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类型构造之比较

第五章 行政诉讼类型构造之比较

所谓行政诉讼的类型, 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提起救济的类型及法院作出相应裁判的制度。德国对撤销之诉和课予义务之诉等诉讼类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日本也直接将行政案件诉讼分为抗告诉讼、当事人诉讼、民众诉讼以及机关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对诉讼类型进行直接规定, 我们认为, 应对诉讼类型进行明确, 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程序设计, 为权利救济提供更多可能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