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就没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了吗?

离婚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就没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了吗?

情景再现

2019年,张某因丈夫李某入狱而提出离婚。李某同意离婚,但前提条件是自己出狱后能够一周和儿子生活一天,张某答应了李某提出的这一条件。今年4月,李某刑满释放。在监狱的时候,李某最想念的就是儿子,因此,出狱后第一时间就去看望了儿子。张某也兑现了之前的承诺,一周让李某和儿子生活一天。出狱后的李某由于很长时间内都没能找到工作,所以经常借酒消愁,甚至还教儿子喝酒。张某得知此事后非常生气,决定不再让李某和儿子待在一起。后来,李某多次找到张某,提出与孩子见面的请求,都被拒之门外。李某不肯就此罢休,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其探望子女的权利。请问,法院是否会支持李某的请求?

依法解答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据此可知,父母离婚后,父或母享有对自己子女的探望权,但权利的行使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如果其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直到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才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本案中,李某依法享有对儿子的探望权,但是由于其经常教儿子喝酒,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所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张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中止李某的探望权,而不应该私自阻止李某探望孩子。对于张某阻止自己探望孩子的做法,李某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请,法院如果认为李某的做法不利于其儿子的身心健康,就不会支持他的请求,李某须改正不良酗酒习惯后再向法院提出申请。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总结提示

离婚后,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联系以及与子女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但这一权利的行使要以不影响子女的学习、生活为前提。否则,人民法院可依被抚养人、直接抚养人的请求中止探望权。