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妇女政策
德国妇女的社会地位和生存状况在魏玛共和国时期发生了较大变化。《魏玛宪法》有关条款规定,女子与男性一样享有公民权利与义务,废除对女性公务人员的歧视性政策,并强调“婚姻将建立在两性平等的基础之上”[109]。在这一框架内,越来越多的女性出现在公共领域,1925年有近9.8万名女性教师在初等和中等学校任教,占教师总人数的31.6%。在医疗领域,女性医师的人数从1909年的82人增加到1933年的4367人。[110] 此外,女性的外在形象和生活态度也发生较大变化。在街头和舞厅,不少女性穿着入时,善于交际,梳着波波头,穿着超短裙和长丝袜,打扮时尚,优雅地夹着香烟。她们生活独立,虽然外表是女性的,但内心却日益男性化。年轻女孩特别喜欢“客观理性的运动”,如游泳、田径运动及竞赛,对于那些有益于女性曲线的体操反而觉得厌烦。在对待婚姻和两性的态度上,年轻女性开始追求自由与平等的爱。然而,由于社会观念的演变惰性,对于不少德国人来说,女性的这些变化并不令其乐观,反而认为其同“家庭危机”有较大的关联。从实际情况来看,那时同“女性问题”纠结在一起的,确实有一些令他们不安的现象。在女性结婚率不断下降的同时,离婚率却不断上升。女性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和不少职业岗位对结婚女性的限制,使得不少女性倾向于保持单身状态。但这一状态反过来又迫使她们同男性抢工作,同时又不利于提高婚内的人口出生率,反而使非婚出生率居高不下。由于1900年制订的《民法典》未得到修订,丈夫仍享有家庭内一切事务的决定权,不少丈夫仍以自己能养活全家而感到自豪,希望自己的妻子维持全职家庭主妇的形象。在经济大危机期间,不少男性失去了工作岗位,而有些女性仍在继续工作,甚至有些家庭出现了夫妻双方同时挣钱的“双收入”状态,更加引起社会大众的不满。
纳粹党人对女性的社会角色和地位问题有自己的视角和理念。1934年,希特勒在纽伦堡党代会上表示:“如果有人说男性的世界是国家,他要不懈地奋斗并准备将自己奉献给共同体,那么可以说女性的世界则是一个较小的天地,即她的丈夫、孩子和家庭。女性命中注定要担负起照顾这个小天地的任务,也只有在此基础之上男性才能建立他的世界。因此,这两个世界毫不冲突,它们相互补充。我们不认为女性闯入男性的世界和空间是正确的,相反,这两个世界保持分离才是自然的。它们分别履行着自然赋予的任务,应该相互尊重。我们以自然和上天决定的方式使女性为民族共同体而奋斗。我们的妇女运动并非与男性相对抗,而是与男性并肩作战。”[111]在纳粹党人看来,男性与女性从本质上说是不同的,男女两性在生物意义上的差别决定了女性要充当种族的哺育者。希特勒认为,如果将关系民族存亡的国家大事交由那些本应属于天主教妇女社团或编织俱乐部的老妇人来决定,简直就是一个民族的衰兆。纳粹主义者认为,19世纪后期以来的女性解放运动是与德国的传统极不相容的。所谓“女权主义”,完全是受法国启蒙运动错误影响的舶来品,是“布尔什维—犹太主义的阴谋”。它诱使女性走向理性,追求个人主义并同男性相对抗,使往昔和谐的家庭变成两性的战场。他们还认为,女性代表着人性中“抒情”的一极,其所拥有的母爱是最为圣洁与无私的,同时她们也应该是被保护的群体,不应该为繁重的劳动所损伤,为肮脏的政治所玷污。正如希特勒所说,女性应该是让人想要拥抱的可爱的小东西。纳粹当局所宣传的理想妇女形象是身材丰满、臀部肥大、脸部清秀、衣着整洁、不施粉黛的农家姑娘,金色的头发应该梳成小团或扎成辫子。[112]
按照希特勒对男女两性世界的划分,女性作为母亲和主妇应该统治属于自己的王国,而她们对社会的影响则需要通过家庭为中介来实现。其中,女性最为首要的职责是作为一名母亲,为民族共同体养育血统纯正的健康孩子。为了种族的繁盛,妇女需要为祖国奉献更多的孩子。正如希特勒在1936年纽伦堡党代会上所称:“母亲角色是女性最为主要的职责,对于女性来说,没有什么比为国家生育几个孩子做的贡献更大了。正如一个很有成就的女律师和一个拥有五六个健康孩子的母亲相比,从民族的根本利益来讲,这位母亲所做的贡献更大。”[113]此外,女性作为家庭主妇,也担负着许多重要的职责。她们虽然处于家庭这一小天地中,但应该时刻关注外面的世界,以便更好地支持整个民族的种族、经济和文化政策。其中包括充分认识到种族纯洁的重要性,在挑选丈夫时仔细考察其健康状况、种族特点和家族的血统来源。对自己的小孩,则要担负起抵御外来文化和传承德意志文化的重任,从小培养他们信仰纳粹主义,并通过做德国饭菜、使用德国家具、唱德国歌谣、穿德国服装来培养孩子对德意志文化的爱。在掌管家庭消费方面,支持国家的自给自足经济政策,只购买德国产品,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充分利用物品的价值,抵制犹太商店和大百货公司,在小商店购物等。正如纳粹全国妇女领袖格特鲁德·朔尔茨-克林克(Gertrud Scholtz Klink,1902—1999)在一次党集会上说到的:“虽然我们的武器只有手中的汤勺,但它比任何武器都要有用。”[114]
对于德国社会中客观存在的职业妇女,纳粹党出于争取民心的考虑,并没有给予严厉抨击。在1932年大选中,它曾保证“所有女性无论是职业女性、家庭主妇还是母亲,都将是第三帝国的公民。没有妇女会被迫失去工作,但民族社会主义决不允许强制妇女工作。为使那些希望居家的妇女如愿,男人们将会获得稳定高额的工资。但是对于那些出于自身爱好而从事职业的女性,政府也绝对不会阻止她”[115]。在纳粹党看来,虽然已婚女性外出就业对家庭和国家的人口政策都构成了危害,但考虑到有些女性不愿结婚或不适合结婚,这就要求她自食其力。同时,它也看到有些工作是必须或最适合由女性承担,女性在工业社会的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于是,纳粹当局对希特勒关于男女两性空间的划分作了广义的解释,即除了意指女性要担负起传统家庭职责,亦指女性应该从事适合其气质的职业,如农业劳动、社会工作、家政服务、护理工作、教育工作以及与妇女和儿童相关的职业,因为这些职业都能很好地展现其“母性”的爱。
纳粹党早在上台之前即向德国选民承诺,创造就业计划将实施男性优先的原则,同时减少雇佣妇女,解雇已婚妇女,以便为失业男性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希特勒就任总理后,政府面对大量的失业人口,立即着手解决“女性问题”。1933年,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发起“动员妇女回家”运动,引导女性离开拥挤的劳动市场回归家庭。于是在各种宣传栏里经常会出现这样的鼓动语,如:勤动锅盆和扫帚,你就会找到你的新郎;不要干与人生无关的事情,要学习做一个好妻子;工作并不会为你带来快乐,家庭才是你该呆的地方。[116] 1933年政府在《减少失业法》中推出婚姻贷款政策,同时规定作为一家之主的失业男性可以替代女性空缺出来的岗位。该措施对政府来说一举三得,既鼓励女性婚育,又将一部分女性引出劳动力市场,而这部分领取贷款的女性还不会出现在失业人口统计数字上。贷款本身对政府却损害不大,因为该项费用来自对单身人士所征收的附加税以及一些雇主为离职女性提供的结婚补贴。政府还针对一些特殊的女性群体采取强制性的法令限制,首当其冲的是“双收入”女性。早在1923年,魏玛政府即有过禁止政府公职人员的妻子担任公职的法令,该法令于1928年期满终止。经济大危机期间,布吕宁政府于1932年再次允许解雇已婚的女性公职人员,如果“她们的经济来源能够长期得到保障的话”。不过该法令的应用范围仅限于州一级的政府部门。希特勒上台后,政府便于1933年6月下令解除所有政府工作人员妻子的公职,称由于女性应结婚生子,35岁之前将不会获得拥有永久职位的权利,待遇也会相应地低于男性。该法令的应用范围被扩大到地方一级,对象包括除政府公共职业以外的教师等职业。在私人企业中,雇主同样可以无理由地解雇女性雇员,只要其丈夫或父亲有能力供养她。在专业领域,政府对女性采取了严格的限制。在一向被视为适合女性的教育领域,女性不再被允许参加教师培训,已经在校的女性教师不得担任主管,原来在高级女校任教的女教师将被调往国民小学,男女教师的比率必须达到 4∶1。[117]到1935年,女子中学的女教员人数下降了15%,女教授人数从59名减至37名。[118]司法领域更是受到希特勒的特别关注。他认为“女性难以进行逻辑性思考并作出客观的推理,她们只会被情感左右”,所以女性特别不适合在司法部门供职。于是,从1936年起女性就不能担任法官、律师或检察官,只允许从事管理工作或处理私人性质的纠纷。1937年的法令进一步规定,除了在一些“适合女性”的领域如教育、健康和福利事业,只有男性才能担任高层职位。[119]同时,为了让女性看到她们在职业上前途渺茫,所有的特权岗位都不向她们开放。早在1933年,全国内政部长弗里克即下令将每年女性大学生的录取名额限制在10%之内。[120]由于政府不希望得罪工商业集团及相关的民众,因此没有颁布强制性的法令来驱逐女性劳动力。政府在私营经济领域,主要是通过公众的压力、对雇主的劝说和经济杠杆,来达到由失业男性替代职业女性的目的。由于这些压力属于非官方性质,因此很难确定究竟有多少女性由此退出了职场,但的确有一些女性在收到恐吓信之后放弃了一段时间的工作。同时在重工业领域,政府更有理由以有损女性健康的名义来阻止招收女性劳工,或是引入男女同工同酬来消除女性劳动力的应聘优势。
政府在呼吁女性退出工作岗位的同时,还重视对她们实施家政管理教育。它继承了德国传统的男女双重教育模式,并在学校教育中加强对女性的家政培养。最初,它对于女性教育还拿不出一套完整的方案,只是按着自身的理念逐步对魏玛时期的做法作些修补。如1935年,将针线工艺课程加入女子中学的课程,同年又为提高教学质量而取消了这一课程,改为女生在家自修,再作统一考核。[121]直到1937—1938学年,对女性学生的教育方案才初步成形。1937年之后,女性雅利安学生所能进入的学校类型被局限在国民小学(Volksschule)、中学(Mittelschules)、女子中学(Oberschule)与特种中学(Aufbauschule)四类。[122]在基础教育阶段,针线工艺成为女孩的必修课程,较高年级中开设有简单的家政课程。从第10学年开始,女性的教育开始向着与男性完全不同的方向发展。男女分校制度得到严格执行,传统文理高级中学作为迈入高等教育的必由之路,不再招收女性学生。女孩将进入以学习家庭经济为主的中学。为了使女孩将来成为称职的妻子与母亲,1938年,政府创建了专门的女子中学和女子特种学校。在这些学校中,自然科学和数学课程大量缩减,连外语也被限制,拉丁语(大学学习的基本语言)几乎完全不见踪迹。同时女性课程却大量扩充。1940年时,有11362名女生(占总人数的1/2)选择了家事课程,其中包括烹饪、庭院管理、手工艺和医疗保健等。女孩们在其中学习如何充分利用有限的资源,并掌握节俭而出色的管理方法,以及必需的庭院装饰美化技巧。而对于那些想要进入较高学府继续深造的女生,还要在家事方面接受考核,以证明其有能力很好地管理家务。
为了让女性更好地担负起性别角色,当局还强化了原有的“劳动服役”制度。早在一次大战之前,普鲁士部分保守人士即提出应组织女性从事类似于男性军役的活动,以彰显传统的德国奉献精神。20世纪20年代,对于很多年轻女性来说,这种活动既使其体验了共同体的生活,又成为其爱国精神的表现方式。希特勒上台执政后,很多人都视这种义务性质的劳动为有用的工具,以消化失业的青年人口,并吸引年轻人来弥补农业劳动力的不足。不过政府更看重其教育功能。它被视为发掘女性气质、为女性结婚生育做准备的最佳途径,不仅能培养年轻女性的共同体意识和正确的工作态度,还使女性在婚前远离城市的喧嚣与污浊,在农业和家政劳动中得到锻炼,有利于她们将来选择适合女性的职业。该“劳动服役”最初是失业女性自愿性质的行为,1934年略有变化,成为女性学生在进入高等学府之前必须经历的阶段,即从事半年的义务性农业劳动。1938年,戈林签署了关于女性“义务年”计划的政令。该计划规定,所有年龄在25岁以下的单身女性,在从事有酬的工业劳动和文员工作之前,都必须在农业和家政服务业从事为期一年的义务工作。工作内容包括在“劳动服役”的框架内从事服务工作,或者作为护士、幼儿教师及服务工作者服役两年。[123]这一强制性的规定很快起了作用,1938年有7.7万人参加这个项目,1939年人数上升到21.7万人。[124] 1939年,政府作出了统一规定,所有17—25岁年龄段内没有工作、不在学的女性,都必须到农村从事半年的“劳动服役”。[125]在服役期内,这些人或者在多子女的家庭中做帮佣,如帮助家庭主妇做饭,洗刷衣物,照顾孩子,或者参与农业劳作,如挤牛奶之类的简单劳动。她们每天都固定从事7个小时的劳动。来自不同阶层的女性被安排在野外的营帐中共同生活,以培养其共同体意识和奉献精神。
此外,政府还在社会上对女性组织培训,以使家庭管理趋于专业化与合理化。全国大量开设“母亲学校”。这类学校主要由妇女组织主管,多建立在工人聚居区等“必需之地”,以抵消马克思主义对无产阶级女性的影响,同时使这些劳工女性能够掌握必要的家政管理技能。开设的课程包括家政经济学、健康护理学和理论教育。女性可以在12节课程中,学习烹饪和营养原理,从而懂得如何利用已有的食材制作出更为实惠的饭菜,了解怎样保持新鲜水果和蔬菜中的维生素与矿物质;掌握幼儿护理与家庭保健的基本常识;学习修补衣物、设计色彩搭配和制作玩具等家庭管理技能。由于讲授的内容较为实用,尤其在1936年以后物资逐渐紧俏,家政课程成为妇女组织开展的一项最为成功的活动。这些学校散布在全国各地,到1941年,在纳粹当局所统治的地区已开设了517所。[126]据德国官方称,这些学校总是门庭若市,每年有超过150万女性听取近84万节的课程。[127]如1939年就有170万妇女曾听取过10万节以上的课程,到1944年,参加人数更是增加到500万人。党卫队也专门建立了自己的新娘学校,用来培训队员妻子。新娘们在为期6周的课程里,学习家政管理与幼儿护理,明确作为一名妻子的职责,在完成全部课程后能获得一个证书,以证明她们已经掌握了必备的家政管理技能。到1939年,全国已有5所这样的学校落成。[128]在偏远地区,纳粹妇女组织会经常派遣专门的指导人员,到那些无法开设母亲学校的乡村和小城镇,对女性的家庭管理给予指导与建议。除此之外,纳粹政府还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和广播等媒体,对女性实施相关教育。“聪明主妇必备生活小窍门”等栏目在报刊杂志上随处可见,通常占据着大片版面,其中罗列了各种烹饪和家庭生活必备的技巧与建议,如怎样开启玻璃罐子,怎样清洗空瓶子,甚至会列出一个月之内每天的餐饮建议单。全国和各地区的广播频道,每天都会播放大量专门为家庭主妇制作的节目,如“为您第一个孩子做好准备”“健康、快乐的母亲”“如何将屋子粉刷得更漂亮”“厨房小贴士”“怎样预防家庭疾病”,等等。[129]
在全国推行“自给自足”经济运行模式、大肆扩军备战的背景下,家政培训与家政指导也被纳入了这一轨道。1934年,纳粹妇女组织专门成立了国民经济部,其首要任务即是指导家庭妇女如何选取和使用替代物品,尤其是如何利用有限的供给,保证全家的营养摄入与健康。在“四年计划”出台之前,国民经济部即大量散发与饮食及替代物品相关的宣传材料,同时建立自己的实验室,专门研究各种食谱和替代物品。随着政府对于家庭主妇经济职能的关注,妇女组织加大了宣传引导的力度,并举办了一系列展览与演示活动。如在纺织品展览中,官方会向主妇们推荐人造丝等新型的合成物,并对其合成与加工制作的工艺详加解说,以劝说主妇们放弃传统的天然纤维制品,接受新型的合成替代品。为了使主妇们在烹饪时高效节能,并在不使用紧俏原料的同时烹制出丰富且营养的食物,国民经济部经常举办烹饪演示,讲授烹饪技巧与食品采购建议,如合理食用苹果、苹果保鲜、正确加工兔肉、充分利用食材的每一部分。在盛产鱼类的地方,鱼肉成为官方推崇的肉食替代品。“鱼肉烹饪的25种方法”“鲱鱼腌制方法大全”等经常成为演示的主题。国民经济部还在地方上设立148个咨询中心,向主妇们提供家庭管理和消费的咨询服务。这些中心都配有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和专门的厨房,以便提供操作指导。
从纳粹统治初期妇女政策的实际效果来看,从1933年到1936年,全国女性劳动力在整个劳工队伍中的比重从29.3%下降到24.7%。[130]这似乎表明有不少女性离开工作岗位回到了家庭。然而在同样的时段里,女性就业的绝对人数却从485万上升到563万,[131]换而言之,尽管有数十万女性领取了婚姻贷款,因而表明她们退出了劳动力市场,但是又有更多的女性加入了劳动大军。造成该现象的原因是多重的。首先,对于雇主来说,盈利是经营活动的主要追求目标,一般不会出于意识形态的原因而放弃使用廉价的女性劳动力。一般而言,熟练女工的工资只相当于男性熟练工的66%和男性非熟练工的70%。其次,一般家庭都无法仅靠一份收入就轻易地度日,尤其是到1935年仍有10.3%失业率的情况下,妇女势必外出工作以贴补家用。而对几百万单身女性来说(1933年已婚妇女仅占就业妇女的29.9%),她们必须靠工作来养活自己。最后,在纺织、食品加工、成衣等行业,许多岗位都需要女性来从事。所以尽管政府多加限制,也无法强制性地令其招收男工。1934年,德意志劳动阵线专门创建了女性分部,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局已承认这数百万女性劳动力是不可或缺的。
从1936年起,德国出现了劳动力供应紧张的现象,到1938年,甚至有100万个工作岗位无人就业。[132]为了应付这一局面,当局作了政策微调。1936年,政府废除了结婚贷款对妇女工作的限制条件。于是女性的就业人数进一步上升,到1939年,女性劳动力占到劳动力总数的37.4%,与魏玛共和国末期的数据基本持平。[133]而且事实已经证明,工厂劳动并不意味着降低女性的生育率。这时女性遇到的问题,是她们在工厂中主要从事的还是非技术性的流水线工作,且升迁的机会很少。在工资待遇方面,即使工业领域中女性的工资是农业领域的2倍,但也只达到同行业男性工人的1/3,而非熟练女工的工资,仅是其男性同伴的30%。在医疗行业,除了1938年和1939年有两位妇女被任命为工程与牙医学院的院长,其他的女性都处于行业的底层。[134]
1939年欧洲战争爆发前后,随着越来越多的男性征召入伍,劳动力短缺的现象越发严重。劳动力匮乏不仅影响生产,甚至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如工资上涨、劳动纪律下降、物价上涨等。于是,为了不妨碍其“自给自足政策”的实现,纳粹政府不得不考虑让妇女大量就业。
由此,当局在宣传上开始转向。1939年3月,《人民观察家报》向民众发出呼吁,称“‘总体战’思想要求拓宽先前对妇女参加战争工作所作的限制,那些有工作经验的妇女不应只限于从事福利工作、红十字会救助、空袭保护和清闲的办公室工作,她们中的大多数应被重新安置到军事工业中,以接替被征招入伍的男性所留下来的工作”[135]。同时部分历史学家也开始研究女性在人类发展中的经济作用,并从中得出结论,称早在中世纪和工业革命之初,女性就在社会生产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现在是女性回到生产劳动中去的时候了。而经济学家们则开始研究女性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发挥的作用,以便为现实政策张目。原来那些反对已婚妇女就业的言论逐渐销声匿迹。纳粹当局所一贯强调的母亲角色,被转化成热爱儿子般的德国军人。同时,作为母亲角色的衍生,还可以加入空防队,保护家园,或进入兵工厂劳动,为前线的儿辈们提供急需的弹药。女性的家庭主妇角色,被解释成不仅要负责家庭的琐事,同时也应支持民族的文化和经济政策。妇女们不仅要继续支持政府的消费政策,收集一切有用的物品,还要在传统的女性领域内为战争服务,如收集衣物、访问和安慰伤员及士兵。而作为民族的捍卫者,女性应该进入工厂,从事“非女性”的职业。政府经常将在工厂工作的女性比作战士,她们可以充任铆工、焊工和吊车工,像男性战士一样为国效力。
然而,由于受到纳粹主义理念中关于种族和人口理论的制约,以及出于稳定社会秩序、为总体战提供良好的后方基地的策略考虑,当局在政策调整方面做得相当谨慎。1938年9月,劳动部颁发《动员前夕女性就业指导令》,对女性的工作范围做了各种限制,强调避免损害女性的健康及生育能力。根据规定,以下工作被认为不适合女性从事:严重威胁健康的环境中的工作(含有毒药、腐蚀剂、影响健康的蒸汽、尘土、高温和震动) ;超出女性体力的工作;需要高度的智商、准确的决断和快速反应的工作;需要高层次技术的工作(经过特殊技能培训者除外)。[136] 1939年春,戈林准备了一份政令,鼓励所有具有劳动能力的妇女都应为战争尽力,可是这份命令直到欧洲战争爆发后仍未正式颁布。[137]相反,劳动部倒是下达了有关动用女性劳动力的基本原则,其中规定“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参加过工作的女性可以继续免于被征召,除非她们自愿参与劳动动员”[138]。到1940年4月,劳动部再次草拟了一份女性动员令草案,规定“所有15—40岁的女性都有义务进行劳动登记以备征用”[139]。然而,纳粹高层决策者却认为该法令过于敏感,需要从长计议。德国打败法国后,纳粹当局认为找到了替代征调女性的方法,即征调外籍劳工和战俘来补充劳动力。于是,政府对于女性就业问题仍然主要依靠非强制性的鼓动宣传。1941年3月16日,希特勒的党务秘书就要求各大区领袖发动宣传攻势,在“妇女帮助赢得胜利”的口号下动员志愿女性为战争服务。
在这段时间里,纳粹当局主要依靠提高经济和福利待遇来吸引女性就业。1939年,劳动部在相关命令中规定,在运输和公交等部门中,如果女性担负昔日由男性所担负的工作,可以获得与男性同等的酬金。在私人企业中,男女的平均薪资差距不能超过25%。同时还规定从1940年起,军备工业和极少数实行计件工资的地方,女性劳工可以领到和男性劳工同等的工资。[140]另外,政府还规定,从1941年7月起,工资将不再算入家庭补贴,对于那些享受家庭补贴的女性,如果她们在战争开始之后放弃了工作而又没有老幼病残者需要照顾,她们就要进行劳动登记,否则将扣除她们大部分的家庭补贴。全国大约有20%的女性受到此项规定的影响。1942年,当局在劳动阵线的努力下,还通过了一部保护女性雇员的立法。该法对怀孕女工的工作类型和产前产后福利待遇作了详细规定:怀孕的女性劳工经医生证明,可以停止工作,以免母子的生命或健康受到损害;孕妇应避免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接受污染或高辐射的工作、高强度的流水线工作;禁止孕妇和哺乳期的女性劳工加班或从事夜间工作;所有女性劳工在分娩前后6周内将得到“生育补贴”,其数额相当于该女工前13周工资的总和;使用母乳喂养的女工,将在产后26周内每天得到0.5马克的补助;无论女性劳工是否自愿,都不能以其生育为理由或在其怀孕及产后4个月内将其解雇,除非有其他重大理由。[141]除此之外,政府和私人企业主还通过企业福利和社会福利来吸引女性劳工,如在企业内设置幼儿园,在地方上扩充托儿所,在企业中设立委员会,帮助解决女工的家庭和生活问题,为女性劳工提供休息室,派遣女大学生到多子女家庭帮助料理家务等。1940年,劳动阵线宣布为女工建立度假村,让军工企业的女工得以在其中带薪休假两周。在女工休假时,女大学生将顶替她们从事至少三周的义务性劳动。1940年一年,全国就有约6000名女工受益。[142]
然而,当局吸引女性就业的努力成效并不大。从统计数字上看,1939—1945年间女性劳动力仅从1460万上升到1490万,而且在1941年一度下降到1410万。[143]直到1942年4月,女性劳动人口仍然低于战前水平。[144]事实上,由于1939年单身女性的就业率已经达到90%,所以对于政府来说,可供动员的对象主要是已婚女性中尚未就业的2/3人口。但这部分人群本身并没有参加工作的愿望。由于政府坚持自愿原则,因而很多女性的反应非常消极。如在德累斯顿,政府通知1250名妇女参加征召大会,而实际到场的只有600人,其中仅有120人表示愿意参加劳动。1941年在哈勒,120名被邀女性中只有40人到场,其中仅有20人作出了积极的回应。这种情况同样出现在魏玛、多特蒙德、亚琛等地。在哈勒,经过相关人员的不懈劝说,与会87位妇女中只有5人同意全日工作,另有5人同意半日工作,剩余77人中只有少数人能够给出不参加工作的合理解释。[145]造成该现象的原因很多。纳粹党和希特勒关于女性职责的定位和保持后方士气的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已婚女性的选择,也制约着各级领导人对女性动员的热情。同时,经济措施也难以完全配套。欧战爆发后德国女工的工资确实增长较快,男女工资差距有所缩小,但政府一直不愿意推行男女同工同酬。1939年,劳动部规定女性的工资应是男性的75%,1941年这一数字上升到80%,[146]但一直不肯再度提升。按照希特勒的说法,工资不仅与生产效率有关,而且受制于个人的生活需求。由于男性需要供养更多的家庭成员,所以收入理应比女性高,如果男女工资平等了,就会破坏家庭中夫妻关系的和睦。当局还担心,在消费品短缺的情况下,提升女性工资会加剧国内的通货膨胀。另一项阻碍女性就业的经济措施是当局在战争之初推行的“分离补助”政策。政府为了保证军队的士气,稳定军心,于1939年10月引入一项战时补贴规定:那些被征召入伍的士兵,妻子可以得到一项补贴,数额相当于其丈夫原有收入(包括现金、租金、保险费等)的85%。但这项政策仅仅适用于没有参加工作的妻子,并且其丈夫是在战争爆发后参军的。对于那些有工作的妻子,其补贴数额将视家庭收入情况,可减少达45%的幅度。[147]这一补贴幅度高于其他交战国。在德国,战争爆发后本来就有很多人结婚,而“分离补贴”进一步加速了这一进程,使得1939年比前一年多出了13万对新人,创造了最高的结婚记录。此外,当局所热衷的“劳动服役”活动,非但没有起到预期中的作用,反而分流了日益紧缺的劳动力。因为参加该活动的年轻女性,通常是纺织业、成衣业、烟草业和公司机关的潜在劳动力。她们在从事“劳动服役”活动期间,每天都要进行体育锻炼和政治学习,加上往返劳动地点与营帐的时间,实际上真正从事劳动的时间并不多,形成工作能力的浪费。对中产阶层女性来说,还有一层原因,即非常不希望与下层妇女在一起劳动。面对政府的战争动员,她们要么继续出现在咖啡厅和网球场,要么到行政管理部门或诸如公共运输、邮政、通讯、社会工作部门等工作轻松、待遇较好的工作部门谋个职务,以逃避工厂劳动。
斯大林格勒会战结束后,德国急需大量补充兵力,劳动力进一步紧张,希特勒在戈培尔、阿尔伯特·施佩尔和其他高层官员的压力下,终于同意于1943年1月27日颁布《战时劳动力动员法》(Arbeitskräfte Mobilisierung für Kriegseinsatz,亦译《征募法令》)。该法令规定,所有年龄在17—45岁之间的妇女,均有义务进行登记以供征调,但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免除登记:在公共服务部门、武装部队、农业领域、健康中心工作者;工时超过每周45小时者;孕妇及有一个6岁以下或2个14岁以下孩子者;学生和在劳工服务部门工作者。[148]该法令颁布后,动员工作的效果仍然不太理想。如1943年,在310万实施登记的女性中,只有123.5万适合参加劳动。而在这些人中,有一半以上的人以要照看家庭为由,仅愿意从事半天劳动。而剩余的那些能够从事全天劳动的女性,一年之内就有将近一半人开出了免除劳动的健康证明。[149]在整个欧洲战争期间,德国对女性的战争动员,仅使女性劳工的数量增加50万人。
【注释】
[1] “纽伦堡法”是纳粹德国反犹、排犹过程中颁布的一系列法案的合称,包括《保护德意志血统与荣誉法》《德国公民权法》《关于德国公民权法的第一个补充法令》等。
[2] J.Noakes and G.Pridham,Nazism,1919-1945:A Documentary Reader.Vol.2:State,Economy and Society,1933-39.p.522.
[3] 罗衡林:《通向死亡之路:纳粹统治时期德意志犹太人的生存状况》,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5页。
[4] Jeremy Noakes and Geoffrey Pridham (ed.),Documents on Nazism,1919-1945.p.460.
[5] Jeremy Noakes and Geoffrey Pridham (ed.),Documents on Nazism,1919-1945.pp.460-461.
[6] [德]克劳斯·费舍尔:《德国反犹史》,钱坤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95页。
[7] 罗衡林:《通向死亡之路:纳粹统治时期德意志犹太人的生存状况》,第37页。
[8] [德]克劳斯·费舍尔:《德国反犹史》,第292页。
[9] Walther Hofer,Der Nationalsozialismus:Dokumente 1933-1945.S.287.
[10] [德]克劳斯·费舍尔:《德国反犹史》,第298页。
[11] J.Noakes and G.Pridham,Nazism,1919-1945:A Documentary Reader.Vol.2:State,Economy and Society,1933-39.pp.527-528.
[12] 罗衡林:《通向死亡之路:纳粹统治时期德意志犹太人的生存状况》,第73页。
[13] J.Noakes and G.Pridham,Nazism,1919-1945:A Documentary Reader.Vol.2:State,Economy and Society,1933-39.pp.534-535.
[14] 该法俗称《纽伦堡种族法》(Nürnberger Rassegesetze)。
[15] J.Noakes and G.Pridham,Nazism,1919-1945:A Documentary Reader.Vol.2:State,Economy and Society,1933-39.pp.536-537.
[16] J.Noakes and G.Pridham,Nazism,1919-1945:A Documentary Reader.Vol.2:State,Economy and Society,1933-39.pp.537-539.
[17] Cf.L.Gruchmann,“Blutschutzgesetz” und Justiz.Zur Entstehung des Nürnberger Gesetzes vom 15.September 1935'inVierteljahrshefte für Zeitgeschichte 1983.S.434.
[18] Cf.Robinsohn,Justiz als politische Verfolgung.Die Rechtsprechung in Rassenschande Fällen beim Landgericht Hamburg 1936-1943.Stuttgart:Deutsche Verlags Anstalt,1977,S.52.
[19] 本处的主要材料,均引自罗衡林的《通向死亡之路:纳粹统治时期德意志犹太人的生存状况》第一章。
[20] [联邦德国]海因茨·赫内:《党卫队———佩骷髅标志集团》,第388页。
[21] 内政部起草的初稿是禁止公务员接受犹太医生的治疗,司法部增加了犹太药剂师和医院,军事 部要求把限制范围扩大到公务员的家人,包括公务员死后的未亡人。
[22] J.Noakes and G.Pridham,Nazism,1919-1945:A Documentary Reader.Vol.2:State,Economy and Society,1933-39.pp.547-548.
[23] [德]克劳斯·费舍尔:《德国反犹史》,第329页。
[24] J.Noakes and G.Pridham,Nazism,1919-1945:A Documentary Reader.Vol.2:State,Economy and Society,1933-39.p.550.
[25] J.Noakes and G.Pridham,Nazism,1919-1945:A Documentary Reader.Vol.2:State,Economy and Society,1933-39.p.552.
[26] [德]格茨·阿利:《希特勒的民族帝国:劫掠、种族战争和纳粹主义》,第44页。
[27] 该事件有各种名称。当时德国官方称Reichskristalnacht或Kristalnacht,中译“水晶之夜”。德方采用这个名称,似乎有呼应前述希特勒表达的“要使我们全体都水晶般纯净”号召之意。英文媒体在表达中,有的直译成Crystal Night,也有意译成the Night of Broken Glass。对后一种英译表达,中国译者分别译成“全国砸玻璃窗之夜”“全国打砸抢之夜”等。
[28] 在随后的解释中,戈林举例,如果保险公司原本应该支付500万马克给犹太人,现在仅须支付400万马克,其余100万马克作为国家对保险公司的返还款,即戈林所说的“一点赚头”。
[29] 该数额系根据1938年4月实施的犹太人财产登记的结果计算,当时犹太人总资产为51亿马克,征收其中的20%,即10亿马克。
[30] J.Noakes and G.Pridham,Nazism,1919-1945:A Documentary Reader.Vol.2:State,Economy and Society,1933-39.p.559.
[31] Jeremy Noakes and Geoffrey Pridham (ed.),Documents on Nazism,1919-1945.pp.479-480.
[32] Hermann Graml,Reichskristallnacht:Anti semitismus und Judenverfolgung im Driten Reich.Munich:Verlag C.H.Beck,1988,S.138.
[33] H.Genschel,Die Verdrängung der Juden aus der Wirtschaft im Dritten Reich.Göttingen:Volksrepublik,1966,S.206.
[34] 罗衡林:《通向死亡之路:纳粹统治时期德意志犹太人的生存状况》,第181页。
[35] [德]格茨·阿利:《希特勒的民族帝国:劫掠、种族战争和纳粹主义》,第182—183页。
[36] J.Noakes and G.Pridham,Nazism,1919-1945:A Documentary Reader.Vol.2:State,Economy and Society,1933-39.p.563.
[37] [德]克劳斯·费舍尔:《德国反犹史》,第391页。
[38] 同上书,第341页。
[39] Wolfgang Benz,Die Juden in Deutschland1933-1945.München,1988,S.441,738.转引自罗衡林:《通向死亡之路:纳粹统治时期德意志犹太人的生存状况》,第216页。
[40] Jeremy Noakes and Geoffrey Pridham (ed.),Documents on Nazism,1919-1945.p.493.
[41] [美]亨利·弗莱德兰德:《从“安乐死”到最终解决》,赵永前译,北京出版社2000年版,第346—348页。
[42] [美]亨利·弗莱德兰德:《从“安乐死”到最终解决》,第351页。
[43] [美]亨利·弗莱德兰德:《从“安乐死”到最终解决》,第352页。
[44] [美]亨利·弗莱德兰德:《从“安乐死”到最终解决》,第362页。
[45] [美]亨利·弗莱德兰德:《从“安乐死”到最终解决》,第404—405页。
[46] 朱庭光主编:《法西斯体制研究》,第285—286页。
[47] Conrad Taeuber and Irene B.Taeuber,“German Fertility Trends:1933-1939.The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Vol.46.No.2,Sep.,1940,p.151.
[48] Jacques R.Pauwels,Women,Nazis,and Universitie:Female University Students in the Third Reich,1933-1945.London:Greenwood Press,1984,p.15.
[49] Henry P.David,“Abortion and Eugenics in Nazi Germany”.Population and Development Review,Vol.14,No.1 Mar.,1988,p.88.
[50] Adolf Hitler,Mein Kampf.München,1925,S.449.
[51] Max Domarus,Speeches and Proclamation,1932-1945.Vol.2,New York 1995,p.980.
[52] Michael Burleigh and Wolfgan Wippermann,The Racial State:Germany,1933-1945.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1,p.193.
[53] Adolf Hitler,Reden an die deutsche Frau.Berlin,S.4 f.
[54] Henry Picker,Hitlers Tischgesraeche im Fuehrerhauptquartier.Frankfurt:Seewald Verlag,1989,S.99 f.
[55] J.Noakes and G.Pridham,Nazism,1919-1945:A Documentary Reader.Vol.2:State,Economy and Society,1933-39.p.451.
[56] Conrad Taeuber,Irene B.Taeuber,“German Fertility Trends,1933-1939.”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Vol.46.No.2,Sep.,1940,p.159.
[57] Conrad Taeuber,Irene B.Taeuber,“German Fertility Trends,1933-1939”.The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Vol.46.No.2,Sep.,1940,p.160.
[58] Frank H.Hankins,“German Policies for Increasing Births”.the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Vol.42,No.5.(Mar.1937),p.631.
[59] Richard J.Evans,The Third Reich in Power.p.517.
[60] Lisa Pine,Nazi Family Police,1933—1945.Oxford:Berg,New York,1999,p.24.
[61] Lisa Pine,Nazi Family Police,1933-1945.p.28.
[62] Edward Ross Dickinson,The Politics of German Children Welfare:from the Empire to the Federal Republic.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6,p.218.
[63] Edward Ross Dickinson,The Politics of German Children Welfare:from the Empire to the Federal Republic.p.218.
[64] 参见Wolfgang Benz,Hermann Graml und Hermann Weiss(Hrsg.),Enzyklopaedie des Nationalsozialismus.München,2007,S.648和Richard J.Evans,The Third Reich in Power.p.517.
[65] Henry P.David,“Abortion and Eugenics in Nazi Germany”.Population and Development Review,Vol.14,No.1 Mar.,1988,p.85.
[66] Henry P.David,“Abortion and Eugenics in Nazi Germany”.Population and Development Review,Vol.14,No.1 Mar.,1988,p.90.
[67] Marc Hillel and Clarissa Henry,Au nom de la race.Fayard,1975(法文版),Der Lebensborn e.V.im Name der Rasse,Wien,1975(德文版),Children of The SS,London,1976(英国版),Of Pure Blood,New York,1976(美国版)。
[68] Bundesarchive Koblenz,NS 48/29,“Satzung des Vereins ‘Lebensborn’ e.V.”,24.Dezember,1937,S.1.
[69] Larry Thompsom,“Lebensborn and the Eugenics Policy of the Reichsfuhrer SS”.Central European History,Vol.4,No.1,(Mar.1971)p.56.
[70] Volker Koop,Dem Fuehrer ein Kind schenken.Die SS Organisation ‘Lebensborn’ e.V..Köln,2007,S.28.
[71] Trials of War Criminals before the Nuernberg Military Tribunals under Control Council Law No.10.Vol.5:United States v.Ulrich Greifelt,et al.(Case 8:‘RuSHA Case’).Publisher: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Washington,1950,p.583.
[72] Richard Grunberger,A Social History of the Third Reich.p.314.
[73] Larry Thompsom,“Lebensborn and the Eugenics Policy of the Reichsfuhrer SS”.Central European History,Vol.4,No.1,(Mar.1971)p.66.
[74] Lisa Pine,Nazi Family Police,1933—1945.p.40.
[75] 参见Rebecca Abe,Das Gedächtnis der Lüge.Ebersdorf:Skalding,2008,S.321.
[76] 参见Bundesarchive Koblenz,NS 48/31,”Zwei Jahre Lebensborn - Arbeit”,Januar 22,1939,S.1-13.
[77] Jeremy Noakes and Geoffrey Pridham,Document on Nazism,1919-1945.p.280.
[78] Hitler,Hitler's Table Talk,1941-1944.Oxford:Oxford Univ.Pr.,1988,p.352.
[79] A.Rosenberg,Der Mythos des 20 Jahrhunderts:Eine Wertung der seelisch geistigen Gestaltenkaempfe unserer Zeit.S.593.
[80] Dagmar Herzog,Sex after Fascism:Memory and Morality in 20 th Century Germany.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5,p.51.
[81] Gerog Lilienthal,Der”Lebensborn' e.V..” Eine Instrument nationalsozialistischer Rassenpolitik.Frankfurt:Gütersloh,2003,S.132 f.
[82] Jill Stehpenson,Women in Nazi Society.p.67.
[83] Volker Koop,Dem Fuehrer ein Kind schenken.Die SS Organisation ‘Lebensborn’ e.V..Köln:Fischer Taschenbuch Verlag,2007,S.28.
[84] Himmler's Fountain,Time,the Weekly Newsmagazine,Vol.104~105,Oct.28 th,1974,p.18.
[85] Volker Koop,Dem Führer ein Kind schenken.Die SS Organisation ‘Lebensborn’e.V..S.155-159.
[86] Larry Thompsom,“Lebensborn and the Eugenics Policy of the Reichsfuhrer SS”.Central European History,Vol.4,No.1,(Mar.1971)p.73.
[87] Hitler,Mein Kampf.München.1925,S.145.
[88] Gesetz zur Verhuetung erbkranken Nachwuchses vom 14.Juli 1933,RGBl 1933,Teil 1,S.529 ff.
[89] Verordnung zur Ausfuehrung des Gesetzes zur erhuetung erbkranken Nachwuchses vom 5.Dezember 1933,RGBl.1933,S.1021 ff.
[90] Wolfgang Benz,Hermann Graml und Hermann Weiss(Hrsg.),Enzyklopaedie des Nationalsozialismus.S.266.
[91] Ernst Klee,Deutsche Medizin im Driten Reich:Karrieren vor und nach 1945.Frankfurt:Gütersloh,2001,S.67 f.
[92] [美]亨利·弗莱德兰德:《从“安乐死”到最终解决》,第38页。
[93] 引自《从“安乐死”到最终解决》第40页上的表格,格式上略有修改。
[94] Gesetz zur Aenderung des Gesetzes zur Verhuetung erbkranken Nachwuchses vom 26.6.1935,RGBL.1935,Teil 1,S.196.
[95] Lisa Pine,Nazi Family Policy,1933-1945,p.34.
[96] Robert Proctor,Racial Hygiene:Medicine under the Nazi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8,p.108 f.
[97] Gesetz zum Schutze der Erbgesundheit des deutschen Volkes vom 18.Oktober 1935,RGBl.
[98] Giesla Bock,Zwangssterilisation im Nationalsozialismus.Opladen:Westdeutscher Verlag,1986,S.24.
[99] Ernst Klee,“Euthanasie”im NS Staat.Die “Vernichtung lebensunwerten Lebens”.Frankfurt am Main:S.Fischer Verlag,1983,S.52.
[100] Trials of War Criminals—before the Nuernberg Military Tribunals under Control Council Law No.10.Vol.1:Case 1:‘The Medical Case’,Washington 1950,p 796.1940年6月7日,登记表进行了部分的修改,新的表格要求更加详尽的材料,婴儿的出生情况、地址、宗教信仰及父母、兄弟姐妹和亲戚的病史都被要求进行登记。参见Louis L.Snyder,Hitler's Third Reich,A Documentary History.p.309.
[101] Ernst Klee,“Was sie taten Was sie wurden.Ärzte,Juristen und andere Beteiligte am Kranken oder Judenmord”.S.139.
[102] Christine Vanje,Steffen Haas,Gabriela Deutschle,Wolfgang Eirund,Peter Sandner (Hrsg.) :Wissen und irren.Psychiatriegeschichte aus zwei Jahrhunderten Eberbach und Eichberg.Historische Schriftenreihe des Landeswohlfahrtsverbandes Hessen,Quellen und Studien Band 6,Kassel 1999,S.223 f.
[103] Matthew Stibbe,Women in the Third Reich.p.74.
[104] [美]亨利·弗莱德兰德:《从“安乐死”到最终解决》,第82页。
[105] [美]亨利·弗莱德兰德:《从“安乐死”到最终解决》,第88—90页。
[106] Wolfgang Benz,Hermann Graml und Hermann Weiss(Hrsg.),Enzyklopaedie des Nationalsozialismus,München:Verlag C.H.Beck,2007,S.266.
[107] [美]亨利·弗莱德兰德:《从“安乐死”到最终解决》,第100—101页。
[108] [美]鲁道夫·赫尔佐克:《希特勒万岁,猪死了!》,卞德清等译,花城出版社2008年版,第48页。
[109] Frank B.Tipton,A History of Modern Germany since 1815.London:Continuum,2003,p.352.
[110] Cornelie Usborne,The Politics of the Body in Weimar Germany:Women's Reproductive Rights and Duties.Basingstoke,Hampshire:Macmillan Press,1992,p.85.
[111] Benjamin C.Sax,Inside Hitler's Germany:A Documentary History of Life in the Third Reich.Lexington,Mass.:D.C.Heath Company,1992,pp.262-264.
[112] [美]时代生活编辑部编:《第三帝国:新秩序》,第134页。
[113] Jill Stephenson,Women in Nazi Germany.New York:Longman,2001,p.141.
[114] Richard Grungerer,A Social History of the Third Reich.p.258.
[115] Leila J.Rupp,Mobilizing Women for War:German and American Propaganda,1939-1945.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8,p.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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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德] U.弗雷福德:《德国妇女运动史:走过两世纪的沧桑》,马维麟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200页。
[118] Benjamin C.Sax,Inside Hitler's Germany:A Documentary History of Life in the Third Reich.p.276.
[119] Jill Stephenson,Women in Nazi Germany.p.64.
[120] [德] U.弗雷福德:《德国妇女运动史:走过两世纪的沧桑》,第200页。
[121] Jill Stephenson,Women in Nazi Germany.p.73.
[122] John Caruso Jr.,Adolf Hitler's Concept of Education and Its Implementation in the Third Reich.Ann Arbor,Mich.:UMI,1974,p.86.
[123] Leila J.Rupp,Mobilizing Women for War:German and American Propaganda,1939-1945.p.82.
[124] Matthew Stibbe,Women in the Third Reich.p.91.
[125] Jeremy Noakes,Nazism,1919-1945.Volume 4.p.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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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Claudia Koonz,“Mothers in Fatherland:Women in Nazi Germany”,inBecoming Visible:Women in European history.ed.by Bridenthal,Boston,1977,p.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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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Lisa Pine,Nazi Family Policy,1933-1945.p.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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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Matthew Seligmann,Daily Life in the Hitler's Germany.p.88.
[134] Jill Stephenson,Women in Nazi Germany.p.61.
[135] Matthew Stibbe,Women in the Third Reich.p.92.
[136] Jeremy Noakes,Nazism,1919-1945.Volume 4.p.312.
[137] [德] U.弗雷福德:《德国妇女运动史:走过两世纪的沧桑》,第203页。
[138] Jeremy Noakes,Nazism,1919-1945.Volume4.p.313.
[139] Jeremy Noakes,Nazism,1919-1945.Volume4.p.316.
[140] [德] U.弗雷福德:《德国妇女运动史:走过两世纪的沧桑》,第205页。
[141] Jeremy Noakes,Nazism,1919-1945.Volume 4.p.337.
[142] Matthew Stibbe,Women in the Third Reich.p.93-94.
[143] Michael Burleigh,The Racial State:Germany1933-1945.1991,p.260.
[144] Matthew Stibbe,Women in the Third Reich.p.92.
[145] Jill Stephenson,Women in Nazi Germany.p.156.
[146] Claudia Koonz,“Mothers in Fatherland:Women in Nazi Germany”,inBecoming Visible:Women in European history,ed.by Bridenthal,Boston,1977,p.467.
[147] Jeremy Noakes,Nazism,1919-1945.Volume4.p.315.
[148] Jeremy Noakes,Nazism,1919-1945.Volume4.p.331.
[149] Jill Stephenson,Women in Nazi Germany.p.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