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劳动阵线
德国是一个工会运动发展较早的国家,各种类型的工会组织经过魏玛共和国时期的张扬,取得了不同程度的发展。纳粹当局要组建民族共同体,首先要取缔各种工会组织,尤其是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工会组织。但是,取而代之的是什么性质的机构、是否需要保留纳粹主义的工会,由于纳粹运动内部各种派系的利益纷争,希特勒本身对这些问题也无明晰的看法,因而德意志劳动阵线从组建到运作,都充满着各方的博弈。
1933年4月初,希特勒把接管自由工会的任务交给纳粹党组织领袖罗伯特·莱伊,后者很快组织了一个八人“保护德意志劳动行动委员会”
(Aktionskomitee zum Schutz der deutschen Arbeit),为接管工会制定详细计划。同月21日,莱伊向纳粹党各大区领袖发出《1933年5月2日接管自由工会的行动命令》,称“这次行动主要针对全德国工会联盟和全德自由职员联盟”,占领“‘工人、职员、公务员银行’的支行和取款处”,并要求“大区领袖牢牢掌握这次行动的领导权”,由冲锋队和党卫队而不是纳粹企业支部付诸行动。
如前所述,5月1日原不是德国的法定假日,1933年4月11日,政府在《国家法律报》上宣布5月1日为雇工的带薪假日,并提出“尊重劳动,尊重工人”的口号,将这一天定为“民族劳动庆祝日”。[18]想出这一招的戈培尔在4月17日的日记中写道:“我们将把5月1日安排成展示德国民族意志的盛会,5月2日将占领工会房屋……可能会有几天的吵吵闹闹,但是接下来它们就属于我们了。”[19]
5月1日,全国各地举行了盛大的庆祝活动,希特勒在柏林向成千上万的工人发表演讲,结束后所有人高唱国歌,会场四周燃放烟花。翌日,冲锋队和党卫队的成员出动,在全国各地占领自由工会的房屋、银行和报刊编辑部,没收其财产,工会领导人被逮捕或解送集中营。基督教工会和其他工会虽然免遭这场暴力袭击,但也没能维持多久。几天后,希尔施-敦克尔施工会[20]自动“一体化”。6月15日,经济和平协会步其后尘。6月24日,基督教工会加入德意志劳动阵线。
5月2日当天,莱伊以行动委员会的名义发表一份号召书,表示“我们今天进入了纳粹革命的第二个阶段”,因为“我们拥有权力,但是我们还未拥有整个民族。我们还没有百分之百地得到工人……我们会抓紧你,直到你……毫无保留地和我们站在一起”。[21] 5月6日,莱伊宣布接管工会的任务完成,解散行动委员会,“受希特勒委托”建立一个全新的组织——德意志劳动阵线(die Deutsche Arbeitsfront)[22]。5月10日,颇具规模的“德意志劳动阵线第一次大会”在柏林召开,正式宣布组织成立,由莱伊任领袖。500名来自被接管的工人、职员协会和纳粹企业支部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与会的还有整个内阁、政府各部门、外国驻德使团、“德国雇主协会联合会”代表、各州政府首脑、纳粹党各大区领袖,以及国防军、冲锋队和党卫队的代表,场面颇感隆重。
开始时,莱伊对该组织的功能及定位并不很清楚,就如他事后所回忆的:“我完全是个外行,我相信那时候自己也很惊讶,为什么把这个任务交给我。并不是说我们有个现成的纲领,只要拿过来照着它组建即可。我从元首那里得到接管工会的任务,然后再看能把它变成什么。”[23]然而在同年5月23日召开的该组织“核心成员扩大会议”上,他发表了讲话,随后又以《对行业结构和劳动阵线的基本想法》为题在《人民观察家报》上发表文章,表达了对劳动阵线性质、任务以及行业结构的看法。他提出,除农民和公务员之外,[24] “劳动阵线包括所有的劳动者……即所有企业主(包括贸易、手工业和商业领域)、职员和工人”。其最主要的任务是“培养共同体思想”,此外还应该获得制定集体工资的权利,并在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上发挥作用。它将利用所接管的资金提供“自救”服务,如建立养老基金、资助住房建设、向工商业提供贷款等。在企业劳资关系方面,莱伊认为应恢复企业主“一家之主”的地位,“企业代表会由工人、职员和企业主组成,但是只应有建议权,只能由企业主单独作出决定”。企业主应由“行业法庭”实施监督。[25]然而当时他还是具有“行业协会”的思想,并认为工业、贸易、手工业和商业协会将构成劳动阵线的“四大支柱”。
不少大企业主反对“行业结构”的做法,不愿意将企业主的组织并入劳动阵线。希特勒面临党内“第二次革命”的呼声,也刻意与鼓吹“行业协会”思想的纳粹企业支部划清界线。莱伊随之转向,从1933年9月底开始逐渐疏远纳粹激进分子,争取获得企业主和国家部门的支持。9月20日,莱伊在德国经济总会第一次会议上向蒂森、克虏伯、博世、西门子强调,劳动阵线不是“打算培养马克思主义者或者甚至共产党员”,而是旨在重新赢得工人的信任。[26] 10月底,莱伊在向西门子公司工人的讲话中,提出有必要让劳资关系上一个新台阶。他表示,雇主和雇工的口号已经过时,现在这两者都是“劳动战士(Soldaten der Arbeit),其中一方命令,另一方服从”[27]。11月17日,莱伊发布一系列指示,表示劳动阵线放弃行业方案和工会方案,成员不再加入四大支柱,而是以个人身份加入劳动阵线。
1933年11月27日发表的《致全体德国劳动者倡议书》,对劳动阵线的性质、任务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它宣称:
德意志劳动阵线是所有从业人员的综合体,没有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的差别。在这个组织内,工人和企业家要联合起来,不再受到目的在于保护特殊的经济社会阶层和利益集团单方面利益的集团或协会的分隔。
不论工人或企业主,在德意志劳动阵线内重要的应该是人的价值。信任应该在人与人之间建立,而不是在协会与协会之间。根据我们的元首阿道夫·希特勒的意愿,德意志劳动阵线不是决定工人日常生活的物质问题的地方,……不久,就会针对劳动条件作出规定,确定企业的领袖和追随者的地位,这个地位是由民族社会主义的世界观决定的。
劳动阵线的崇高目标在于,教育所有德意志劳动者认同民族社会主义国家,培养民族社会主义思想。它尤其要对某些人进行培训,这些人负责维护企业、我们的社会法机构、劳动法庭和社会法律。
它还致力于让企业领袖及其追随者的社会荣誉成为新社会、经济秩序的关键动力。
所以我们今天呼吁所有德意志脑力和体力工人,加入德意志劳动阵线,在这个组织中集合所有人的力量,为伟大事业的成功服务。[28]
该文件确定了劳动阵线“去工会化”的性质,不得干涉劳动条件和工资谈判等“物质问题”,只能进行意识形态的“教育”和“培训”。但是劳动阵线由此也名正言顺地成了包括雇主和雇工在内的“跨阶级组织”。文件发表的同一天,莱伊发布命令,规定“还没有参加德意志劳动阵线的民族同志必须立即加入,工人、职员、企业主团结在一起!”[29]
1934年1月26日,莱伊借同月14日内阁通过《民族劳动秩序法》之机,正式发布《改组劳动阵线的指令》,在全国范围构筑起劳动阵线的组织架构。
最高层为劳动阵线领袖,设有中央办公室,下辖组织、财务、自救、社会、报刊和宣传、培训、职业培训、青少年、妇女、法律咨询、“欢乐产生力量”等管理部门。原有的“集体工资处”被撤销,因为劳动阵线不再处理工资问题。在地区层面,按照垂直管理原则建立了一套管理机构,分别为32个大区管理处(Gauwaltung)、840个分区管理处(Kreiswaltung)和1500个地区管理处(Ortswaltung)。劳动阵线最底层的机构是企业共同体,如果企业超过100人,再分为支队(Zellen)和小组(Block)。企业共同体(包括支队和小组)由“企业督导员”(Betriebswalter)领导,他可以根据需要任命下属,管理青少年、妇女、报刊、“欢乐产生力量”组织等方面的工作。劳动阵线的大部分督导员是企业内部的就业者。劳动阵线通过督导员掌握每个成员的社会情况。以企业小组督导员和街道小组督导员的工作任务为例,“企业小组的任务是,在小组内执行劳动阵线的命令,在会员费没有从企业的工资办公室扣除时负责收取。街道小组督导员负责管理不在企业工作的家庭手工业者和帮工。小组督导员监督成员,他们是提供信息的人员……他们必须详细了解每个成员的社会情况。他们还负责小组参加企业、劳动阵线和党的活动……总之他要负责企业内的所有琐碎工作。小组督导员要负责能让每个成员定期阅读《劳动阵线报》”[30]。
莱伊为德意志劳动阵线构筑起这样的组织架构,有其目的。第一,劳动阵线的地方组织,完全对应于纳粹党的垂直管理层次,密切了该组织与纳粹党的关系,尤其是不少地方的领袖都由纳粹党地方领袖兼任。第二,此前颁布的《民族劳动秩序法》强调企业层面的共同体关系,劳动阵线面临着失权的威胁。在新的架构中,“企业共同体”成了劳动阵线的基层单位,在此之上,同行业的企业共同体依次组成“分部企业共同体”“分区企业共同体”“大区企业共同体”“全国企业共同体”,这样,劳动阵线站在了“企业共同体”之上,成了一个超级组织。
莱伊的努力遭到来自两个方向的反对。一个是力图坚持工人组织“工会性”的纳粹企业支部运动,另一个是坚持“企业领袖—追随者模式”的各方势力。
纳粹企业支部运动兴起于1927年底,活动重心在北方派所在的柏林地区。希特勒起先对此并不感兴趣,后迫于各方压力,在1929年纽伦堡党代会上承认了这一运动,允许在全国各地的企业中组建纳粹企业支部,并于1931年1月成立“全国企业支部处”(Reichs Betriebszellen Abteilung),隶属于格雷戈尔·施特拉瑟领导的纳粹党组织部。该运动对争取工人选票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其运行惯性却时时与希特勒的方针路线相左。面临着企业新模式的逐渐显现,他们也发出了类似“第二次革命”的呼声:纳粹党上台执政不仅仅是一场“民族革命”,而应该是“一场民族社会主义革命——只有这样的革命德国工人才会参加”[31]。纳粹企业支部领导人坚持要在自身组织的基础上建立一个代表雇工利益的纳粹工会,同时不愿意在新国家中仅仅充当“政治突击队”,从事“世界观培训”工作,希望成为工人和职员的保护者。不少纳粹企业支部不顾莱伊的反对,经常干涉企业事务,提出了一系列经济要求,包括八小时工作制、保留工会、保留集体工资权、扩大社会保险、罢工权、保证劳动权和企业代表会权。[32] 1934年初各项措施出台后,他们更加不满。1934年2月1日,纳粹企业支部最高领导人、兼任劳动阵线官员的瓦尔特·舒曼(Walter Schuhmann,1898—1956)在《工人报》上公开声称:“正如我们毫无顾忌地反对破坏工厂纪律的雇工一样,我们也会反对那些企业主,他们认为现在能够让德国工人回到几十年前的状态中去,那个时代已经彻底过去了。就如共产党员进了集中营一样,我们也不怕把总经理送进集中营,如果他违反工厂纪律的话。”[33]同时,他们也坚决反对劳动阵线的改组,认为纳粹企业支部应该保留自己的独立性,甚至可以建立纳粹统一工会,负责领导德意志劳动阵线。[34]
1934年6月底发生“长刀之夜”事件后,莱伊趁机实施反击。8月底,他宣布撤销数名纳粹企业支部和劳动阵线官员的职务,施加的罪名是“共同体的敌人”“旧工会和旧雇主协会势力”“劳动阵线建设的反对者和破坏者”。几天后,撤职名单上又增加了瓦尔特·舒曼等数人。舒曼不服,向纳粹党内最高法庭起诉。法庭审判结果,宣布对舒曼的大部分指控不成立,如与冲锋队谋反有联系、勾结国内外敌人、企图夺莱伊的权、散布谣言诋毁莱伊等。但还是确认舒曼对劳动阵线的领袖不正直与不坦诚,没有履行服从义务,给予警告处分。[35]在1934年一年里,纳粹企业支部32名大区领导人中,有13名被更换,柏林办事处被解散。1935年初,纳粹企业支部的喉舌《工人报》和劳动阵线日报《德国人》遭禁。虽然纳粹企业支部名义上还存在于1935年的纳粹党手册上,但实际上已经失去了其政治地位和组织独立性。1936年纳粹党的组织手册中写道:“纳粹企业支部的任务和管辖权过渡给了劳动阵线。”[36]
反对德意志劳动阵线参与劳资关系调节的主要是企业主、经济部和劳动部,前者的动因不难理解,后两者希望保持经济生活的稳定发展,让劳动督察官而不是劳动阵线代表政府垄断仲裁者角色。它们视劳动阵线为“企业外势力”,以《民族劳动秩序法》为依据,坚决反对它干涉企业事务。莱伊一方面于1934年10月初在《人民观察家报》上发出呼吁,坚决反对把“纳粹党政治领导、劳动阵线和‘欢乐产生力量’领导人”看作企业外因素,攻击反对者“抵制共同体”,认为“他们的企业肯定有问题”,号召大家检举揭发这些企业,[37]同时起草了《阿道夫·希特勒关于德意志劳动阵线的本质和目标的条例》(Verordnung Adolf Hitlers über Wesen und Ziel der Deutschen Arbeitsfront),简称《元首条例》(Führerverordnung),让希特勒签署。10月25日,经希特勒签署的《元首条例》公开见报,令包括赫斯在内的反对者大吃一惊。
《元首条例》主要条款如下。
1.德意志劳动阵线是德意志脑力和体力劳动者的组织,其中包括以前工会、职工协会和企业主协会成员,他们作为平等的成员加入;
2.德意志劳动阵线的目标是建立一个真正的德意志民族共同体和效率共同体,劳动阵线应该让每一个人在国家经济生活中找到自己的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智力和体力的效率,保证为民族共同体带来最大收益;
3.德意志劳动阵线是纳粹党的分支组织……
4.纳粹党领导德意志劳动阵线……
5.德意志劳动阵线的地区划分跟从于纳粹党的做法……
6.劳动阵线的财务管理受纳粹党财务部门领袖的监督;
7.劳动阵线必须通过让企业领袖了解追随者的合理要求,让追随者了解企业的情况和机会,来保证劳动和平。德意志劳动阵线的任务是,在所有参与者的合理利益中间寻找平衡点,以符合纳粹基本原则……代表所有参与者只能是德意志劳动阵线的事,禁止组建其他组织,也不许其他组织干涉该领域。[38]
对劳动阵线的发展而言,该文件有两个要点,一是规定劳动阵线为纳粹党的分支组织,由纳粹党直接领导,这样劳动阵线便可以纳粹党和希特勒的名义同经济部、劳动部等政府部门相抗衡(第3点和第4点),二是赋予劳动阵线以劳资利益调解人的角色(第7点)。
不料,该文件引起了更大的反对浪潮。经济部长沙赫特甚至建议阻止在《国家法律报》上刊登《元首条例》。劳动督察官们害怕由此出现新的竞争对手。1934年10月26日,波莫尔(Pomor)劳动督察官冯·德·高尔兹伯爵(Rüdiger Graf von der Goltz,1894—1976)向总理办公厅递交了投诉信,称:“《民族劳动秩序法》的主要思想和基础,即所有事情直接在企业领袖、信托人委员会和追随者之间调节,将被抛弃。在法律规定的企业共同体之外出现了劳动阵线规定的企业共同体,出现了其他的领袖,不是直接协商,而是通过中间人协商物质利益。”[39]经济部和劳动部认为按照《民族劳动秩序法》的规定,企业事务在跨企业层面应该通过劳动督察官、在企业层面中通过企业家制定,根本没有必要把劳动阵线再拉进来。连国防部也对劳动阵线的新权力感到担忧,害怕由此造成的罢工会影响军备经济的运行。在种种压力之下,1935年3月21日,莱伊被迫与经济部长沙赫特、劳动部长泽尔德特一起签署了《劳动阵线与工商业经济协议》(Vereinbarung zwischen der Deutschen Arbeitsfront und der gewerblichen Wirtschaft),简称《莱比锡协议》。文件规定,在国家一级,由劳动阵线和工商业经济组织各派一个小组,组成“国家劳动与经济委员会”
(Reichsarbeits - und wirtschaftsrat),召开会议时还须邀请劳动部长和经济部长出席,主要任务是讨论共同的社会和经济政策,平衡劳动阵线和经济部门的利益对立,建立各部门之间的信任合作。这种模式被称为“社会自治”(soziale Selbstverwaltung)。在地方层面上,则成立跨企业的劳动委员会(Arbeitsausschuss),由劳动阵线任命6名企业主和6名企业职工组成。每个委员会覆盖50公里范围内的所有企业,讨论社会政策方面的问题。最后把讨论结果递交给劳动督察官,由劳动督察官作出最后决定。[40]对这个协议,双方有不同的理解。劳动阵线认为自己获得了更大的权力,而对方则认为劳动阵线已被纳入自己的掌控之中,不能单独行事,只是劳动督察官延长的手臂而已。
此后,随着企业界“企业领袖—追随者”加劳动督察官模式的逐渐完善,德意志劳动阵线插手劳资纠纷的空间越来越小,它更多地成了“民族共同体”的良好载体和推行社会福利政策的有效工具。莱伊为了弥补纳粹企业支部被解散后劳动阵线在企业中缺少骨干的缺陷,在企业内加紧组建“工厂突击队”(Werkschar),作为干预企业事务的工具。1935年,全国只有1400个工厂突击队,成员仅为4万人,但是1937—1938年间数量迅速增加。到1938年10月,工厂突击队超过9143个,成员达30万,覆盖了几乎所有较大型企业。然而其职责,基本上局限在福利政策的范畴内。每个企业的工厂突击队分成四个小队,分别负责“欢乐产生力量”、职业培训、民族健康、健康居住等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