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审理模式之比较

第十章 行政诉讼审理模式之比较

行政诉讼审理模式是指由一定的诉讼目的所决定的, 行政诉讼程序中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与权限配置关系, 以及由此所呈现出来的外在形态或相互关系。从本质上而言, 它所反映的是不同诉讼主体在诉讼程序中的权限划分, 以及由此所体现的各自的不同诉讼地位。[1] 就审理模式的类型而言, 中外学界基本形成共识, 即根据当事人与法院在诉讼程序中权限配置情况, 将审理模式划分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 一般认为英美法系国家较多采用当事人主义模式, 而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大多实行职权主义模式。[2] 本章首先将对两类典型的审理模式进行解析, 接着分析影响行政诉讼审理模式选择的重要因素, 并对未来中国行政诉讼审理模式的转换与发展方向进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