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构造之法律机能
2026年03月02日
一、类型构造之法律机能
一般意义下, 类型化研究方法的目的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对社会纠纷进行归类总结, 以为相应诉讼救济途径的设计或者诉讼体系漏洞的弥补奠定社会实证基础。[1] 行政诉讼的类型化研究的法律机能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第一, 通过设计与社会纠纷类型相应的诉讼救济途径, 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所谓“有权利必有救济”, 行政诉讼类型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救济且法院仅在法定的裁判方法范围内裁判的诉讼形态”[2]。无论各个国家是否通过法律明文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类型, 行政诉讼的类型研究都是行政诉讼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诉讼类型与当事人的诉权、诉讼程序及判决形式直接相关, 而诉讼权可以被视为“现代法治社会中的第一制度性人权”[3], 因此行政诉讼类型与当事人的利益紧密相关。也可以说,“一国行政诉讼类型的多寡及其设置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到该国公民行政诉讼的保护程度以及法院司法审查功能的实现”[4]。第二, 通过行政诉讼类型的科学设计, 弥补诉讼体系的漏洞。行政诉讼类型不仅直接关系到原告的权益, 与被告和法院也有着紧密的联系。比如, 被告通过行政诉讼的类型可以相应地对自己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及适当作出检讨; 法院审判程序的顺利进行也有赖于行政诉讼类型的科学化规定。行政诉讼的类型应当起到“纲举目张”的作用, 以其为前提和基础构建整个行政诉讼的框架。行政诉讼的类型既要承担以上两个法律机能, 又要考虑到审判权和行政权关系的定位, 因此, 构建行政诉讼类型是一个复杂且重要的命题。(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