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不应接触哪些网络游戏?
情景再现
某科技公司开发了一款游戏,游戏的适用对象是所有群体。在游戏所有的项目都开发完毕送去审核的时候却出现了问题,此款游戏没有通过审核机构的审核。某科技公司很纳闷,为什么通不过审核呢?审核机构的答复是,此款游戏中包含大量的血腥动作,因为游戏的适用对象是所有人,所以玩这个游戏的青少年很有可能受到刺激,在现实生活中做出一些模仿行为,扰乱公共秩序。那么,该审核机构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依法解答
在本案中,审核机构的做法是正确的,同时也是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网络游戏属于网络出版物。《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含有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内容。”第二十七条规定:“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未成年人正处在生理和心理的发育期,外界的一些不良因素很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正确价值观的树立,血腥、暴力内容会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因此,网络游戏制作单位在制作网络游戏时,不得含有恐怖、残酷、血腥、暴力等妨害未成年人成长的内容。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开发的游戏中含有大量血腥暴力动作,且未限制未成年人接触、使用,是不符合规定的,审核机构拒绝通过审核的做法是正确的。此外,学校、家长和提供网络服务的场所应该注意,对青少年的上网时间要进行严格的控制,避免青少年沉迷网络,影响身心健康。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七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
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
网络出版服务的具体业务分类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含有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总结提示
现在社会上出现了很多网瘾少年,网络游戏带来的危害也逐步显露出来。对于一些自控能力十分弱的青少年来说,为了避免游戏给自己带来不良影响,必须自觉抵制含有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的游戏,同时,这也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三方面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