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姆·莫汉·罗伊

拉姆·莫汉·罗伊

王公拉姆·莫汉·罗伊(Ram Mohan Roy,1772[2]—1833年)生活在莫卧儿帝国末年和英属印度初年,是他那个时代最有趣的人物之一。他出生于孟加拉的婆罗门家庭,父系先辈多代在莫卧儿帝国担任世俗职务,而非祭司或宗教导师(母系先辈则从事这类工作)。因此,为了承续政府公职,拉姆·莫汉·罗伊接受了波斯语和阿拉伯语的教育,同时也学习梵语。在这一背景下,加上广泛游历英属范畴之外的印度,拉姆·莫汉·罗伊成了莫卧儿帝国晚期的学者和开明印度绅士。他见多识广,对于世界事务和印度教改革深感兴趣。他想改革印度教的想法,出现在接触了反对偶像崇拜的伊斯兰教之后。16岁时,拉姆·莫汉·罗伊写下一篇文章,倡议印度教去除偶像崇拜。

如拉姆·莫汉·罗伊在简短自传中所述,他一开始对英国统治十分反感,但最后却认为英国虽是外国统治势力,但“能更迅速并切实改善本地居民生活”,因此他选择任职于英国东印度公司。拉姆·莫汉·罗伊精通英语,在一些社会、政治改革中成为一名雄辩滔滔的作家和演说家,他对伊斯兰教的兴趣延展到了基督教。拉姆·莫汉·罗伊研究了希伯来语与希腊语的《圣经》,以英语写下《耶稣的箴言:和平与幸福的指南》(The Precepts of Jesus,the Guide to Peace and Happiness)一书,这本书进而被翻译成孟加拉语和梵语。这本书直接以理性和伦理体系陈述耶稣的话语,褪去了历史和神话成分,类似同时代美国的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所写的著作。

拉姆·莫汉·罗伊的改革构想,兼具政治性与宗教性,因此他除了游说政府进行多项政治改革外,还开创了印度教宗教改革运动,即“梵天斋会”(Brahma Sabha)。政治改革方面,他提出请愿,反对1827年的《陪审团法案》。这个法案将欧洲人特权和宗教歧视引入英国传统的审判团制度。拉姆·莫汉·罗伊雄辩滔滔地提出印度人反对该法案的原因。他说:“这项法案使得任何本地人,无论是印度教徒还是穆斯林,都要屈从于基督徒做出的审判,而审判他们的基督徒既可以是欧洲人,也可以是本地人;然而基督徒,包括本地改宗者,则可免受印度教徒或穆斯林陪审团裁判的不公正对待,无论这位裁判的社会地位有多高。”拉姆·莫汉·罗伊晚年前往英国,在英国议会召开的关于更改东印度公司特许状的听证会上,直陈改善印度行政制度的必要。最终,拉姆·莫汉·罗伊在英国过世。

拉姆·莫汉·罗伊推动的社会改革的若干领域多数与印度教社会中低种姓和妇女承受的法律不平等有关,而这些恰恰是采取不干预政策的英国政府不愿涉入的领域。例如,他倡议允许妇女继承家族财产,允许寡妇再婚,并反对一夫多妻。最著名的是,他极力主张废除撒提习俗(sati,或常见拼法suttee)。这是一个不常见却令人惊讶的习俗:印度教寡妇在去世丈夫的火化坛上自焚殉葬,被视为女性对丈夫忠贞的表现。这项倡议引起了英国基督徒的共鸣,他们向政府施压,要求政府采取行动废除撒提习俗,这就迫使英国东印度公司去干涉一向不愿涉入的印度教习俗。拉姆·莫汉·罗伊倡议废除撒提,并且质疑它是印度教法律的规定这一说法,怀疑它是否是吠陀的命令。他列举梵语文本和弥曼差派诠释法则(见第七章),证明这一习俗并非印度教法的规定。

拉姆·莫汉·罗伊对撒提问题的立场与其对印度教改革的想法一致,他重新诠释了印度教和印度的历史,以支持改革政策。拉姆·莫汉·罗伊认为,他反对的许多社会和宗教习俗,都是吠陀经典中未曾发现的腐化习俗,是后世逐步渗入印度教的。因此,他主张的改革,实际上是重返纯净的吠陀或吠檀多派印度教,去除社会陋习,简化仪式。因此,他虽然受伊斯兰教和基督教的启发批判印度教,但并不是鼓励脱离印度教,而是激发印度教自身的改革。这股思想形成的梵天斋会以吠陀诵读为核心,与印度教庙堂中的偶像崇拜不同。比梵天斋会本身更重要的是它的改革思想和对印度教的历史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