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论
先秦的宗庙祭祀与封建宗法制相伴。在理想的状态下,继承人应为嫡长子,由他代表大宗之主祭祀祖先。小宗随着不断繁衍、分封,渐渐失去祭祀远祖的权力。实际的君位继承,则常无法按照理想状态进行。按照儒家经典规定,如果遇到小宗入继大宗的情况,国君应克服血缘的限制,履行先君继嗣的义务,放弃祭祀自己的生父。事实上,少有国君能够做到这一点。作为他人之子的国君,与作为君位继嗣的国君之间的冲突,是宗庙祭祀中反复出现的乐章。《左传》记载了文公二年发生的“跻僖公”事件,可以看作这一传统冲突的早期蓝本[167]:
秋,八月丁卯,大事于太庙,跻僖公,逆祀也。于是夏父弗忌为宗伯,尊僖公,且明见曰:“吾见新鬼大,故鬼小。先大后小,顺也。跻圣贤,明也。明、顺,礼也。”
文公在太庙举行祭祀,将父亲僖公的享祀之位登于闵公之上。闵公为僖公的兄长、先君,应排在僖公之前[168]。不过,闵公即位二年被弑,没有后人。拥有后人的僖公得以在祭祀序列中超迁。这样的争议,在帝国时代不断重演,君主总希望祭祀自己的生父,也总是能够得到支持。
从这种重复看来,宗庙制度似乎从先秦连续地发展到了西汉。因此,在清以来学者的讨论之中,“郡国庙”被看作一条没有来由的违礼歧路。西汉末年的礼制改革,才让宗庙制度回到西周以来的正轨。而将郡国庙放入家—国关系的框架下解释,同样是默认先秦秦汉的宗庙具有连续性,试图在家与国的缝隙中安置郡国庙这一突兀的存在。
然而宗庙制度不曾连续发展。岳麓秦简所揭示的县道太上皇庙的存在,说明县道庙与郡国庙绝非权宜,值得更为郑重地对待。秦始皇越过先秦传统,首次建立了帝国宗庙的定义。他破除了宗族的存在,使宗庙仅属于皇帝。他不计成本,在县道建立近千所宗庙[169],要求频繁的巡察与祭祀。如果他的思路被一直执行下去,祭祀帝国祖先将成为地方日常行政的环节。县道庙的存在,还说明立庙的数量不存在限制,事实上规避了继承制度对宗庙秩序的影响。昭穆问题也因此从未在元帝之前的讨论中出现过。西汉末年的儒者们将宗庙集中到首都长安,同时将封建宗法制度下宗庙的传统问题带回了帝国的宗庙制度中。礼制改革对于庙数和迭毁制度的要求本于礼书,并非先秦实际施行过的制度。西汉末年的礼制改革,结合先秦传统与礼书的设计,开启了帝国宗庙的新阶段。
西汉末年的宗庙制度改革,像是秦二世改革遥远的回响,但这次改革未再招致任何批评。随着帝国制度的运转成熟与儒学话语权的提高,宗庙回到了首都,遵从儒学经典设定的规范。东汉以来,关于宗庙秩序的争论几乎从未休止,但这些争论总是发生在儒家礼学的框架之中。郡国庙再未复兴,而秦始皇和他的县道庙,则被长久地遗忘了。
[1] 西汉时人已将分布在郡和诸侯国的宗庙称为“郡国庙”,这一称呼常见于《汉书》,本文采用当时人的称呼。《汉书》卷二五下《郊祀志下》,第1253页;《汉书》卷七三《韦贤传》,第3116、3117、3121页。
[2] 如鲁惟一曾从西汉后期礼制改革的大背景与昭穆制度两个角度讨论西汉末年的宗庙改革,参Michael Loewe, Crisis and Conflict in Han China, 104 BC to AD 9, pp. 154–192, Michael Loewe, Problems of Han Administration: Ancestral Rites, Weights and Measures, and the Means of Protest, Leiden: Brill, 2016, pp. 1-107。白瑞旭则对西汉宗庙发展中的关键事件做了个案分析,参K. E. Brashier, Ancestral Memory in Early China,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Aisa Center, 2011, pp. 104–107。从礼制角度做较为系统梳理的,如郭善兵《中国古代帝王宗庙礼制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20—136页。后文涉及具体问题时,还会引用相关研究,此处不再罗列。
[3] 在这一方面,日本学者有不少好的讨论。他们一般将宗庙制度放入家—国、公—私的大框架中讨论,尝试给秦汉的国家形态和皇帝制度整体性的解释。如板野長八《中國古代における人間觀の展開》第二十章“前漢末に於ける宗廟·郊祀の改革運動”,第543—560页;尾形勇著、张鹤泉译《中国古代的“家”与国家》第六章第一节“‘天子’‘皇帝’的区分和国家秩序”,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第206—216页。此外,做过专题讨论的还有藤川正数、保科季子、金子修一等学者。最近的研究如目黑杏子《前漢後半期における宗廟制の變容》,《东方学报》2020年第95期,第1—95页。关于日本学者的家—国关系思路,学界已有不少好的回顾和总结。引入县道庙之后,秦汉宗庙的发展线索可以重新清理,解释这一问题的框架,也有重做讨论的可能。为简洁计,此处不再赘述相关的学术研究,目黑的论文中对学术史有简略回顾,可以参看。
[4] 秦始皇所设立的太上皇庙分布于县道,可以称为“秦县道太上皇庙”,简称为“县道庙”。
[5] 东周诸国的宗庙未必设在首都,宗庙所在的城邑被称为“宗”或“宗邑”。《左传》庄公二十八年:“曲沃,君之宗也。”杜注:“曲沃,桓叔所封,先君宗庙所在。”又曰:“宗邑无主,则民不威。疆埸无主,则启戎心。”参《春秋左传注疏》,中华书局影印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本,第1781页中栏、下栏。
[6] 本文所言之“帝国”,指皇帝统治的中央集权郡县制国家,秦与西汉即这类国家的开端,为了行文简洁,径以“帝国”呼之。
[7] 相关的例子可参《左传》宣公二年(即位,晋国)、宣公三年(即位,郑国)、襄公九年(冠礼、卫国)、昭公二十五年(即位,宋国),《春秋左传注疏》,中华书局影印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本,第1867页下栏、第1869页上栏、第1943页下栏、第2110页下栏。
[8] 学者一般认为,雍城中部的马家庄发现的一号建筑遗址就是秦国的宗庙。参陕西省雍城考古队《凤翔马家庄一号建筑群遗址发掘简报》;雍城考古队、尚志儒、赵丛苍《〈凤翔马家庄一号建筑群遗址发掘简报〉补正》,《文博》1986年第1期,第11—13页。
[9]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27页。
[10] 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图版与释文见第201—203页,连读释文见第249页。所有岳麓秦简都注有两套编号,第一个是原始编号,第二个是整理出版以后在本卷内的编号。为便于核对,本文同时注明两套编号,不再一一注明页码。引文与整理本释文、标点不同之处,在脚注中另行说明。
[11] 学者早已注意到岳麓秦简中的相关材料,并做了研究,如周海锋《新出秦简礼俗考》,《中国文化研究》2016年夏之卷;范云飞《岳麓秦简“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第己”》,《简帛》(第十九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年;范云飞《从“周礼”到“汉制”——公私视角下的秦汉地方宗庙制度》,《史林》2020年第2期。关于秦存在县道庙,岳麓秦简所载的令史行庙周期,岳麓简与里耶“行庙”牍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上述文章均已指出,请读者参看。
[12] 按,原文“祠庙”常被理解为一个词。不过,在先秦秦汉文献中,不见“祠庙”一词。宗庙总是仅用“庙”字来表示,而“祠”字或表示名词“神祠”,或表示动词“祭祀”。如《岳麓秦简(伍)》中即两种用法并存:“令曰:县官所给祠,吏、黔首、徒隶给事祠所斋者,祠未而敢奸,若与其妻、婢并□,皆弃市。其□□。307正”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第200页。有时,《汉书》以“祠庙”或“庙祠”表示“祭祀宗庙”,岳麓秦简中的“祠庙”也可能是这种用法,即表示“在县道的被祭祀的太上皇庙”。还存在一种可能,即理解为“在县、道的太上皇祠与太上皇庙”,那么则应点断为“祠、庙”。以上均为出于对词例的考虑而给出的尝试性理解,此处的“祠庙”如何理解,还需要其他证据。
[13]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36页。
[14] 《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226页注三十四。
[15]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78页。
[16] 《左传》中凡言“庙”均指祖宗庙,秦汉文献中的“庙”绝大部分情况也指宗庙,偶见“庙”指祭祀建筑者。参本书附录一。
[17] 整理者推断,岳麓秦简简文的抄写年代不会晚于秦二世二年(前208),简文抄写与法令颁布不必同时[参《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226页注三十四]。此外,理论上不能完全排除秦统一前即有县道庙的可能性,但是“太上皇庙”的建立,一定在始皇二十六年“太上皇”尊号颁布之后。后文还将讨论东周庙制与秦始皇的整体宗庙改革策略,秦在统一前即有县道庙的可能性极低。
[18] “有蛮夷曰道”,《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第742页。
[19] 按,原标点为“更,五日壹行庙”,似理解为某不知名的官员五日一行庙。陈侃理认为,“更”指“更卒”,则此句应标点为“更五日壹行庙”,本文从陈说。
[20] 按,第二字原释文释为“部”,陈伟改释为“都”,可从。参陈伟《岳麓秦简肆校商(三)》,简帛网2016年3月29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506。
[21]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78页。
[22] 鲁家亮《里耶秦简“令史行庙”文书再探》,《简帛研究(二〇一四)》,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45页。岳麓秦简《秦始皇廿七年质日》,参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壹)》,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年,图版释文在第3—9页。
[23] 鲁家亮《里耶秦简“令史行庙”文书再探》,第47页。
[24] 《史记》卷一二二《酷吏列传》,第3142页。
[25] 另一种类似用法是常见于《史》《汉》的“行县”,此处之“行”亦指徇行、巡查。如《史记·绛侯周勃世家》:“河东守尉每行县至绛,绛侯勃自畏恐诛。”《史记》卷五七《绛侯周勃世家》,第2071页。《汉书·路温舒传》:“太守行县,见而异之,署决曹史。”《汉书》卷五一《贾邹枚路传》,第2367页。
[26] 《史记》卷一〇二《张释之冯唐列传》,第2755页。
[27]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41页。
[28] “极”的本义为屋脊,又引申为顶点、终极,如《诗经·唐风·鸨羽》“悠悠苍天,曷有其极”。
[29] 参本书第一章第二节。
[30] 如《左传》昭公十八年郑国有大火,子产:“使子宽、子上巡群屏摄。至于大宫,使公孙登徙大龟,使祝史徙主祏于周庙,告于先君。”所谓“大宫”,就是郑国的祖庙。周庙则为郑桓公之父周厉王庙。《春秋左传注疏》,中华书局影印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本,第2085页下栏。
[31] 《春秋左传注疏》,中华书局影印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本,第1781页中栏、下栏,第2173页下栏。
[32] 《春秋左传注疏》,中华书局影印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本,第1983页下栏。
[33] 《春秋左传注疏》,中华书局影印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本,第1883页上栏。
[34] 《春秋左传注疏》,中华书局影印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本,第1883页上栏。
[35] 《春秋左传注疏》,中华书局影印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本,第1782页上栏。
[36] 《春秋左传注疏》,中华书局影印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本,第1743页中栏。
[37]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47页。
[38]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67、269页。
[39] 参国家计量总局主编《中国古代度量衡图集》,北京:文物出版社,1981年,第65、66页。
[40]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66页。
[41] 目力所及,首先敏锐地注意到这一点的是李开元,陈侃理在讨论《过秦论》时也论及二世的宗庙改革。参李开元《秦始皇第一次巡游到西县告庙祭祖说——兼及秦统一后的庙制改革》,《秦汉研究》(第10辑),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10—17页;陈侃理《司马迁与〈过秦〉篇》,《岭南学报》(复刊第十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第152页。
[42] 钱玄搜检《左传》,举出鲁、晋等国的例子,指出东周诸侯国国内的庙数远超礼书所载。参钱玄《三礼通论》,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446—447页。
[43] 按,李开元提出“先王庙或在西雍”中的“西”指西县,这是很有可能的,本文暂从李说标点。见李开元《秦始皇第一次巡游到西县告庙祭祖说——兼及秦统一后的庙制改革》,第15页。
[44] 《礼记注疏》,中华书局影印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本,第1335页中栏。
[45] 万斯同《庙制图考》卷一,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45—46页。
[46] 先秦儒家经典中只有“太祖”的说法,不见“始祖”。参华喆《中古庙制“始祖”问题再探》,《文史》2015年第3辑,第117—134页。
[47] 如《史记·秦本纪》“自蜚廉生季胜,已下五世至造父,别居赵”,指蜚廉、季胜、孟增、衡父、造父五世,《史记》卷六《秦本纪》,第175页。另《高祖本纪》“长乐宫成,丞相已下徙治长安”,指包括丞相在内的官员都迁至长安办公,《史记》卷八《高祖本纪》,第385页。
[48] 李开元因此认为,秦二世将秦国的宗庙系统一分为二,一是以秦襄公为祖庙的“秦国系统”,二是以秦始皇为祖庙的秦帝国系统。李开元《秦始皇第一次巡游到西县告庙祭祖说——兼及秦统一后的庙制改革》,第16页。
[49] 游逸飞认为秦初县道庙中可能包括始皇为自己所设者,但并未进行论证。参游逸飞《有了里耶秦简,秦始皇的形象会不一样吗》,澎湃新闻“私家历史”栏目,2016年4月20日。
[50]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益阳市文物处《湖南益阳兔子山遗址九号井发掘报告》,《湖南考古辑刊》(第12集),北京:科学出版社,2016年,第158页图版一。
[51] 陈侃理已经注意到这一点,参陈侃理《司马迁与〈过秦〉篇》,第152页。
[52]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82、284页。按,李开元、陈侃理已经分别注意到《过秦论》中的材料,参李开元《秦始皇第一次巡游到西县告庙祭祖说——兼及秦统一后的庙制改革》,第16页注①;陈侃理《司马迁与〈过秦〉篇》,第150页。
[53] 有趣的是,今本《史记·秦始皇本纪》最后所附的一段“孝明皇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乙丑”的班固上表中也提到“子婴度次得嗣,冠玉冠,佩华绂,车黄屋,从百司,谒七庙”。此处的“七庙”同非虚语,应指二世所设之七庙。唯班固对子婴的评价,已与贾谊完全不同。《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92页。
[54]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75页。
[55] 从《史》《汉》的记载来看,汉五年之前,刘邦没有整顿宗庙事务。与国家典礼相关的事务仅有汉二年六月,刘邦“令祠官祀天地四方上帝山川,以时祠之”。《汉书》卷一上《高帝纪上》,第38页。不过,《史记·萧相国世家》有“汉二年……〔萧何〕为法令约束,立宗庙社稷宫室县邑”云云,此处的“宗庙”似为泛泛言之,未必能落到实处。《史记》卷五三《萧相国世家》,第2014页。
[56] 《史记》卷八《高祖本纪》,第382页。
[57] 《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第67—68页。
[58] 西汉初年多承秦制,陈苏镇有全面的论述。参陈苏镇《〈春秋〉与“汉道”》第一章第二节“论‘承秦立汉’”,第38—72页。
[59] 《史记》卷八《高祖本纪》,第392页。
[60] 《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第80页。按,《汉书·惠帝纪》亦记惠帝在五月丙寅即位为帝,《汉书》卷二《惠帝纪》,第85页。关于惠帝即位,也可参李俊芳《两汉皇帝即位礼仪研究》,《史学月刊》2005年第2期,第24页。李文还据日本学者所区分的“天子即位”和“皇帝即位”对汉代皇帝的即位礼仪做了申说,可以参看。
[61] 《汉书》卷一三《异姓诸侯王表》,第377—379页;《汉书》卷一四《诸侯王表》,第397—406页。
[62] 参陈苏镇《〈春秋〉与“汉道”》,第72—107页。
[63] 《汉书》卷二七上《五行志上》,第1335页。
[64] 《汉书》卷五《景帝纪》,第143页。
[65] 《汉书》卷九《元帝纪》,第281页。
[66] 《史记》卷八《高祖本纪》,第392页。
[67] 《汉书》卷五《景帝纪》,第138页。
[68] 参《史记》卷九《吕太后本纪》,第399页;《史记》卷一〇《孝文本纪》,第418、436页。《汉书》卷七《昭帝纪》,第217页;《汉书》卷八《宣帝纪》,第238页;《汉书》卷九《元帝纪》,第277页;《汉书》卷一〇《成帝纪》,第301页;《汉书》卷一一《哀帝纪》,第334页;《汉书》卷一二《平帝纪》,第347页。值得一提的是,自《汉书·昭帝纪》起,各帝纪开篇均有“即皇帝位,谒高庙”一句。《昭帝纪》前则无此套语。从《史记》可知,自少帝即位即谒高庙。很有可能是武帝时代更定宗庙仪法,使皇帝即位谒庙的文字记录更为规整。
[69] 《汉书》卷六八《霍光金日䃅传》,第2945—2946页。
[70] 颇值玩味的是,霍光等人对刘贺的指责中还有一条,“祖宗庙祠未举,为玺书使使者持节,以三太牢祠昌邑哀王园、庙”。《汉书》卷六八《霍光金日䃅传》,第2944页。
[71] 《汉书》卷七《昭帝纪》,第221页;《汉书》卷一二《平帝纪》,第357页;《汉书》卷九七下《外戚传下》,第4010页。
[72] 《汉书》卷七《昭帝纪》,第229页;《汉书》卷一二《平帝纪》,第352页。
[73] 《汉书》卷三《高后纪》,第96页。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班固在《汉书·高帝纪》最后评论刘邦“又与功臣剖符作誓,丹书铁契,金匮石室,藏之宗庙”(《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第81页)。此处言“藏之宗庙”,看似刘邦所定次序藏于太上皇庙,事实上班固所指仍是吕后二年所排定的功臣次序,与《高后纪》所言无别。
[74] 《汉书》卷九九上《王莽传上》,第4095页;《汉书》卷九九中《王莽传中》,第4113页。
[75] 《汉书》卷九九下《王莽传下》,第4169页。
[76] 《汉书》卷二《惠帝纪》,第88页。
[77] 《史记》卷八《高祖本纪》,第392页。
[78] 《史记》卷一〇《孝文本纪》,第436页。
[79] 按,“诸侯王列侯使者侍祠天子,岁献祖宗之庙”一句。《汉书·景帝纪》作“诸侯王列侯使者侍祠天子所献祖宗之庙”。二者含义大致相同,《汉书》更强调“天子所献”,即指长安宗庙。《汉书》卷五《景帝纪》,第138页。
[80] 阿部幸信《汉初天下秩序考论》,《史林挥麈——纪念方诗铭先生学术论文集》编辑组编《史林挥麈——纪念方诗铭先生学术论文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128—130页。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仅讨论“郡国”一词的含义,不涉及原文对“天下秩序”的立论。
[81] 《史记》卷二八《封禅书》,第1380页。
[82] 《史记》卷一〇七《魏其武安侯列传》,第2843页。
[83] 在这里,还需要对《汉书》的一条材料加以说明。《汉书·韦贤传》云:“初,高祖时,令诸侯王都皆立太上皇庙。至惠帝尊高帝庙为太祖庙,景帝尊孝文庙为太宗庙,行所尝幸郡国各立太祖、太宗庙。”(《汉书》卷七三《韦贤传》,第3115页)按,此为《汉书》追叙,乃泛泛言之。高祖庙事实遍及全国郡国,不仅“行所尝幸郡国”而已。除了前文所举《高祖本纪》的证据,还有《汉书·武帝纪》记载,建元六年,“春二月乙未,辽东高庙灾”(《汉书》卷六《武帝纪》,第159页。按,此事亦见于《汉书·五行志》,参《汉书》卷二七上《五行志上》,第1331—1332页)。《汉书·地理志》载,辽西郡且虑县“有高庙”(《汉书》卷二八下《地理志下》,第1625页)。可知刘邦未尝巡幸的辽东郡也有高庙。
[84] 《汉书》卷八《宣帝纪》,第243页。此外,汉魏洛阳故城2020年的发掘中,发现了模印有“□宗庙”三字的西汉瓦当,考古工作者推测,这应是西汉郡国庙的遗存。考古简报尚未发表,相关信息见于“洛阳网”的报道,网址http://www.lyhand.com/n/1034435。
[85] 《汉书》卷四三《郦陆朱刘叔孙传》,第2130页。
[86] 《史记》卷三九《刘敬叔孙通列传》,第2725—2726页。
[87] 《史记》卷八《高祖本纪》,第393页。
[88] 《史记》卷三九《刘敬叔孙通列传》,第2725—2726页。
[89] 《汉书》卷七三《韦贤传》,第3115页。周振鹤对郡国庙的具体数量与位置有估算,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周振鹤的计算是在已知总数为167所的情况下倒推所得,只能作为一种推测。参周振鹤主著《中国历史文化区域研究》第二编附录一《西汉郡国祖宗庙的分布》,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73—78页。
[90] 《史记》卷一〇六《吴王濞列传》,第2834页。
[91] 《汉书》卷八《宣帝纪》,第245页。
[92] 《汉书·鲍宣传》:“陛下深内自责,避正殿,举直言,求过失,罢退外亲及旁仄素餐之人。”《汉书》卷七二《王贡两龚鲍传》,第3091页。《汉书·孔光传》:“陛下以变异连见,避正殿,见群臣,思求其故,至今未有所改。”《汉书》卷八一《匡张孔马传》,第3357页。
[93] 《汉书》卷六《武帝纪》,第159页。
[94] 《汉书》卷七《昭帝纪》,第230页。
[95] 《汉书》卷八《宣帝纪》,第269页。
[96] 需要指出的是,景帝、宣帝应对格外郑重,可能也是因为这是他们即位之初所面临的危机。景帝所面对的是叛乱而造成的宗庙破坏。而影响几乎遍及全国的巨大地震,可能是初即位的宣帝必须谨慎处理的一次天灾。《汉书·夏侯胜传》:“至四年夏,关东四十九郡同日地动,或山崩,坏城郭室屋,杀六千余人。上乃素服,避正殿,遣使者吊问吏民,赐死者棺钱。”《汉书》卷七五《眭两夏侯京翼李传》,第3158页。
[97] 《史记》卷一〇六《吴王濞列传》,第2834页。
[98] 《汉书》卷三五《荆燕吴传》,第1915页。
[99] 《史记》卷一〇二《张释之冯唐列传》,第2755页。
[100] 江西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等《江西南昌西汉海昏侯刘贺墓出土简牍》,《文物》2018年第11期。
[101] 田天《西汉海昏侯刘贺墓出土宗庙“仪”类文献初探》,《文物》2022年第6期。
[102] 要说明的是,在宽泛意义上讨论先秦宗庙制度时,往往不得不混用礼书和其他文献。本文在讨论先秦宗庙制度时,尽量区分二者,或取二者重合度较高处。
[103] 如《礼记·王制》:“天子七庙,三昭三穆,与太祖之庙而七。诸侯五庙,二昭二穆,与太祖之庙而五。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太祖之庙而三。士一庙。庶人祭于寝。”再如《礼记·礼器》还有:“礼有以多为贵者:天子七庙,诸侯五,大夫三,士一。”与《王制》所记相近,参《礼记注疏》,中华书局影印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本,第1335页中栏、第1431页下栏。
[104] 《左传》定公十四年,董安于为了使赵氏免受罪责而自杀,以图“晋国宁、赵氏定”。因为董安于拯救了赵氏一族,赵孟在赵氏之庙中祭祀董安于。这是极特殊的情况,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宗庙仅适用于父系血缘关系中系联而成的家族。《春秋左传注疏》,中华书局影印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本,第2151页中栏。
[105] 一般认为,宗庙祭祀就是宗法制度中的一部分。从清代以来,学者凡论及“宗法”,往往都要讨论宗庙制度。参杨坤《两周宗法制度的演变》,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21年,第3—17页。清代学者在疏通宗法制度上用功甚多,在此不必赘引,可参高婧聪《清人对周代宗法制度的研究》,《古代文明》2019年第1期。
[106] 《礼记注疏》,中华书局影印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本,第1629页上栏。关于宗庙与昭穆秩序,参李衡眉《昭穆制度研究》,济南:齐鲁书社,1996年。
[107] 《春秋左传注疏》,中华书局影印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本,第1951页下栏。
[108] 在商周时期,宗子对宗族祭祀具有主导权,即所谓“宗子主祭”,学界已有不少研究。如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178—183页;刘源《商周祭祖礼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342—359页;杨坤《两周宗法制度的演变》,第183—192页。
[109] 金景芳已意识到秦完全破坏了宗法制度,但对秦的庙制没有解说。金景芳《论宗法制度》,《东北人民大学人文科学学报》1956年第2期,第222页。
[110]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东周特别是战国以来,宗法制已不断地动摇以至于崩塌。秦始皇的制度只是其中最彻底者,但绝非毫无思想或实际基础。唯战国诸国之间的情况差别很大,以现有的材料尚难做全面的描摹。关于战国宗法制度的变化,可参杨坤《两周宗法制度的演变》,第368—415页。
[111] 林聪舜已提出高祖、惠帝之后的郡国庙的功能发生了变化,他将变化的节点划在文帝。同时,林聪舜也提出了郡国庙并非“失礼之始”,而是自有其功能。参林聪舜《西汉郡国庙之兴废——礼制兴革与统治秩序维护的关系之一例》,《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07年第3期,第1—8页。目黑杏子也注意到了立庙对皇帝功绩的强调,她认为这一转变发生在哀、平时期。参目黑杏子《西汉后期宗庙制度的变化》,第21—26页。
[112] 文帝前元四年(前176)“作顾成庙”,应劭曰:“文帝自为庙。”《汉书》卷四《文帝纪》,第121页。
[113] 《史记》卷一〇《孝文本纪》,第433—434页。
[114] 礼仪指举行典礼时的文本,参聂溦萌《魏晋南北朝的仪注文书与礼典编纂》,“文以成政:中国政治文化传统的形成与早期发展学术研讨会”论文,2021年10月,北京大学。在汉代,有时礼、仪可分为二事,仪是一种特别的文本格式。参田天《西汉海昏侯刘贺墓出土“礼仪简”述略》,《文物》2020年第6期。
[115] 《史记》卷一〇《孝文本纪》,第436页。
[116] 这句话不见于现存的先秦经典,可能是当时流行的礼书中的内容。如《汉书·贾谊传》引用贾谊的发言:“《礼》:‘祖有功而宗有德。’”《汉书》卷四八《贾谊传》,第2231页。
[117] 需要说明的是,此处使用“昭穆”一词,是为了方便理解。事实上,在元帝之前,关于宗庙制度的讨论中从未言及“昭穆”。
[118] 此外,还需要补充一个可能性。文帝即位于诸吕之乱后的动荡中,他即位的权力并非来自高祖遗命或某种公认的顺序,而是由功臣裁定。当时情势之凶险多变,在《史》《汉》的记载中留下了蛛丝马迹。即便在景帝初年,文帝的合法性也并非毫无争议。前文所引七国之乱中刘卬等刻意破坏郡国文帝庙,即是对文帝合法性的挑战。因此,景帝即位之初,感到有必要通过立郡国庙来确认文帝的地位,并不令人意外。
[119] 《汉书》卷八《宣帝纪》,第242页。
[120] 《汉书》卷六三《武五子传》,第2748页。
[121] 陈苏镇《〈春秋〉与“汉道”》,第344页。
[122] 按,这句话见于今本《春秋公羊传》成公十五年,《春秋公羊传注疏》,中华书局影印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本,第2296页中栏。
[123] 元帝改革时即如此处理二人的关系。《汉书》卷七三《韦贤传》,第3120页。
[124] 《汉书》卷八《宣帝纪》,第243页。
[125] 《汉书》卷六三《武五子传》,第2751页。
[126] 《汉书》卷六三《武五子传》,第2751页。
[127] “久之,上疾连年,遂尽复所罢寝庙园,皆修祀如故。……唯郡国庙遂废云。”《汉书》卷七三《韦贤传》,第3124页。
[128] 《汉书》卷二五下《郊祀志下》,第1257—1258页。
[129] 《汉书》卷二五下《郊祀志下》,第1264页。
[130] 《汉书》卷二五下《郊祀志下》,第1258—1259页。
[131] 《汉书》卷七三《韦贤传》,第3121页。
[132] 《汉书》卷七三《韦贤传》,第3116、3121页。
[133] 《汉书》卷七三《韦贤传》,第3115—3116页。
[134] 《韦贤传》30所的数字不知如何得出,按照已知的数字,帝王庙共10所(太上皇、高祖、惠、文、景、武、昭、宣、皇考,以及渭北原庙),原庙无陵寝,因此帝王寝园应为9所,加上昭灵后、武哀王、昭哀后、孝文太后、孝昭太后、卫思后、戾太子、戾后8座寝园,合计应为27所。
[135] 以《汉书》给出的数字,很难得出完全契合的等式。不过可以做粗略计算,长安诸帝(含太上皇、悼皇考)之寝数字为9所,昭灵后等寝园8所,合计17所。17所×4(日四祠)×354(一年)=24072,再加上庙9×25(岁二十五祠)=225,便殿17×4(岁四祠)=68,24072+225+68=24365,与《韦贤传》给出的24455的数字非常相近。如果计入闰月,数字就更接近了。因此,“日上食”数一定不包括郡国庙。
[136] 《汉书》卷七三《韦贤传》,第3121页。
[137] 《汉书》卷七二《王贡两龚鲍传》,第3079页。
[138] 《汉书》卷二五下《郊祀志下》,第1264页。
[139] 《汉书》卷七三《韦贤传》,第3116页。
[140] 《汉书》卷七三《韦贤传》,第3116—3117页。
[141] 《汉书》卷七三《韦贤传》,第3117页。
[142] 本条与《左传》所记春秋制度不合,皮锡瑞有说:“或疑公庙不设于私家,都邑不得立先君之庙,然《周官》有都宗人、家宗人,《异义》引古《春秋》左氏说公子为大夫,所食采邑亦自立所自出宗庙。许慎谓诸侯有德祖天子,知大夫亦得祖诸侯。盖有大功德特赐者,与正礼不同。故郑于《异义》无驳,而注‘家宗人’亦云‘大夫若先王之子孙,亦有祖庙’。若贡禹、韦玄成之议……乃举礼之正者以矫汉失,不必据彼以疑此也。”(皮锡瑞撰,吴仰湘编《左传浅说·卷上》,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第322页)然韦玄成等原不用《左传》义,不必赘言。
[143] 《史记》卷一〇《孝文本纪》,第436页。按,《汉书·景帝纪》此句作“侍祠天子所献祖宗之庙”,颜注曰:“既云‘天子所献祖宗之庙’,非谓郡国庙也。”《汉书》卷五《景帝纪》,第138页。
[144] 如匡衡在祷辞中,还反复强调“庙宜一居京师,天子亲奉”。《汉书》卷七三《韦贤传》,第3121页。
[145] 参钱杭《西汉礼制建设之一——“庙议”》,汤志钧等《西汉经学与政治》,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239—288页;郭善兵《中国古代帝王宗庙礼制研究》,第120—136页。
[146] 《汉书》卷七三《韦贤传》,第3119—3120页。
[147] 此时事实上保存下来的宗庙有七座,分别是高庙、文、景、武、昭、宣、皇考庙。从韦玄成最后的上书来看,重在排列昭穆,对于庙数则模糊处理。郭善兵认为这是契合了“宗统”与“君统”的权宜之策,参郭善兵《中国古代帝王宗庙礼制研究》,第134页。前引目黑杏子文也详细地讨论了庙数问题,可以参看。
[148] 《汉书》卷七三《韦贤传》,第3125—3127页。
[149] 按,《元帝纪》仅记废卫思后、戾园,他据《韦贤传》补。《汉书》卷九《元帝纪》,第292页;《汉书》卷七三《韦贤传》,第3117页。
[150] 《汉书》卷九《元帝纪》,第292页。
[151] 《汉书》卷九《元帝纪》,第293页。
[152] 《汉书》卷九《元帝纪》,第294页。
[153] 《汉书》卷九《元帝纪》,第297页。
[154] 《汉书》卷九《元帝纪》,第297页。
[155] 《汉书》卷九《元帝纪》,第298页。
[156] 《汉书》卷九《元帝纪》,第298页。
[157] 《汉书》卷一〇《成帝纪》,第309页。
[158] 《汉书》卷一二《平帝纪》,第357页。
[159] 女性祖先中,卫思后(卫子夫、戾太子母)园得以保存,戾后园则在元帝时就已废除。
[160] 《汉书》卷七三《韦贤传》,第3125页。
[161] 《汉书》卷七三《韦贤传》,第3125页。吕后为何下令擅议宗庙者弃市,史籍没有记载,我们怀疑,昭灵后、武哀王、昭哀后的寝园,即吕后所定。“擅议宗庙者弃市”的法令,正是为了制止臣下擅议这几座不合礼制的寝园。
[162] 《汉书》卷七二《王贡两龚鲍传》,第3082页。
[163] 《汉书》卷一九下《百官公卿表下》,第847—849页。
[164] 《汉书》卷七三《韦贤传》,第3130页。
[165] 《汉书》卷七三《韦贤传》,第3127页。
[166] 《汉书》卷一二《平帝纪》,第357页。
[167] 《春秋左传注疏》,中华书局影印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本,第1839页上栏。
[168] 《史记·鲁世家》以闵公为兄,《汉书·五行志》以僖公为兄。
[169] 秦的县数无法完全确定,严耕望认为大约有1000个,后晓荣则推断至多800—900个。参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 甲部》,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91年,第35页;后晓荣《秦代政区地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449—4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