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未收到货,但已付款,可以要求卖家退款吗?
情景再现
“双十一”期间,微微在网上看上了一双帆布鞋,觉得价钱合适便买了下来。一个星期过去了,微微却没有收到鞋子,于是她赶紧联系卖家。卖家回复:“双十一”期间买东西的人太多,快递忙不过来,还需要多等几天。微微听后便又继续耐心等待。可是又过去了一个星期,微微依然没有收到鞋子。当微微再次联系卖家时,卖家却没了回复,该商品的物流信息也查询不到。这下可把微微给急坏了,既没收到鞋子又联系不到卖家。请问,微微该怎么办?可以申请退款吗?
依法解答
电子商务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应当适用《电子商务法》和《民法典》的规定。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可知,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据此,微微在购物网站提交了订单之后就与商家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同时,《电子商务法》第二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基于此,卖家应当按照约定将鞋子交付给微微,如果未交付,微微可以要求卖家返还货款,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但此时微微联系不到卖家,其要求卖家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是退款存在实际困难。对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作出了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因此,在无法联系到卖家的情况下,微微是可以要求购物网站赔偿损失的。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总结提示
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往往不能准确了解卖家的相应信息,在发生产品纠纷时要求卖家进行赔偿便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考虑到网络消费者的实际情况,我国法律特意作出规定,使消费者可以向网络购物平台提供者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