[63]。它认为,工资问题不是企业主或者劳工组织单方面的事情,而是国家的事务,必须由国家在民族整体利益中追求公正的解决,实现“公正工资”。然而,在1933年1月前后,纳粹党对如何实现“公正工资”,宣传上有较大的差别。1933年1月之前,纳粹党认为工人生活得很艰辛,根本不可能体会到民族共同体的情感,因此通过提高工资来提高劳工的生活水平是实现“公正工资”的关键所在。为此,纳粹党还支持下属组织参加反对降低工资的运动。然而希特勒就任总理后,纳粹党的宣传口径开始转向,认为“提高工资,首先意味着企业主必须节省其他投资的开支,这会波及民族事业的建设;另外提高工资会刺激工人增加权力的欲望,这样也会破坏民族团结”[64]。它提出“公正工资”必须置于民族共同体的框架内,以保证民族事业正常发展为根本原则。
希特勒执政初期,由于失业工人数量较多,对调整工资的压力不大。1935年初劳动部的一个调查报告反映了在经济恢复过程中产生的工资要求。报告说:“虽然平均工资水平近年来保持了稳定,但是工资水平在地区间的差异变得越来越大。诸如柏林、汉堡等大城市与周边小城市之间的差距正在拉大。与东部城市相比,莱茵地区和鲁尔地区的工资显得太低。这些问题可能会影响到生产发展。”为此劳动部提出一个全面调整工资的建议:“消除地区差别;煤矿业小时工资提高50芬尼;降低最高工资。”[65]然而该建议遭到党内很多大区领袖的反对,他们担心降低工资的做法会导致生产效率的降低。1935年5月2日,纳粹党举行高层会议,最后决定:“现有的工资水平仍然保持不动,维持现状。”[66]纳粹当局公开声称,为了提高国防能力,确保四年计划的目标顺利实现,提高德国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德国必须保持较低的工资水平。另外,控制工资水平也是实现“紧货币”方针的重要一环。然而,第二个四年计划实施后,劳动力进一步紧缺,迫使有些企业主以提高工资来吸引劳工。1936年10月6日劳动部提供给希特勒的报告中谈到:“现在企业中,企业主提高工资变得随意,他们不再从整个社会政策的角度思考这个问题……提高工资的现象在大企业中尤其明显,而且有时可以提高到超过标准三倍的水平。”[67] 1938年6月25日,当局颁布《工资条例》,授权各地劳动局长和劳动督察官(该官员的职责权力见本章第六节),“采取一切措施,阻止因提高工资和改善劳动条件而损害国防能力及危害执行四年计划”。劳动部长公开声称:推行这种工资政策的目的在于确保发展军备生产的四年计划的执行,同时把德国的价格压低到足以在国际市场上战胜外国竞争者的程度。然而客观经济规律难以超越,由于劳动力供不应求,条例颁布后一年内,小时工资还是上涨了5%。[68]
1939年9月德波战争爆发后,当局在“不许发战争财”的口号下全面禁止提高工资。是月4日,劳动部长命令各地劳动督察官,严格按照1938年6月25日的条例阻止任何工资增长。[69]同年10月11日,当局颁布《战争经济条例第四个执行细则》,规定“企业主不再支付的工资补贴,必须转交给国家财政”,企业根据《战争经济条例》节约下来的职工工资同样也必须交给国家财政,“如果企业计算起来太困难,可以在财政局的同意下计算成一笔整数”。[70] 1941年4月23日,劳动部甚至规定,禁止雇主向其新雇员支付高于原单位领取的工资,即使它们从事的新工作理应获得更高的报酬。然而,随着战争不断深入,稳定工资的难度越来越大。1942年底,当局改革工资制度,用计件方式取代计时方式,以鼓励工人增加生产,最高工资限制也随之取消,以便给予工作效率高的工人以额外的报偿。对此,《法兰克福报》指出,“这是最大程度地发挥劳工积极性的方法”。《人民观察家报》也认为,“企业主可以给那些效率高的工人更高的工资”。[71]不过,该政策由于在战争后期推行,受制于环境,并未收到明显的实际效果。
整个纳粹统治时期,工人的计时工资基本上冻结在经济危机期间的低水平上,工人的总收入有一定幅度的增加,主要通过广就业和增加工时。
表4-12 德国平均计时工资[72](据17个工业部门有关整工资的工资表统计。单位:芬尼)


表4-13 德国计时名义毛工资指数(全国平均数,以1936年为100)

第五,控制物价。从1933年到1936年底,德国对物价的控制大致经历三个阶段,即从依靠卡特尔组织原有的监控机制,到由政府物价检查专员监控卡特尔价格,最后国家颁布冻结法令。从沙赫特时代起,作为“紧货币”方针的另外一环,德国政府就着手控制物价。沙赫特最初主要是依靠原有卡特尔划分销售市场和规定商品价格,试图以“总卡特尔”形式建立起监控物价的总体系。但是1933年4月到1934年4月,食品和衣服的价格还是有所上涨,如土豆价格上涨了15.4%,蔬菜上涨了10.4%,衣服上涨了3.7%。这引起了民众的不满,1934年3月5日亚琛(Aachen)警察局在给柏林盖世太保的报告中谈到工人对食品上涨的不满:“以往报告中提到的植物黄油问题2月份仍然没有好转,特别是乌尔姆(Ulm)矿区的矿工,他们特别需要大量的油脂食物,如果他们对物价不满意,或者甚至只能携带夹着胡萝卜叶的面包去上班,自然不可避免地会批评现在的经济状况。”[73] 1934年11月,希特勒任命银行家卡尔·格尔德勒为全国物价检查专员,授予他监管物价的全权,这样就进入了政府对卡特尔价格实行再监控的阶段。格尔德勒主张紧缩通货政策,他虽然支持重整军备,但认为军费不能超过每年10亿—20亿马克的水平,因此同希特勒发生分歧,在1936年9月辞职。同年10月29日,当局颁布《价格冻结法》,进到控制物价的第三阶段。政府选取1933—1936年间各种商品“最公正”的价格作为标准点,通过法令加以冻结。然而事实上,物价仍然继续上涨,虽然速度放慢了,因为该法令规定可以有“例外”,即如果企业主能证明其成本确实有所增加的话。参见表4-14、4-15。
表4-14 德国批发价格指数变化表[74](以1913年为100)

表4-15 1932—1938年德国生活费用指数(以1913—1914年度为100)

由此可见,在纳粹统治时期,物价虽有上涨,但均低于1928年水平。其中农产品和消费品价格上涨幅度高于工业原料与半成品,工业生产资料价格甚至还有所下跌。如以1933年为100,1943年1月农产品价格为137.2,消费品为133.9,工业原料与半成品为115.8,工业生产资料为99.6。为了减少因批发价格上涨而对生活费用造成过大影响,政府对零售商推行所谓“指导价格”制度,硬性规定了只比批发价格略高的零售价格。
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尤其是1941年德国进攻苏联后,控制物价的难度进一步增加。见表4-16。
表4-16 纳粹统治时期德国国家银行的纸币流通量[75](单位:亿马克)

表4-16显示,截至1935年,德国纸币流通量的增加速度是相当慢的,3年内增加了不到7亿马克,增长22%,而同期工业生产却增加了77%。但从1935年起,情况略有变化,由于国家财政需求急速增加,从1935年底到1936年底,流通量增加了7亿马克,相当于前3年的总和。1936年10月至1937年10月,增加了5亿多马克;下一年又增加15亿马克; 1938年10月至1939年10月,增加33亿马克左右。总之,在从1932年底至欧战爆发后头两个月这段时期内,流通量增加2倍以上。欧战初期阶段,纸币流通量还未急剧增加,然而随着苏德战争爆发,增加速度突然加快。1941年5月至1942年4月增加60亿马克,1942年4月至1943年4月增加近55亿马克。战争期间的通货膨胀和生产成本上升,导致批发价格上涨,当局于1940年12月颁布法令,规定每种商品的零售利润均减少10%。为了强制执行,当局明令一切零售商品都必须明码标价,所有手工业、修理业、旅馆业等也必须张贴完整的服务价目表,以便于战时物价专员署和警察部门监管。然而,还是有一些商店玩起了“捉迷藏”式的游戏,它们使用了双面的价目卡,平时使用价格高的一面,当有检查人员来时,很快翻向价格低的一面。[76]随着德国占领地区的扩大,当局把国内的购买力引向占领区,力图用那里的商品来消化日益膨胀的货币(详情参见本书第十二章第二节)。
第六,强化资本的集中与垄断。在工业领域,纳粹当局的做法,一是实行强制卡特尔化,二是推行康采恩专业化,具体内容前文已述。在农村,一方面保留小农所有制,另一方面于1933年9月颁布《德国农庄继承法》,用以稳定大农庄,具体内容将在本章第七节叙述。
第七,管制外汇与外贸。如前所述,沙赫特时期德国就陆续推出控制方案,对全部进出口贸易实行监督和控制。同时,国家实行严格的外汇管理,规定出口所得的外汇必须卖给国家,私藏外汇者将被送进集中营接受劳动改造。
这些干预机制,是具有一定效力的。它们不仅使德国较快地摆脱了经济危机,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而且在经济上满足了战争的需求。但是,其中也包含了不少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内容,因而是不可能长时期持续推行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具体的做法略有变化。原先由经济集团承担的任务,甚至相当一部分属于政府部门的任务,托付给了一些比经济集团更具有集中化特点的组织,即当时陆续组建的各种全国协会。这些协会同样属于非官方机构,是大企业领导人和国家代表根据政府的倡议组建的,在各自更为专业化的领域,如钢铁、煤炭、植物纤维等,承担一定的责任。除进一步推行标准化工作之外,当时最重要的是取代政府分配机关承担分配任务。报刊就此事发表详尽评述,并强调指出,建立各种协会是符合“扩大私人活动阵地”这一要求的。1941年3月20日建立的“德国煤炭协会”就是最早问世的全国协会之一,它负责煤炭的分配工作。其领导机构中有不少诸如克虏伯家族等大康采恩的领导人。各协会的权限,尤其在确定价格方面的权限,日益扩大。例如,1943年3月4日当局曾发布一项政令,授予人造纤维协会和纺织协会以确定价格的权力,前提是获得全国物价检查专员的认可。诸如德国钢铁协会之类的其他协会,在这之前也获得了部分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