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伦堡法”
纳粹主义以种族理论为基础,其必然的逻辑结果,就是大力推崇以本族为代表的所谓北欧雅利安人,竭力贬低“低等种族”。在纳粹统治时期,“低等种族”中的最大受害者是犹太人,其次还有吉普赛人和斯拉夫人。
犹太人在德国定居已有一千多年历史,1933年有50.3万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0.76%。在德犹太人的城镇化率比较高,70.7%(35.5万人)的犹太人居住在人口高于10万的较大城市中,仅居住在柏林的就占到约1/3。然而由于各个城市的人口基数不同,犹太人在城市人口中所占比重最高的却是美因河畔法兰克福,为4.71%;柏林位居第二,占3.78%;位于第三的是布雷斯劳,占3.23%。[2]在职业分布方面,犹太人从事农业、工业和手工业生产的较少,但在其他领域却有较强的体现,如商业和文化业,其中包括艺术自由职业、文化自由职业和知识自由职业。[3] 见表6-1、6-2。
表6-1 1933年德国犹太人的职业分布状况

表6-2 1933年德国就业者分布状况及犹太人在其中所占比重

资料来源:J.Noakes and G.Pridham,Nazism,1919—1945:A Documentary Reader.Vol.2:State,Economy and Society,1933—39.University of Exeter,1984,pp.522-523.
纳粹当局对犹太人的政策,从反犹,到排犹和屠犹,有一个发展过程。希特勒执政之初,对如何处理犹太人问题,并无一个细致明确的时间表。德国犹太人,不仅由于其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而涉及国内的经济恢复问题,同时由于其在国外尤其是美国具有一定的影响,还牵涉到希特勒政权的外交空间问题。
1933年3月,各地的纳粹分子即开始袭击犹太人。3月11日起,布雷斯劳的犹太法官和律师接连遭到冲锋队员的袭击,有些被打得头部血流如注。据美国驻莱比锡领事同年4月5日的报告称:在德累斯顿,身穿制服的纳粹分子在数周前袭击犹太人祈祷室,中断那里的晚祷仪式,逮捕25名祈祷者;在开姆尼茨(Chemnitz),18家犹太人商店,其中包括1家面包店,被穿制服的纳粹分子打碎玻璃橱窗; 5名波兰犹太人在德累斯顿遭逮捕,每人被强迫喝下半升的蓖麻油,还有一些犹太人被强迫剃去胡子,或理出怪发型。[4]
3月下旬,纳粹党内狂热的反犹分子、法兰克尼亚大区领袖尤利乌斯·施特赖歇尔组织了一个行动委员会,负责鼓动民众展开一场抵制犹太人商店、商品、医生和律师的行动。同月28日,纳粹党根据该委员会的建议,发布一项包含11点计划的命令,刊登在翌日的《人民观察家报》上。命令规定各地党组织都要组建相应的行动委员会负责抵制行动,力争做到所有德意志人都不到犹太人商店里购物,[5] 抵制犹太人的商行、货物、医生和律师。30日,戈培尔向新闻界声明“德国政府决定对犹太商店进行抵制”,宣布4月1日为全国“抵制犹太人活动日”。由此,抵制犹太人的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身着制服的冲锋队员站立在犹太商店门口,劝阻民众不要进入。犹太商店橱窗上都被画上大卫六角星,还贴上大幅纸片,上面写着:“德意志人不允许购买犹太人的商品。犹太人是我们的灾祸。犹太人手中的每一个马克都盗自我们的祖国。”在巴登(Baden),纳粹党地区领袖发布一个公告,上面写着:“德国同胞们!避开标有抵制标志的房子!抵制所有的犹太企业!不要在犹太百货商店里购物!不要光顾犹太律师的事务所!避开犹太医生!犹太人是我们的灾祸!加入到集体示威游行中去!”[6]
无奈中的犹太人只得求助于《魏玛宪法》和宪法的维护者——总统,因为《魏玛宪法》的两项条款可以用来维护犹太人的利益。第128条规定:“国家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并允许其担任公职。”第135条规定:“保证德国境内所有居民的信仰自由和行动自由。”甚至第109条关于“所有德意志人是平等的”,也可以作有利于犹太人的解释。1933年2月23日,一位名叫弗里达·弗里德曼(Frieda Friedmann)的女士,写信给兴登堡总统,诉说自己的痛苦:“我于1914年订婚,但我的未婚夫1914年阵亡了,我的两个兄弟也分别于1916年和1918年阵亡。还有一个兄弟威利从战场上归来时已经瞎了眼睛……1920年我与一位残疾军人结婚,由于他的残疾,我与他过着极其不幸的生活,我长期以来承担着全家的生活重担。他们都曾获得过为祖国立功的铁十字勋章,然而,现在我们的祖国是如此地对待他们,《犹太人滚出去!》之类的小册子在大街上公开出售,这些小册子宣传要屠杀犹太人和对犹太人采取暴力行动。我们是犹太人,我们对祖国已经尽了我们应尽的所有义务。总统阁下,想想犹太人对祖国做出的贡献,难道不应该设法采取一些补救性措施吗?当犹太人占德国6000万人口中不过1%的时候,这种‘仇犹’究竟是勇敢的行为还是卑鄙的行为呢?”犹太人的相关团体也向兴登堡总统呈递了要求善待犹太老兵的请求。总统办公室接待了弗里达·弗里德曼,国务秘书奥托·迈斯纳向她表示,总统先生已经对这个家庭痛苦的战争遭遇给予了关心,并强烈反对那些针对犹太国民的不法行为,同时就此事向她致歉。弗里达的信件同时也呈送给希特勒,但后者在信件页边空白处写道:“这位女士的申诉是一个骗局!”[7]与此同时,德国纳粹分子抵制犹太商店的消息传到国外,引发了美国、英国、法国、比利时和波兰对德国进口商品的抵制运动,纳粹分子竟然因果倒置,将外国抵制运动的组织者说成是犹太人和反德分子,指责他们挑起事端,并声称在德国抵制犹太商品仅仅是针对他们抵制德国商品的一种经济保护手段。[8]
1933年4月7日颁布的《重设公职人员法》,其目的主要是控制政府官吏和公务员队伍,但是其第三款,即“雅利安条款”,直接将打击矛头指向犹太人。该条款规定,“非雅利安出身的公职人员必须退休”。尽管在兴登堡总统的坚持下,条款中增加了“1914年8月1日以前已经是公职人员者、参加过第一次世界大战者,或者其父亲或儿子在战争中阵亡者除外”的内容,[9]但在同年7月20日颁布的《关于重设公职人员法的补充法令》中,又废除第一次世界大战参加者可以保留国家公职的规定。此外,一系列补充性的条例相继出台,矛头指向担任其他市政公职的犹太人,如:担当评估员、陪审员、商业仲裁人者(4月7日),担当负责专利事务的律师(4月22日),担当政府金融机构陪审员者(4月22日),担当牙医和牙齿技师者(6月2日)。[10]由此,不少犹太人失去了工作岗位。据统计,717名非雅利安法官和公诉人中,336人(47%)被免职,1418名犹太律师离岗。[11]在慕尼黑,犹太医生只允许给犹太人治病,并特别规定“犹太医生只允许解剖犹太人的尸体”。[12]各级学校则以“防止过度拥挤”为由,排斥犹太人入学(详见本书第五章)。
1933年9月底至10月初,当局推出了三项打击犹太人的举措。9月28日,禁止政府部门雇用非雅利安人和与他们通婚者。同日,以德国文化总会成立为契机,再加上同年10月4日颁布的《编辑法》,把犹太人排除出文化界和新闻业。
1935年年中,纳粹当局内部开始讨论进一步的反犹措施,以便在同年9月的纽伦堡党代会上公布。这时,内部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以施特赖歇尔和全国医生领袖格哈尔德·瓦格纳(Gerhard Wagner,1888—1939)为代表的极端反犹派主张对犹太人采取全面的严厉措施,而沙赫特、勃洛姆贝格等稳健派人物则主张谨慎行事,因为全面排犹不仅会影响经济复兴,也不利于德国的对外形象。这时离“长刀之夜”事件才一年时间,反对冲锋队“激进主义”的惯性还未完全平息。在这种情况下,以内政部官员伯恩哈德·勒森纳(Bernhard Lösener,1890—1952)为首的四人专家小组在赶制反犹的《保护德意志人血统与荣誉法》时,不得不采取变通的方法,拟制了A、B、C、D四个方案供希特勒挑选,严厉程度逐个下降。希特勒采纳了D方案,但去掉了“此法律仅适用于纯犹太人”的文字,以此留下拟制针对“半犹太人”的补充性法令的空间。就在专家小组呈送四个方案的9月14日午夜,希特勒当即命令他们立即起草另一项法令——《德国公民权法》,于是,疲惫的专家们再次打起精神,用半个小时的时间赶制出法令。翌日凌晨2∶30,希特勒批准该法令。同日,早已等候在纽伦堡的国会成员在这座非首都城市的文化协会大厅举行特别会议,批准刚刚拟成的法令。[13]
《保护德意志人血统与荣誉法》(Gesetz zum Schutz des deutschen Blutes und der deutschen Ehre)[14]以“国会深信德意志血统的纯洁是德意志民族未来生存的关键所在”字样开篇,共包含七项条款。主要内容包括:
禁止犹太人与德意志公民及相近血统者通婚,为了规避本法律而在境外登记结婚者,其婚姻亦无效,违禁的犹太人将被处以强制劳动;
禁止犹太人与德意志人及相近血统者发生婚外性关系,违者处以监禁或强制劳动;
犹太人不得雇用45岁以下的女性德意志公民及相近血统者从事家政服务,不得使用德国国旗及其所包含的颜色,而只能使用犹太色彩,违者处以1年以下监禁并罚款,或两种处罚取其一;
内政部长将在元首代表的监管下和司法部长的协助下,制定并发布实施细则。
《德国公民权法》(Reichsbürgergesetz)则将犹太人排除出德国公民的范畴,它包含三项条款,其中规定:
德国国民有义务服从于自己的国家,只有拥有德国公民权者才能成为德国国民;
只有德意志人及相近血统者,并以自己的行为证明有愿望及能力忠诚地服务于国家与人民者,才能成为德国公民,获得中央政府颁发的公民证书;
只有德国公民才享有充分的政治权利;
内政部长将与元首代表一起编制并发布必要的实施细则。[15]
9月30日,内政部长弗里克下令,严格执行《重设公职人员法》中的“雅利安条款”(即废除兴登堡总统提出的部分保留条件),规定凡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中有3—4名“全犹太人”的政府官员和公务员,必须立即离职。
从9月30日起,纳粹当局开始拟制关于“半(或1/4)犹太人”的补充性法令。在这一过程中,意见分歧主要产生在作为内政部代表的伯恩哈德·勒森纳和作为赫斯办公室代表的格哈尔德·瓦格纳之间。勒森纳主张缩小犹太人的计算范围,坚持认为4个祖父母中必须有2个以上的犹太人,其本人才能算作犹太血统,而瓦格纳则主张只要有1个犹太人,即“1/4犹太人”也算作犹太人,并主张强制性地让混合婚姻的夫妇分离。勒森纳在争论中甚至搬出了“纳粹意识形态”的概念,认为如果把“半犹太人”也归入“全犹太人”的队伍,犹太人将获得20万名同盟者,而这些人由于拥有一半的雅利安“遗传物质”而变得更加危险。他为了获得盖世太保的支持,还提出,由于这些人既不属于雅利安人群体,也不完全属于犹太人群体,这种无所归属的状态将推动他们走向犯罪。内政部的主张获得沙赫特和外交部长牛赖特的支持。一时间,形成了政府部门与党部机关之间的对立,而希特勒在数周时间内一直不肯表态,甚至还取消了预定在11月5日举行的第二轮会议。1935年11月14日,当局终于颁布了《关于德国公民权法的第一个补充法令》。
该法令以瓦格纳提供的草案为基础,但吸收了勒森纳关于收紧犹太人衡定标准的建议,并放缓对混合婚姻者的离婚压力。
《关于德国公民权法的第一个补充法令》共包含七项条款,主要内容包括:
内政部长在与元首代表协商后,可以授予和剥夺公民权,犹太混血儿(Mischlinge)属于该范畴内;
祖辈中拥有1或2名全犹太人者,属于犹太混血儿,其中拥有1名者(即1/4犹太血统)属二等混血儿,拥有2名者(即1/2犹太血统)属一等混血儿,二等混血儿自身加入犹太宗教团体者,属于全犹太人;
祖辈中有3名以上全犹太人者,属于犹太人;
祖辈中有2名犹太人(一等混血儿),并兼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属于犹太人:a.自身属于犹太宗教团体,b.与犹太人结婚,c.自身属于涉犹婚姻的儿女,d.自身属于涉犹婚外性关系的非婚生子女;
犹太人不得担任公职,但宗教组织除外,在犹太公共学校担任教师者亦不受影响;
犹太人不得成为德国公民,政府官吏中的犹太人必须在1935年12月31日前离职,如果他们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服役于前线,在规定的年限内可以获得全额抚恤金(即不低于离职前的工资),但不得再行增加,到达规定的年限后,依照退休金规定重新计算;
任何清理血统的行动,都必须获得内政部长和元首代表的批准;
元首兼总理(希特勒)对相关行动拥有最后决定权。[16]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在对混血儿的三种处置方案(驱逐、绝育、同化)里,希特勒逐渐选择了同化,因为实施对外扩张计划需要更多的国内忠顺者。
审理违犯《保护德意志人血统与荣誉法》案件由现有的刑事法庭承担,当局没有另外设立特别法庭。审判对象全部是男性,这一方面因为女方需要作为证人出庭指证,另一方面是希特勒认为,在性事行为中男方总是处于主动态势。从1935年到1940年,共有1911人被判杂交犯罪。年度分列数字为:1935年,11人; 1936年,358人; 1937年,512人; 1938年,434人; 1939年,365人; 1940年,231人。[17]判决的刑期,各地之间有较大的差距。按理说可以在1天至15年之间论刑,但在美因河畔法兰克福,所判刑期一般在6周至1年半之间,以至于盖世太保向司法部抱怨,称这样做起不到震慑犯罪、保护德意志民族的作用。但在汉堡,一半的案件判处1—2年监禁,另一半判处2—4年监禁,个别案件刑期长达6年以上。[18]
面对纳粹当局的步步进逼,犹太人的反应如何?在魏玛共和国较为宽松的政治环境中,德国犹太人围绕着自身的发展前景问题,分化成数个社会集团。[19]其中持“同化论”观点者占据多数,诸同化论集团的总成员数达到24万,占犹太人口的一半左右。在同化论者的队伍中,按政治观点划分,可分为左、中、右三部分人。左翼同化论者一般不希望组建犹太人自己的组织,因为他们在将自己作为德意志人看待的同时,也将犹太人的解放与德意志社会的进步方向联系在一起。他们作为马克思主义者、社会民主主义者、民主主义者或自由主义者,分属于不同的德意志政党和社会集团。希特勒上台以后,他们因政治归属方面受到的冲击远大于其种族属性,要么被关进集中营,要么被迫流亡西方或东欧国家。中派同化论者以由一次大战参战者组成的“全国犹太前线士兵联盟”(Der Reichsbund jüdischer Frontsoldaten)为代表,连同家属在内,其影响的人口范围在15万左右。他们坚持的信念是:“谁将他的鲜血洒向了祖国的祭坛,谁就获得了属于德意志民族共同体的权利。”然而在政治问题上,则持中立立场,联盟章程明确规定:“对犹太政党事务、宗教问题以及政党政策的探讨都被排除在外。”希特勒上台后,该联盟放弃了中立立场向右转,并通过一系列单相思式的爱国主义举措谄媚希特勒,甚至将纳粹的“领袖原则”引入联盟,但并未引起希特勒的同情。右派同化论者以“民族德意志犹太人联盟”(Verband nationaldeutscher Juden)为代表,其德意志民族主义情感达到狂热的程度,以至于其他犹太集团认为:“如果在纳粹主义思想体系中没有反犹主义成分的话,这个组织可能已经以纳粹主义为方向了。”它们还将它称为“德意志先头部队”,或“德意志犹太人扈从”。该组织在1932年7月31日的国会选举中,提出的竞选口号是“选择德意志!”,并把选票投给右翼的德意志民族人民党。它的竞选广告中这样写道:“我们的祖国是我们的灵魂。通过几个世纪以来在我们家庭里所熟悉的德意志文化,通过德意志母语,通过对德意志祖国土地的热爱,以及通过我们属于德意志民族的知识,我们已经与德国联系在一起了。我们是德意志人,不是为了某些好处,而是由于感情的使然。……不是那种所谓的‘种族’,而是这种民族感情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谁在感情上属于德意志民族,谁就不会在7月31日选举中去选择那种犹太人臆想的利益,而会去选择德意志文化和德意志的未来!”希特勒上台后,该联盟不断地谄媚新政府,经常达到肉麻的程度。直到1935年春,其头目还在一封致希特勒的信中,要求重新给予“民族德意志犹太人”和雅利安人平等的兵役义务,并向希特勒建议,“划分得到承认的‘民族德意志犹太人’和未得到承认的‘异类犹太人’之间必要的界限”。然而,对于这种“笨拙而卑鄙的巴结尝试”,就连纳粹分子也极为反感,认为“这种所谓的德意志民族感情是极不正常也是毫无意义的”。上述反犹的一系列法案(俗称“纽伦堡法”)颁布后,该组织于1935年11月18日被当局强令解散,成为最早的牺牲品。
与同化论者观点比较接近的是犹太教自由主义集团,其成员在社会生活方面已经基本与德意志社会同化,但是仍然坚持犹太教信仰。该集团以1893年成立的“犹太教信仰的德意志国民中央协会”(Der Zentralverein deutscher Staatsbürger jüdischen Glaubens)为载体,并办有《中央协会报》(Zentralverein)作为喉舌。这些犹太人认为,“犹太人是一个民族单位上的族群,而不是一个只能用宗教属性来定义的族群,更不能仅凭宗教信仰来识别和理解犹太人”。他们追求与其他民族同化,希望“成为欧洲人,但保留犹太教”,同时主张犹太教应是向所有人开放的宗教。他们中的许多人,实际上已经退出了传统、古老的犹太教圈子,只是在犹太会堂参加大的庆典活动,以及在犹太人公墓区祭扫亡灵。在魏玛共和国“金色的20年代”里,该协会拥有6万多名正式成员,遍布于全国46个犹太人大社区,如加上他们的家庭成员,估计所代表的犹太人在10万以上,占犹太人总数的1/5以上。希特勒上台后,该集团的不少成员寄希望于新政府会遵守《魏玛宪法》,尤其是将兴登堡总统视为保障宪法实施的支柱。前述弗里达·弗里德曼和其他给兴登堡写信者,大多出自这一集团。然而,1933年3月23日《授权法》的出台,使他们预感到宪法将被废除。翌日,该协会出于缓和矛盾并安定人心的目的,发表了一份报刊声明,其中一厢情愿地表示:“几周来,德意志民族处于大规模的政治剧变之中,并发生了针对犹太人的政治报复行动与不法行为。但国家及各州政府尽快恢复平静与秩序的努力取得了成就,国家总理停止个别行动的命令已经产生了效果。”声明呼吁成员们“一定要保持镇定”。然而,纳粹党党报把这种缓和矛盾的尝试看作是犹太人放肆的言行,并宣称:“有着迷惑性名称的‘犹太教信仰的德意志国民中央协会’必须习惯于这个事实,即确实有理由把犹太人从德意志人生活的所有领域中排除出去。”
犹太教正统保守派是最坚持犹太人“犹太性”的群体,他们聚集在“犹太保守联合会”(Jüdisch konservative Vereinigung)内,要求坚持古老传统的犹太教信仰,对与德意志社会同化的问题持保守态度。在他们看来,“唯有犹太民族才是上帝的选民,才接受了上帝所显示的托拉。犹太民族承担着法律的枷锁,有独特的宗教特征,并通过规定的、包含了婚姻禁令在内的宗教法而得到维护”。在他们的民族宗教观念中,“犹太教徒”是等同于“犹太人”概念的,因而也是不可能与基督教社会的德意志人真正同化的。反过来说,他们认为,自中世纪以来,作为“异教徒”和居住在“隔都”里的犹太人,也正是靠着保持自己古老的宗教、语言、文化及风俗习惯,才使自己在这个世世代代遭受歧视和压迫的德意志基督教社会环境中生存下来。在20世纪30年代初,“犹太保守联合会”大约代表着16万以上的德国犹太人。希特勒上台后,这一派最早意识到犹太人可能会遭受迫害,但对此作出的反应却是相当传统和消极的。他们在给希特勒的呈文中这样表态:“如果您,总理先生以及由您领导的民族政府,已经确立了这样的最终行动目标,即要将德意志民族中的德意志犹太人消灭干净,那么,我们将不再热衷于幻想,而宁愿面对痛苦的事实。”在联合会内部,正统的犹太经师们把希特勒上台解释为命运的安排,用宗教式语言对全体德国犹太人实施安抚:“通过在痛苦和忧愁中的英雄气概,把我们道义上和宗教上的人性提到一个更高的层次。”
与正统保守派相近的是犹太复国主义集团,他们不仅坚持犹太教的信仰,而且认为唯有回归巴勒斯坦,重建一个犹太国家,才能为自己找到真正的家园。该集团的组织载体是“德国犹太复国主义联合会”(Zionistischen Vereinigung für Deutschland),喉舌为《犹太评论》。德国犹太复国主义兴起于19世纪末,它是世界性犹太复国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集团成员认为,“犹太人虽然能够成为德意志国家公民,但从未真正属于德意志民族”,“不仅同化的实践因反犹主义而失败,而且同化在客观上也是不可能的”,犹太人只能“客居地过着无根性的生活”,而真正的“扎根”唯有在巴勒斯坦才能成为现实。因此他们明确提出:“只要经济上有可能,所有的犹太复国主义者应该把移居巴勒斯坦列入自己的生活计划中。”然而,就在“德国犹太复国主义联合会”成立的1918年,德国爆发了革命,最后建立了民主的魏玛共和国。由于此后犹太人的社会地位得到明显改善,而在英国托管下的巴勒斯坦,接收犹太移民的幅度也小于预期,因而该团体的成员数不多,1923年为3.3万人,到20年代末下降到2万。希特勒上台之时,该集团清楚地看到犹太人将要面临的厄运。1933年1月31日,即希特勒组阁翌日,《犹太评论》就指出:“作为犹太人,我们必须面对这个事实:一种与我们敌对的势力接管了政权”;“在纳粹党的威逼之下,即使没有希特勒的夺权,对犹太人的排除也已经得到了推进”。然而,他们从复国的目标出发,并没有将纳粹上台看作一场灾难,相反,认为这是千载难逢的让犹太人抛弃德意志爱国主义、回到犹太国家、恢复犹太人的民族感、实现犹太复国主义理想的机会。在希特勒上台的当天,犹太复国主义的《犹太人周报》便宣布“一种世界观崩溃了,我们不想为它叹息,而是放眼于未来”,当时几乎响起了一片欢呼胜利的声音。[20]
希特勒政权的上台,尤其是1933年4月纳粹分子实施的一系列反犹举措,使德国犹太人看到了联合的重要性,就像犹太复国主义者汉斯·特拉默(Hans Tramer)在1933年1月30日那天说的那样:“犹太人内部的所有差别都将变得毫无意义,所有人都将处于同样的危险之中。”事实上,犹太人的联合事宜,早在魏玛共和国初期就提出来过,但共和国宽松的犹太政策却不利于这种联合。直到1928年9月,才成立了一个并无号召力的“德国犹太人各州协会工作共同体”(Arbeitsgemeinschaft der jüdischen Landesverbände des Deutschen Reiches)。在共同体内设立拥有执行能力的领导机构的努力,直到希特勒上台后才奏效。1933年2月12日,共同体作出相关决议,4月25日,“全国代表机构主席团”正式成立。同年9月17日,全国代表机构主持召开相关会议,正式成立“德意志犹太人全国代表机构”(Reichsvertretung der deutschen Juden),以取代原有的共同体。在外界的压力下,德国犹太人终于实现了联合。全国代表机构承担的任务,主要是在纳粹暴政下,实施“犹太教育”,保障犹太人的经济地位和社会联合,促进向外移居。在纳粹统治下的犹太人,最重要的工作是自救。在各个犹太团体走向联合的过程中,“德意志犹太人救助与建设中央委员会”(Zentralausschuss der deutschen Juden für Hilfe und Aufbau)于1933年4月30日在柏林成立,在新的形势下,承担跨社区的经济、社会和福利方面的自救任务。1933年9月“德意志犹太人全国代表机构”形成后,该中央委员会即作为其最高业务领导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