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摩(Dharma)
我们该如何认识达摩的内涵呢?最早且最好的材料就是吠陀,或者说“天启”,字面上指的是古代贤者的“听闻”。在古典时期,吠陀被认为是自存的、不变的,因此,由吠陀而来的达摩也具有这些特质。人类所知的吠陀仅为永恒吠陀的残篇,是经由贤者“听闻”而来的。这种天启的片段随着时间流逝而遗失,因此相关的知识也是不完全且不断减少的。
事实上,吠陀包含祭神赞歌、神话故事以及祭祀仪轨指导,道德法的分量极少。为了从吠陀中抽出法律文字,逐渐发展出了一种从大量文本中筛选出相对稀少的真正律令的方法。仅有概括性陈述(不关于特定事件或人物)且以“应该……”句型陈述的文字,才能被视为律令,例如:“想要上天堂,应该祭祀。”即使是同样的陈述,一旦其中存在与所述行为有显而易见的因果关系的利益,它就不再是达摩律令了。只有当一段吠陀文本缺乏可见利益时,我们才能根据因果业报的法则判断,被规定的行为有不可见的无形的因果。以下列两段关于婚姻的文本为例。第一段文本:“男性应迎娶未患疾病且性格良好之女性。”此文本仅陈述明显事实,不遵守这段世俗建议将导致不幸。因此,这段陈述并不是达摩律令,若不能遵守也不会产生恶业。另一段文本则不同:“男性应迎娶非近亲且不同父系氏族的女性。”因为不遵守此规定并没有明显可见的惩罚,所以便可判断,在因果业报的原则之下,违反规定与惩罚间存在不可见的关联,这条规定也因此可被视为达摩律令。违反此律令将招致因果业报法则下的恶果,且由于“不可见”之故,因(违反律令)与果(例如转世成较低阶级)之间具有时间上的延迟。
由于吠陀知识的碎片性,在吠陀未涉及的部分,我们必须求助于其他资料:传承(smriti,正直和良知的传统)。传承字面上指“被记住的”,包含了后吠陀时期的法论文献。比起吠陀本身,这批文献是更为全面、完整的法律文献。传承文献包含附属于吠陀学派的散文体规范——法经,以及后世更大型的诗体法律典籍,如摩奴、耶若婆佉(Yajnavalkya)等人的著作。古典时期进一步的达摩文献写作是针对基本文献进行评论,或围绕主题汇编各种达摩文献的法条,这些文献统称为法论。
通过这些文献,我们可以将达摩的内容简单分成几类。首先最重要的是关于种姓与行期(生命阶段)的达摩,即种姓行期法(varnashramadharma)。其内容自然是阐述婆罗门对于不同社会阶层承担的道德职责的观念,包括家庭生活、种姓之间的关系,以及占据很大篇幅的“王法”(rajadharma),即王的职责。此法之下的职责明显根据个人的社会角色而高度差异化。作为道德法,其约束力是无形的因果业报。此外,虽然种姓行期法受到国王的支持,但其中的大部分并非成文法。
达摩的第二类是“争议”,主要关注人际关系的契约层面,也就是人们作为自主个体达成的约定而衍生的争议。据说争议有十八个分支:欠债、抵押、无所有权买卖、合伙、收回赠礼、拖欠薪资、违背契约、买卖反悔、牛主人与牧牛人的纷争、边界纠纷、人身伤害、诽谤、窃盗、抢劫和暴力、通奸、夫妻义务、遗产分割以及赌博。许多内容虽然跟不同种类的契约有关,但也有窃盗、人身伤害等更像刑事犯罪的行为。这些争议确实会上呈到王庭之上仲裁,但只能由受害人提出,而不能是代表受害人的公诉人。因此,这些问题更像是通过法庭解决的私人争议,而非由国家向犯罪者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最后,法论中的一小部分,即“拔刺”(removal of thorns)对我们而言可能像由国家起诉的真正刑法,多数都与直接危及王国的行为有关。
由于Dharma本身永恒不变,导致了欧洲人对印度社会的贬义评价,认为它缺乏变化,不能与时俱进。然而,通过对其进行诠释,达摩的内容是可以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而进行相当程度的调整的。调整的重要原则之一为是否算是“斗争时代不允之事”(kalivarjya)。在这一原则之下,从第四章已描述过的第四时代人性堕落角度出发,吠陀规范应行却不再受到欢迎之事,就得视为“斗争时代不允之事”而加以禁止。例如,印度教中禁止杀牛、禁吃牛肉的规范,正是此原则的典型范例。吠陀礼仪要求宰杀并火烤公牛以招待宾客,而通过亚历山大时代的历史学家我们得知,直到公元前4世纪,这项传统仍存在于塔克西拉。吠陀时期的人们高度重视牛,所以才有这种向客人表达敬意的礼仪要求。然而,在耆那教与佛教及其不杀生的观念兴起后,素食成了高种姓遵循的规范,极受重视且被神圣化的牛变得尤为不可侵犯。可见,诠释方法会根据价值观的改变来调整永恒不变的达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