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放任孩子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校车,发生事故后能要求学校负全责吗?
情景再现
D市解放小学为了方便孩子上下学,安排了校车接送学生。但是由于资金不足,学校购买校车的数量有限,所以不能保障每个孩子都有座位。学校将这一情况如实告知了各位家长,同时告诉家长,自愿让孩子乘坐校车的一律按5元收费。一天,明明的家长因工作繁忙不能来接明明放学,就让他乘坐校车回家。但在回家途中,明明因没有座位,在司机紧急刹车时不慎摔倒在地,造成左手骨折,花费了医药费1000元。明明的家长认为,学校应该为这起事故负全责,赔偿全部医药费。学校认为其已经将校车的情况如实告知家长,学生乘坐校车纯属自愿,发生事故家长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那么,家长让孩子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校车,发生事故后能要求学校负全责吗?
依法解答
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明明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解放小学应当对他的人身安全尽到保护责任,需要履行一定的注意义务。在上下学途中的校车上也属于学校应当履行注意义务的范围,而且明明乘坐没有座位的校车受到人身损害,是由于校方提供的校车不符合安全要求,学校未尽到管理责任,因而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但是,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学生家长应当拒绝让孩子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校车上下学,明明的家长明知校车不合格,仍然放任自己的孩子乘坐,也存在一定的过失,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三十四条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总结提示
学校应当为学生安排合格的校车,而校车应当具备较高的安全系数,同时,校车的驾驶员也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孩子的家长不能贪图方便,放任孩子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校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