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之比较
作为行政法领域最为重要的两种权利救济方式,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有着极为密切的逻辑联系。其中, 二者在程序上的衔接便是这种逻辑联系的具体表现之一。在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行为而寻求法律救济时, 是可以直接起诉还是需先行申请行政复议, 不仅关系到其合法权益能否获得及时、有效的维护, 而且还涉及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分工与协调, 甚至还直接影响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功能的实现。因此,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程序衔接就成为行政诉讼法的重要问题之一。从世界范围看,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主要有三种典型模式: 以穷尽行政救济为原则的美国模式,类型化差别对待的德国模式, 以当事人自由选择为原则的法、日模式。这三种模式虽有差异, 但亦有其共性规律。通过探寻其规律, 可为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制度之完善, 提供有益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