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构造之共性规律

四、类型构造之共性规律

第一, 与法律传统相适应。法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 现代的行政诉讼制度即源于法国。将公法与私法相区分,“在公法范围内, 完全否认私权自治的思想, 政府的作用决不限于保护私权, 相反, 公法所特别关注的是国家行为在实现公共利益上的作用。公法关系中, 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它是一方当事人, 但具有高于其他任何个人的权威”[23]。法国的独立的行政法院的设置充分体现了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和追求,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局限于具体行政行为, 还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就诉讼类型而言, 以法官的审判权大小为标准, 分为完全管辖之诉、撤销之诉、解释及审查行政决定的意义和合法性之诉、处罚之诉。与之相较, 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一样, 都由普通法院进行管辖, 一般情况下适用的规则也与民事诉讼相同。英国的诉讼类型按照诉讼程序性质的不同, 可以分为普通救济诉讼和特别救济诉讼。

第二, 充分保护原告利益。在法国的完全管辖之诉中, 法院进行全面、深刻的审查, 法官行使全部审判权力, 可以撤销、变更、重新决定行政机关的行为, 可以判决行政主体赔偿损失, 充分反映了在法定案件类型中对原告的保护。我国台湾地区以诉讼的内容为分类标准, 分为撤销诉讼、确认诉讼及给付诉讼, 也体现了原告的直接诉求。(https://www.daowen.com)

第三, 监督政府依法行政, 维持公共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在美国, 为了公共利益, 国会可以授权检察总长对行政机关的行为申请司法审查。我国台湾地区的公益诉讼即指人民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对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即使是与自身权利及法律上的利益无关的事项, 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